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我国的基本国体和整体都决定了分工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基本国体和国家性质都说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而政体则是人民代表大会机制。自从改革开放开始,在我国关于司法制度改革的 学术研究和讨论过程中,绝大多数学者都提出了司法制度改革三权分立的基本理 念,通过权力制衡的方式确保司法权的独立性,而该种理念在司法机制改革研究 和谈论中都占据着主导地位。而笔者认为该种理论具有极高的水准,但是所形成 的理论并不是以我国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础的,其并不符合我国的政治需 求,属于舍本逐末的理念。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 的司法制度改革理念探索是在中央政府的不断干预下才回归到正确的方向。而就 理论层面进行分析,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显著表明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 一切事务开展过程中都必须保证所有权利属于广大人民,在此过程中主要包括立 法权和行政权以及司法权等多种权利。司法机关作为人民行使司法权的重要代表, 该种现象说明我国政治得到了极大的尊重,更展现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无产 阶级专政的政治体制分工将会成为必然需求。基于此,在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过 程中必须实现国体和政体的分工。
二、我国的社会资源分配情况展现了分工的必然需求 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已经经历了三十多年,其改革也受到了许多学者的关 注。应该说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在众多学者的学术研究下,其理论发展已经实现了 与当前的司法制度改革的同步。因此,认真做好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传承工作, 不仅是中央到地方保持高度一致的态度,更是促进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有效手段。
当前来说,在我国的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绝大多数司法资源都掌握在司法机关 手中,该种现象是在我国长期的社会资源分配影响下形成的,其也是物质现实中 的实际需求。而司法机关自身所掌握的资源相对于其他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掌握的资源而言其自身具有极大地优势。以长期被社会所诟病的律师机制为例,在我国 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介入的时间和权限等都存在极为显著的不合理性。但是回 归当前的现实发现律师所掌握的仅仅是法律知识,而侦察技术等多方面的资源都 掌握在侦察机关之中,因此由侦察组织首先完成取证调查才是合法合理的。另外, 因为我国和国外技术之间存在极大的水准差异,倘若律师过早进入取证阶段则会 使得取证难度大大增加,进而使得证据不足使得本应当受到惩戒的罪犯逃脱,该 种现象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完全相违背。对于涉及到律师关于案卷查阅的规定 时,因为案卷材料的保存属于责任负担,而司法机关因为承担着保存的基本责任, 因此律师在实际查阅过程中递交相关申请也是合法合理的,由此可以发现,律师 进行案卷的查阅并不代表其地位的低下,相反是社会资源在司法领域中合理分配 的最终结果。由上可知,通过资源分配的角度对我国的司法机制改革进行分析, 可以发现社会资源分配展现了分工的必然需求。
三、推进我国司法改革 应当始终将公正二字根植于我国司法体系中,坚持以公正作为执法的主要 依据。其中追求公正是法律法规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法律法规程序中充 分体现公正原则。公正作为司法执法的重要标准,在司法程序中充分体现公正原 则。司法法官应当先按照公正的司法程序执法,然后再去崇尚实体公正,始终将 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重要载体。只有司法法官严格按照公正的司法程序执行 个性工作,才能保证全民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程序来寻求公正,制定完善的司法 程序与制度,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同时,还要确保司法和法官的独立,只有司 法独立和法官独立,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虽然当前我国司法权容易产生腐败 现象,但是确保司法权独立能够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其中司法独立的主要载体 是司法法官独立,应当根据司法史的经验教训来正确看待司法法官的独立人格与 职业素养。司法法官应当具有专业水平和高超素养,不会受到外界高薪或者金钱 的诱惑,明确法官自身的独立立场。
四、结束语 总之,在充分保证我国社会主体政治现实和社会资源分配机制的基础上, 应当通过多种角度对司法机制改革进行尝试,在实际改革过程中应当更多的引入 群众理念,参考国外先进司法机制,全面落实司法保障机制,确保各级部门态度 的一致性,确保全国上下都能够对司法制度改革形成重视,最终实现我国社会主 义法治现代化水准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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