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1、民主集中制度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党的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织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4)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由它们产生的委员会。
(5)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6)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7)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求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8)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相沟通情况,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9)凡属重大事项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10)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1)党内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2、集体领导制度
(1)凡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事项,重大工作任务部署,重大决策制定,干部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党组织规定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提交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集体领导,不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事无具细,什么问题都提交党委会讨论。
(3)书记与委员是平等的同志关系,书记作风要民主,善于广开言路,不搞“一言堂”。
(4)委员要积极参加集体领导,积极发表意见,不能站在集体领导之外。
(5)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认真对待少数不同意见。
(6)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7)暂缓做出决定,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表决,或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8)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既不能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也不能因有不同意见就违背执行。
3、党委议事制度
(1)党委会议实行集体领导。
(2)党委会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会或常委会提出。
(3)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党委主要领导、常委或有关部门准备。
(4)召开党委会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以外,一般应在会前通知委员。
(5)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决定重要干部的职务任免或提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开会和表决。
(6)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7)党委会在决定问题时,应当进行充分的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口头决议等方式进行。
(8)表决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方能生效。
(9)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经会议同意可在党内通报或传达。未经会议批准传达,不得向外泄露。
(10)每次会议均要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须传达时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其他领导签发。
(11)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汇报。
4、党委班子成员党建联系点制度
(1)每个党委班子成员都要结合分管工作,确定1-2个基层支部作为自己的党建工作联系点。
(2)党委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深入联系点5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天。
(3)要深入了解联系点内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
(4)要求真务实,深入调研,每人每年至少拿出1篇党建工作理论调研文章。
(5)党委要对班子成员深入联系点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5、民主生活会制度
(1)党委和党支部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会前要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或根据上级组织安排,确定民主生活会议题。
(3)要提前制定民主生活会方案,并将方案和请示报上级党组织,邀请主管领导和上级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同志参加。
(4)班子成员要结合主要议题,认真准备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
(5)班子成员要围绕主要议题,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广泛地进行谈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
批评。
(6)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保证民主生活会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增进团结、推进工作的目的。
(7)对征求到的意见和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8)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真实、准确,不能随意删改。
(9)要及时将班子成员发言材料、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和综合情况报上级组织部门。
(10)要将会议情况、班子和成员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6、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1)党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中心组学习会议,每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半天。
(2)中心组学习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领导讲话精神,不断提高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
(3)党委要制定好年度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专题,围绕专题选定具体学习篇目和文章。
(4)会上要认真记好学习笔记,会后要撰写心得体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理论水平。
(5)在开展中心组学习的同时,还要结合实际,搞好自学和开展理论研讨活动,以此指导和推动工作实践。
7、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1)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2)党支部和党小组在召开组织生活会之前,要提前通知党委班子成员,以便妥善安排工作,做好会议准备。
(3)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时,应及时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会后由党支部或党小组把生活会情况及时向其通报。
(4)党员领导干部在组织生活会上,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确保会议取得预期效果。
(5)需要民主表决的事项,每位领导干部都要与普通党员一样发表意见。对于重大事项,也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上交到党支部。
(6)党支部和党小组要认真记录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
(7)上级党组织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8、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制度
(1)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支部委员会议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3)党支部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如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4)支部委员会议的议题,由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或与其他委员事先沟通确定。
(5)召开支部委员会议的有关事项,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6)支部委员会做出重大问题决定,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7)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后要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9、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由社区党支部负责组织召集。镇包社区领导协助召集。
(3)参加会议的人员有驻社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本社区党支部委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镇包社区领导、市委组织部联络员等。也可邀请包社区市级领导参加。
(4)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有关社区党建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当前社区党建工作的各项任务,协商解决社区建设、管理、服务等重要事项。
(5)会议有关议题由社区党支部负责,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以便会上讨论和发表意见。
(6)驻区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如不能参加,须向镇包社区领导请假。
(7)各驻区单位要坚决落实会议精神和各项决议,积极参与社区举办的各种活动,全面加强社区建设。
(8)社区党支部负责监督检查会议精神落实情况,并把落实结果报上级党组织。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1、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每年开展一次。
(2)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3)会前要摸清党员思想状况,提高党员对民主评议工作的认识。
(4)每名党员都要对照《党章》和不同岗位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形成自我评议材料。
(5)党员应向支部大会作个人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总结汇报,认真开展自我批评。
(6)党支部要组织党员进行相互批评和民主测评,也可吸收本单位群众和服务对象参加测评。
(7)要召开支委会,结合党员本人的汇报情况、互评情况、平时表现和民主测评情况对每名党员进行评议,并形成评议意见。
(8)对党员的评议结果,要征求本人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做进一步的思想交流,努力达到共识。
(9)要将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优秀党员进行表扬,对评议不合格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作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处理。
2、“三会一课”制度
(1)党支部每季度要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听取和审查支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选举或补选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等。
(2)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支委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做好上月的工作总结,研究制定本月的工作学习计划;讨论和处理支部各项日常工作。
(3)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围绕支部近期具体任务,研究落实解决的具体措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切实落到实处。
(4)党支部每半年至少讲一次党课。内容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础知识和一些重要会议、领导讲话精神为主。党课学习以组织党员听党课为主,也可结合党课内容进行讨论,交流心得体会。每人都要记好学习笔记,支部要有学习记录。
3、党支部学习制度
(1)党支部除每半年组织一次党课学习外,还要至少组织一次其它形式的学习活动。
(2)支部每年都要制定年度学习规划,党员要根据支部规划,做出个人学习计划。
(3)学习要采取理论讲座、典型报告、座谈讨论、参观走访和电化教育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4)学习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也可以结合党员工作实际,学习业务、法律、科技等知识。
(5)学习活动也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素质和党性观念。
(6)参加学习的人员要认真思考,记好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做到学有所获,学以至用。
4、党员活动日制度
(1)党支部每季度举办一次党日活动。
(2)党日活动的规模和内容要按上级党组织的安排或结合本支部的实际情况而定。
(3)党员活动日主要以义务劳动、无偿服务等形式为主。
(4)活动前党支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活动后要做好总结,树立典型,广泛宣传。
(5)要通过党日活动,达到使党员了解社会、服务群众,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的目的。
5、党籍管理制度
(1)申请入党的同志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有了党籍。
(2)干部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纳入个人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其他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由其所在党委保管。
(3)凡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单位的党员,都应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4)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到新单位接转组织关系的,以自行脱党论处,取消党籍。
(5)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6)党员要求退党,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7)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8)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9)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10)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而不改正的,应当开除党籍。
(11)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报市纪检委审查批准。
6、党费收缴制度
(1)按期缴纳党费是《党章》对党员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党员对自己的一次党性教育。
(2)原则上党员每月上缴一次党费,特殊情况可以提前预缴,一般不得延迟缴纳。
(3)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4)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5)党费标准根据中组部[1994]3号《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的规定》标准,按比例缴纳。
(6)每个党员都有自觉按规定足额按时缴纳党费的义务,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
(7)党费的收缴和管理由党委和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支部每月向党员收缴一次党费报党委,党委每季度向市委组织部缴纳一次党费。
(8)党委每季度对各支部党费收缴工作进行一次通报,市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各党委进行一次通报。
7、党员定期汇报制度
(1)每个党员都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
(2)汇报的内容可以是党员自己的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也可以是其他党员的模范事迹、不良倾向或问题。
(3)党员汇报要抱着对党负责、对同志负责、对事业负责的态度,忠诚老实,实事求是。
(4)党员汇报可以是在党的组织生活会或党小组会上,也可以单独找党组织负责人汇报。
(5)长期外出的党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
(6)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党员的思想和工作汇报,做好记录,并做好个别党员的思想工作。
(7)对长期不汇报思想的党员,要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
8、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2)党员长期(6个月以上)在外且有固定地点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3)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可建立临时党小组。
(4)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不动,报党委审核后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5)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参加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主动交纳党费。
(6)因公出国党员,其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7)党员在外流动期间,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8)持临时组织关系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党员返回单位时,应及时检查在外地参加组织生活情况。
(9)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向党组织汇报和不交纳党费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10)对外来流动党员,要及时接收他们的党员身份证明,安排参加党的活动。回去后要签署有关证明,交本人带回。
9、特殊类型党员管理制度
(1)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再就业的党员,要按就近原则将组织关系转接到社区党组织。
(2)对暂时不能转接到社区党组织的,原单位要认真履行好职责,确保他们“离岗”不“离党”。
(3)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党员,在待业期间,要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或村党组织或市民政局、人才中心党组织,并参加那里的组织生活。
(4)对解除劳动关系再就业和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党员就业后,要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
(5)要本着立足实际、灵活掌握、发挥特长的原则,抓好特殊类型党员教育管理。
(6)要在政治和生活上关心特殊类型党员,了解和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7)对于个别作用发挥不好、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经多方工作仍无改进的特殊类型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0、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制度
(1)党员在工作调动、参军、招工、升学、转业时,从一个地区或单位调到另一个地区或单位时,需要转移组织关系。
(2)转移党的组织关系由党支部、基层党委及市委组织部逐级办理。
(3)转移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限长短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4)超过有效期限办理手续,党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取得有关证明,党组织方能予以接转。
(5)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报到。
(6)对经批评教育后,仍把组织关系介绍信留在自己手中,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11、“创、联、帮”活动制度
(1)每个乡镇党委和党支部都要成立“创、联、帮”活动领导机构,党委书记和支部书记要亲自抓,负总责。
(2)各乡镇党委和党支部要制定“创、联、帮”活动方案,明确长远目标、年度规划和推进措施。
(3)每名有活动能力的农村党员都要按上级党组织要求,确定“创、联、帮”活动的具体措施和活动目标。
(4)党员要把“创三户”、“联两户”、“帮一户”作为“创、联、帮”活动的主要内容。
(5)村党支部要通过开展“创、联、帮”活动,带领农民群众创出一条致富道路,搞好联合服务、联合发展,帮助贫困农民实现共同富裕。
(6)要建立健全“创、联、帮”活动档案,并把党支部和每名党员的“创、联、帮”活动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
(7)每年要召开一次“创、联、帮”活动推进会,进行阶段性总结和部署。
(8)要将每名党员干部的“创、联、帮”活动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依据。
12、“结对子、帮调整”活动制度
(1)各市直单位党组织年初要按市委要求,制定本单位党员与农村贫困户“结对子、帮调整”活动方案。
(2)要按照方案要求,及时与所包扶乡镇、村屯党组织联系,搞好党员与农户的对接。
(3)要组织党员结合所包扶农户的实际情况,帮助确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致富路子。
(4)要组织党员围绕所包扶农户的生产、生活,给予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扶持。
(5)党组织要定期对党员包扶农户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树立和宣传典型,推进工作落实。
(6)年末要对“结对子、帮调整”活动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上级党组织。
(7)各级党组织要将开展“结对子、帮调整”活动情况,作为考核评议党员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13、在职党员参加社区活动制度
(1)各有关单位党组织要组织党员认真填写党员参加社区活动联系卡。
(2)在职党员要持联系卡到所居住社区党组织登记,参加社区党组织生活及其它活动。
(3)在职党员要发挥自己的特长,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4)单位党组织要对本单位党员参与社区活动情况定期检查督促。
(5)社区党组织要把住区在职党员参加社区建设和服务的情况做好记载,每季度填写一次活动卡。
(6)年末社区党组织要对在职党员在社区的表现填写反馈卡,并反映给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7)单位党组织要把党员参加社区活动的表现,作为评议党员的一项重要依据。
14、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
(1)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既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
(2)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15、共产党员先锋岗制度
(1)具有商服职能单位党组织要在党员所在商服岗位设立“党员柜台”、“党员摊床”等。
(2)具有社会性服务职能单位党组织要成立“党员服务队”、“党员维修队”等党员自愿服务组织。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实行党员“挂牌上岗”、“标志上桌”。
(4)企业党组织要设立“党员责任区”。
(5)每名共产党员都要佩带党徽,亮出党员身份,接受群众监督。
(6)各单位党组织要设立专线电话。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党员要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处分。
16、践行共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制度
(1)各级党组织要将本部门及不同岗位的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用宣传板等工具,置于本单位明显处,时刻提醒党员保持先进性。
(2)在民主生活会上,要按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在党员评议活动中,要把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作为评议党员的重要标尺。
(4)各级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要按照先进性具体要求教育和引导党员,保证党员保持先进性。
发展新党员工作
1、支部发展新党员制度
(1)党支部每年年初都要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2)无特殊情况,每个党支部每年至少要发展一名新党员,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支部书记要向党委说明原因。
(3)每个支部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吸收他们参加有关活动,并分配一定的工作,对他们进行考察和锻炼。
(4)要遵循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方针,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积极分子民主推荐制度
(1)要求入党的先进分子要主动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2)要通过本单位(村、企业、社区)群众无记名推荐和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
(3)由支部全体党员无记名民主推荐,2/3以上党员同意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人选。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制度
(1)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2)申请入党的人主动递交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讨论通过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
(4)基层党组织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5)培养人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考核一次,党支部每半年考核一次,并填写考核记实。
(6)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一次,并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分析和整顿。
(7)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2年(农民和工人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4、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1)发展对象在经过初审和填写《入党志愿书》后,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发展对象要有本人所居住社区征求意见。
(3)党支部要对社区党组织和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党员,进行认真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延期发展或不予发展。
5、发展党员预审制度
(1)入党积极分子经培养人推荐,党小组或党支部党员充分酝酿,支委会审查后,可确定为近期发展对象。
(2)党支部要对近期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对从事经济活动的近期发展对象还要进行经济审计。
(3)由市委组织员办对近期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4)党支部要填写发展党员请示报告单,并上报党委。
(5)党委审查考核后填写《发展党员送审报告单》,上报市委组织员办。
(6)市委组织员办在初审后,发《入党志愿书》,由本人填写。
(7)由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8)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形成决议后上报党委。
(9)党委审查后报市委组织员办。
(10)市委组织员办组织员谈话时填写《发展党员协审表》,并进行考核谈话和签署意见。
(11)党委讨论审批,签发《预备党员批准通知单》上报市委组织员办,并通知支部和本人。
(12)举行入党仪式,入党积极分子成为预备党员。
6、预备党员考核管理制度
(1)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填写党员卡后,由培养人继续培养教育,定期填写考核记实。
(2)预备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预备期满1年后,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
(3)党小组提出转正意见后,由支委会进行审查并征求党内外意见。
(4)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做出决议,并上报党委。
(5)党委讨论审批后签发《预备党员转正通知单》上报市委组织员办,并通知支部和本人,将有关材料归档,预备党员成为正式党员。
7、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1)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人、党支部书记、党委组织委员、市委组织员要切实做好发展党员的教育、培养和考核工作,认真履行好发展党员职责。
(2)对不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违背发展党员工作原则,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党支部书记、党委组织委员、市委组织员要追究其有关责任。
(3)对预备党员或新转正党员两年内,在经济、工作、作风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要追究与其谈话的市委组织员、党委组织委员、支部书记和培养人的相关责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制度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2)未经民主推荐或虽经民主推荐但推荐人选不是多数人拥护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参加推荐人数达不到应参加人数2/3,或以拉选票、弄虚作假所推荐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4)不按规定推荐考察对象要对党委及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1)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必须署名写出推荐材料并填写《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说明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关系。
(2)推荐材料和《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3)领导干部以口头方式推荐的干部人选或推荐的是回避对象,不得列为民主推荐对象。否则要对推荐人和审核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
(4)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人选情况介绍,经审核与实际严重不符,不得列为民主推荐对象,推荐人必须向组织说明情况。
(5)推荐情况与实际不符,若情节较轻,给予推荐人党内警告处分;若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干部考核公告制度
(1)考核组进入被考核单位前一天,被考核单位必须按组织要求张贴考核公告。
(2)没有张贴公告、张贴位置不明显或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完全表达考核意图,导致群众意见不能畅通,影响考核效果的,对党委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4、干部考察失误、失察责任追究制度
(1)考察人员由于经验不足偶尔失误,可帮助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批评。
(2)两次以上失误或由于丧失原则,造成考察结果失真的,要给予考察人员党纪处分,并调离组织人事部门。
(3)对有意把自己意图渗透或强加给考察人员的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对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以及搞钱权、色权等交易的考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考察人员对涉及自己亲属的考察工作必须主动申明回避,否则考察结果无效并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5、干部差额考察制度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不低于1:2的差额比例对考察对象进行平等、全面考察。
(2)对考察对象未达到1:2比例的,不予以考察。
(3)若未达到规定比例或带有倾向性进行考核,对考核实施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进行通报批评。
(4)对不按规定差额考察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6、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前征求意见制度
(1)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前必须征求战线领导、主管领导、纪检委、协管部门意见。
(2)会前没有按规定征求意见做出的决定无效。
(3)对问题单位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把关制度
(1)讨论决定干部会前必须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干部拟定任免意见,并上报有关材料。
(2)会前没有按规定进行沟通做出的决定无效。
(3)若违规操作,超职数配备干部,给予问题单位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处分。
8、党委集体决定干部任免制度
(1)干部任免必须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方式或党委会议临时动议形成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3)到会党委成员少于应到会成员2/3或未经半数以上应到会党委成员同意形成的决定无效。
(4)对问题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干部任免工作回避制度
(1)党委成员与涉及任免对象有亲缘关系的,必须进行回避。
(2)参加研究干部任免会议的人员与涉及到的任免对象有回避关系的,必须事前向组织申明回避。
(3)对不按规定回避的,要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
(1)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采取无记名表决办法。
(2)讨论决定领导干部拟任和推荐人选,党委会审议时未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的决定无效。
(3)讨论决定领导干部拟任和推荐人选未进行无记名投票的,要对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11、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1)对新提拔的干部必须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2)未按要求进行公示对外宣布的任职决定无效,必须重新公示。
(3)任前未按要求进行公示要给予党委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1)新提拔的干部必须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必须进行考核。
(2)不执行试用期规定或试用期满未进行考核的,对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
(3)不执行试用期或试用期满未进行考核的试用干部不能正式任职。
1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党委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呈报意见负责。
(2)因党委呈报意见导致用人失误的,对呈报党委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审批机关因按党委呈报意见做出任免决定,导致用人失误的,给予审批机关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干部管理监督工作
1、干部轮训、培训制度
(1)各级干部必须按培训规划参加调训,干部所在单位要为干部按时参加调训创造条件。
(2)因个人原因不按要求参加培训或在培训中表现不好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科级干部要补训,后备干部不予提拔,新提拔的科级干部要延长3-6个月试用期。
(3)对无正当理由限制本单位干部参加上级调训的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要进行通报批评。
2、干部管理监督工作联系制度
(1)组织部要定期召集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经常向执纪执法、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干部工作的信息。
(2)干部监督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如实向组织部反映干部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
(3)对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干部信访回复制度
(1)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立案审查的干部外,组织部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必须下达回复通知,否则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2)被通知回复的领导干部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在一周内实事求是地向组织部写出书面回复材料。
(3)未经组织批准延迟回复期或隐瞒问题、避重就轻或欺骗组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4、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副科级以上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本人或家中发生了尚发[2000]27号文件中规定的10项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在事后15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指定部门报告。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告,应及时补报说明原因。按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要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3)对报告不及时或该报告不报告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在全市进行通报。
(4)需提前请示批准而没有请示,或先斩后奏的,要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作降职处理。
(5)纪检委、市委办、组织部是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件的受理部门,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必须及时答复。对因答复不及时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要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5、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1)各级党政部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到上级表彰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勉励谈话。
(2)对新调整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
(3)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4)勉励谈话和任前谈话要在干部受到表彰、调整和提拔后不超过一周的时间内进行。
(5)谈话部门没有按规定组织谈话,导致干部上访或因对应谈话教育对象谈话不及时,使其错误长期不改或又犯了新的错误,给予谈话部门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处分。
(6)谈话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按要求时限,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谈话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1)市委组织部要与审计局共同研究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确保对各乡镇、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在2—3年内必须审计一次。
(2)市委组织部要根据计划和需要及时向审计局下达各乡镇、市管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
(3)审计局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审计任务,并按规定时限报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对象必须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4)市委组织部和审计局要分别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5)组织部下达审计通知不及时,对应该审计的对象出现遗漏,审计档案不健全,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6)审计局审计结果不实,报送审计报告不及时,或审计档案不健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内警告直至降免职处分。
(7)被审计单位不准阻挠、拒绝审计,不准出伪证和毁灭、转移证据,不准隐瞒事实真相,不准陷害审计人员,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刑事处罚。
7、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责任制度
(1)对符合不胜任现职基本条件的领导干部,要坚决予以调整。
(2)党委对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不调整或调整不力,要对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主要领导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3)对拒不接受组织调整的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要在组织决定其任职的新单位就地免职。
8、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1)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
(2)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要主动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对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要责令其辞职。
(4)自愿辞职的干部,未经批准,不准擅离职守,违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对符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条件干部进行无原则袒护,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对不主动引咎辞职和拒不服从责令辞职的干部要就地免职。
9、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制度
(1)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办法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出详尽的工作方案,在报上级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2)没有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就擅自组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或不严格按上级批准的方案操作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予以纠正。
(3)对不按要求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及主要领导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10、干部工作保密制度
(1)对干部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2)不准向外透露推荐干部的有关情况,不准在发布考察公告前向外透露考察对象。
(3)不准向外透露干部考察中的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结果,考察谈话内容以及反映问题的谈话人或举报人。
(4)不准向外透露征求意见内容和沟通、酝酿情况。
(5)不准向外透露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与会人员的个人发言内容和表态意见。
(6)不准向外透露公示举报问题及调查情况,不准向外透露干部监督联系工作和日常举报工作中的有关信息
(7)不准擅自向外透露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8)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做出组织处理。
以上制度适用于全市股级和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xx市直部分部门一把手和乡镇
党委书记选拔任用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市直部分部门一把手选拔任用和乡镇党委书记竞职竞岗工作,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市委主要领导的选人用人权力,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提高部分领导岗位干部选拔任用质量,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部分部门一把手竞岗和乡镇党委书记竞职工作。
2、选拔任用人选条件。
符合市委确定条件的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
3、工作程序。
(1)公布空缺岗位及报名条件。
(2)自愿报名。符合市委确定条件的同志均可按岗位、职位自愿报名。报名时要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3)民主提名。召开全市中层班子一把手以上干部大会对市直部分部门一把手空缺岗位和横向串动后乡镇党委书记空缺岗位按1:4的比例,在自愿申请报名的人员中进行无记名提名推荐。报名人数不超过4人的岗位,此程序省略。参加会议人员是市委委员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班子中非市委委员成员,市直部门一把手,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上管部门一把手,人大、政协各办主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及市级离退休老干部代表。报名竞争的人员回避。会上当场计票,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4)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推荐考察对象。召开由市委委员和四大班子成员参加的推荐会议,报名竞争的市委委员回避。对经全市中层班子一把手以上领导干部大会推荐产生的每个空缺岗位前4名提名人选再次进行无记名民主推荐,取每个岗位前2名人选作为考察对象。报名人数不超过2人的岗位,此程序省略。会上当场计票,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5)差额考察。市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6)召开部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任人选排序并报书记办公会通过。
(7)召开常委会议集体讨论确定任用意见。实行差额上会,无记名票决。无合适差额人选的,可以等额票决。票决结果由市委书记当场公布。
(8)任前公示及履行法律程序。对涉及职级提拔的拟任人选在市电视台进行公示。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按规定履行法律程序。
此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市直部分部门岗位名单
财政局局长
公安局局长
发展计划局局长
人事局局长
教育局局长
审计局局长
农委主任
建设局局长
交通局局长
经济局局长
民政局局长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环保局局长
林业局局长
水务局局长
卫生局局长
广播电视事业局局长
粮食局局长
xx市关于规范领导干部
从政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和依法从政意识,特作如下规定:
1、领导干部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决定。对拒不执行或明拖暗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选择确定1-2个调研课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并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报送市委政研室。对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3、密切联系群众,积极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解决基层和群众反应的难点、热点问题。市、乡镇两级党政部门每周要确定一个主要领导信访接待日。对因推诿扯皮造成问题久拖不决,引发矛盾升级的,对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4、严禁以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对因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5、严禁在工作时间和下基层时酗酒、打麻将、打扑克、钓鱼和出入娱乐、按摩、洗浴场所。违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6、严禁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违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撤职处分。
7、严禁领导干部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向下属单位索要财物、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折款在500元以下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折款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折款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给予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8、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招待亲朋要限制在100人以内,婚礼用车限制在5台以内、丧事用车限制在6台以内且不得动用公车;本人及家庭成员工作调动、过生日、入学、当兵等事宜,不准以各种方式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发请帖和通知。违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9、严禁借过年过节、参加会议庆典、下基层工作等机会收受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农副产品。违者将责令其作出检查,并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10、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送钱送物、探亲旅游、出版书籍、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购买通讯工具。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撤职处分。
11、严禁无偿占用所在单位或所管辖地区、单位、企业的房产和钱物。违者将责令其退赔,并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12、领导干部严禁参与赌博或接受色情服务。参与赌博活动且赌资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撤职处分;接受色情服务的,给予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13、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违法乱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其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给予严重警告、降职处分。
14、对包庇纵容家庭成员和下属,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的,指使或默许下属到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吃拿卡要唬”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5、下基层工作时要轻车简从,不接受超标准接待,违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6、严禁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违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17、在公务交往中接受的馈赠礼品,其价值超过200元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登记上交所在单位。违者将给予批评教育或党内警告处分。
1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盗伐林木、破坏环境和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撤职处分。
19、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尚志市科级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股级以下干部参照执行。
xx市国家公务员和机关
工作人员禁令
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特作如下规定:
1、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报实情。
2、严禁对当事人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收受财物。
3、严禁对群众耍态度,不依法、不公正、不文明执政。
4、严禁酗酒闹事和饮酒影响工作。
5、严禁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
6、严禁用公款吃喝、跳舞、钓鱼、旅游。
7、严禁参与赌博。
8、严禁迟到早退,中途溜号。
违反第1、6、7条禁令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2、3、4、5、8条禁令的,情节较轻的,予以行政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对违反以上禁令,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xx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干部
工作的规定
为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做好老干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按规定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
(1)要按上级规定向老干部传阅上级有关文件,为老干部订阅有关报刊。不准截留应向老干部传达的文件,不准以经费紧张为由,减少应为老干部订阅的报刊。违者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处分。
(2)市委老干部局要经常组织老干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必须认真做好“五个一”工作,即:每年组织老干部代表进行一次视察;举办一次老干部运动会;召开一次老干部座谈会;召开一次向老干部通报工作的情况通报会;组织老干部召开一次形势报告会,如没完成好上述任务,对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资格。
(3)各单位要加强老干部活动室建设,经常组织老干部开展活动。对因开展活动不好而引起上访的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资格。
2、按标准落实老干部活动经费。
各单位要按上级规定标准把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和公用经费每人每年600元,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每人每年200元,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期拨付。在市委老干部局活动的老干部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到老干部局;在各乡镇和其它单位活动的老干部经费,由各乡镇;各单位拨付到各自的老干部,活动室。对老干部经费不准挪用占用,如有不纳入财政预算或挪用占用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按政策落实离休干部“两费”待遇。
严格执行《xx市实行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统筹,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工作方案》。对拖欠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离休费,各相关单位要按政策规定尽快解决,单位确有困难无力解决的,由主管部门解决。对不认真执行《方案》,仍拖欠离休干部医药费、离休费的单位及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xx市关于车辆配备管理和违规
处理的规定
为加强车辆管理,严格控制公车私落和超标准购车,特作如下规定:
1、市直部门和乡镇机关确属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配备一台公务用车。市直部门、乡镇配车购价不得超过20万元(不含上级赠送的车辆)。未经批准超标购车的,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国有企业配备生产、经营、业务用车,须经市控办批准。国有企业配车主要以经济效益为标准,亏损企业严禁配车。经批准的企业配车,原则上要配备国产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轿车。违者,给予企业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国有企业配车标准执行。违者,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严禁超标超编配车。对超编配车予以没收,并对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超标配车一律不予审批和不得办理落户手续,并予没收。同时,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不得随意更换未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公务用车原则上5年以内不准变更。使用5年以上,符合报废更新标准的经审批后方可更换。违者,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
6、不准非法购买走私车辆。对非法购买的走私车一律予以没收,并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
7、不准贷款、集资或挪用专项资金购置小汽车。违者,没收车辆,并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
8、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不准购买小汽车。违者,没收车辆,并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
9、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小汽车。违者,调换、借用的小汽车予以收缴,并给予借用双方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严禁公车私落。违者,对私落车辆处以原值5--10%的罚款,并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对本规定下发前发生的利用帐外资金购车并公车私落的,处以车辆原值5--10%的罚款,限期变更,到期不变更的没收车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1、不准不按批准的车种、车型购买车辆。违者,按原值的5%罚款,对提高档次购买的车辆予以没收,并对责任人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不准冒挂公安、武警、军队、外籍车牌照。对符合配车条件与标准,但未办理控购手续的冒挂牌照问题,按购车价的20%罚款,由市控办补办定编控购手续;对不符合配车条件与标准的,冒挂车辆一律没收,并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
13、特种行业需增加车辆配备时,经申请批准,由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并取得控购手续的,可以增加车辆配备,增配的车辆原则上是在现有的车辆中解决。对未经审核和取得控购手续而购车的单位,予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对本规定下发前发生的符合配车条件,但购车未办理控购手续的单位,暂作以车辆原值1-2%的罚款处理,要求尽快申报补办手续。
1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申报审批审核制度,对隐瞒购车的单位,一经查出,除没收车辆外,还要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以上处分。
16、公务用车的更新和增配,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旧车的处理必须经财政审查和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方可进行。违者,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17、此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和财政局负责监督执行。
xx市关于禁止用公款配备电话、
支付话费的规定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自律行为的管理,坚决刹住公款配备电话和支付话费的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1、不准用公款购买移动电话和安装住宅电话。违者,除纠正处理外,还要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本规定下发前发生的用公款购买的个人使用的移动电话,按每年20%折旧处理给个人,剩余款项由移动电话持有者向单位补交。用公款安装的住宅电话,由使用者向单位全额补交电话初装费。对不能主动纠正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应交费用。
3、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之便,让下属单位为个人购买移动电话和安装住宅电话。违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应交费用。
4、不准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报销个人移动电话话费和个人住宅电话费。违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特殊部门按上级规定配备的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不在此规定范围之内。
xx市税收监管工作办法
为强化税收监管,加大税收清查力度,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1、加强内部监督。实行定税、纳税、完税区域公示制度,设立乡镇、社区税收公示板,每月公开纳税人定税标准及完税情况。市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公示纳税人定税标准及完税情况;实行税收首办负责制,办税员未依法确定税收标准、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款、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40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社会监督。实行税收听证会制度,定期召开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纳税人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设立税收监管举报电话。举报电话设在市政府督令室,对举报反映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及时向市领导反馈;实行税收举报奖励制度,凡是经查证核实的举报情况,要按追缴税款的5%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奖金于追缴税金入库之日起15天内到位。
3、加强行政监督。从法院、检察院、审计局、监察局、国税、地税、财政、公安等部门抽调人员,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以上财税大清查,严肃查处偷税、抗税、人情税、混级税行为。
4、加强司法监督。公安税侦部门在快速查处领导交办、群众举报、国税、地税移交涉税案件的基础上,定期进行明查暗访,严肃查处超过5000元的涉税案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法院、检察院从快、从重办理涉税案件,坚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执结。
5、强化舆论监督。在广播电视台开办专栏,定期宣传税收先进典型事迹,曝光违规办税人员和涉税案件,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6、依法查处涉税违纪的办税员。凡经查实的涉税案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xx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对办税员和纳税人进行处分和处罚。
xx市关于建设改造办公楼的若干规定
为强化建筑市场管理,严格落实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杜绝私建、滥建现象,特作如下规定:
1、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不允许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设办公楼。因实际情况确需建设办公楼的,需向市政府申请,由市政府组织计划、财政、审计、土地、建设、城建等部门实地踏查、逐项审计批复后,方可建设。
2、在项目申请中,市政府要对该项目的选址、规模、设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严格把关,并认真查验计划、土地、建设、城建等部门出具的审批手续。因把关不严造成项目建设出现矛盾纠纷、群体上访或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分别给予市政府责任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降职处分。
3、在项目的踏查和审核过程中,计划、财政、审计、土地、建设、城建等部门要对其建设选址、用地、动迁、招投标以及工程质量和《准建证》执行等事项严格把关。因把关不严造成项目建设出现问题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给予该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留党察看、降职处分。
4、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要对项目建设负全责。如因项目建设而背负巨额债务或造成集体越级上访的,将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直至撤职处分。
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根据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初审制度:低保对象提出申请,低保评议小组要按照我市制定的《尚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入户核实,集体评议,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政府。对不入户核实,不进行集体评议或瞒报的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在全市内通报。
2、公示制度:对初审合格的要在醒目的位置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对不公示、公示不全或不到位的社区居委会主任要给予辞退。
3、复审制度: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申请低保对象要入户复查后,由低保评审小组集体评审,符合低保条件的上报民政局审批。对不按程序复查和评审小组集体评审,或在复查中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乡镇主管领导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降职,街道办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撤销职务处分,并在全市内通报。
4、审批制度:民政局对上报申请低保对象进行集体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录入微机,上报哈市民政局备案。不经过集体审批或审批把关不严,因工作失误造成影响的,民政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5、二次公示制度:社区居委会对审批合格的低保对象要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领取低保金,有异议的报市民政局调查处理。对不按程序办事、不进行二次公示或公示不到位的,对社区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
6、建立三级档案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乡镇低保评审小组、市民政局都要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档案,有微机的要录入微机。不按要求建立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对三级主管领导要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7、动态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和乡镇低保评审小组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进行不定期复查,及时掌握情况。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家庭,按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终止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张榜公布。民政局对低保对象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进行复查或虚报、瞒报的乡镇主管领导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并在全市内通报。
8、资金发放制度:低保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要通过银行按月发放到低保户手中,财政局、民政局、乡镇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或拖延低保金的发放。违者相关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信访制度: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民政局要指定专人接待有关低保问题的来信来访,并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解答,需要调查核实的要在10日内给予答复。对上访信件和上访人员提出的问题,不及时答复而造成越级上访的直接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处分。
xx市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减轻
基层负担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精简会议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1、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每年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的会议有:全委(扩大)会、人代会、政府工作会议、政协会、经济工作会议、城建和建设工作会议、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济工作会议、旅游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政法稳定工作会议、纪委全会、党群和宣传工作会议。
2、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的会议,除全委(扩大)会、人代会、政府工作会议、政协会、城建和建设工作会议、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外,原则上不安排多位领导到会、主要领导讲话,不要求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市级重要会议可安排1天,人代会、政协会可适当延长,各部门专业性会议、内部工作会议控制在半天,凡是需要乡镇主要领导参加会议,必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需乡镇副职参加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常务领导批准。
3、严格控制会议经费。严禁在各类会议中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严禁向基层和下属单位摊派会议经费。违者对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4、严格控制文件数量。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各部门自行行文;涉及几个部门负责的工作,由相关部门联合行文;确需以市委、市政府发文的,经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行文;法律法规已有明文规定、已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作出安排部署的事项,不再行文;除重要会议领导讲话,其它讲话不再行文。
5、严格控制发行简报。除市委办、政府办工作简报或阶段性中心工作简报外,不允许各单位、各部门自办简报。
6、严格控制报刊订阅。除上级明确规定订阅的党报党刊外,严禁强行征订报刊、杂志。违者对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7、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确需检查、评比、达标的活动,须经市纠风办批准,并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违者对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xx市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的有关规定
为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保证义务教育目标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1、在全市各中小学校实行《交费明白卡》制度。所有收费项目均要纳入《交费明白卡》内,并经市纠风办、市教育局严格审核。除《交费明白卡》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外,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者给予学校主要领导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任教师停职待岗。造成集体越级上访或被上级新闻部门曝光的,视情节给予学校主要领导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撤职处分。
2、学校领导、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取消一至两年内评优、晋级和评定职称的资格。
(1)以教学需要为名组织统一订购规定教材以外练习册、辅导书、参考资料的;
(2)在校内、校外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
(3)有偿向社会办的各类辅导班、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文化补习班等介绍学生的;
(4)在社会办的各类辅导班、兴趣班、特长班、提高班、实验班、文化补习班等兼课的;
3、学校领导、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的;
(2)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收取的;
(3)强迫学生购买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的;
(4)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与社会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活动收费的。
4、本规定适用于尚志市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
5、本规定由市纠风办负责解释。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xx市规范执行《收费目录》和《交费明白卡》有关纪律的规定
为严格规范收费执法行为,切实制止“三乱”现象,特制定xx市规范执行《收费目录》和《交费明白卡》有关纪律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xx市辖区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着装整齐,配戴胸卡,持证上岗,文明礼貌,否则,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二人以上同时在场,向对方出示有效证件、票据后,方可进行收费、罚款或检查。否则,对方有权拒绝。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撤职、开除公职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1、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罚款或处罚的。
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擅自减免应由本人或亲属交纳的各项费款的。
3、接受纳税人或企业宴请、钓鱼、娱乐、贿赂或其它好处的。
4、因索取财物未遂,对企业、个体户、客商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5、利用职权用威胁或要挟手段,敲诈勒索钱物或获取其他利益的。
6、以报销吃喝招待费用或用纳税单位物品顶抵应缴费用的。
7、利用职权借用或占用企业、个体户、外来客商钱物的。
8、收费时故意使用假票据、非正规票据,截留应上缴财政规费的。
9、野蛮执法、辱骂、殴打对方或故意损坏物品的。
10、检查抽样时超量抽取,检验后对仍有使用价值物品不予退还的。
第五条执法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本单位、本部门发生行政执法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对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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