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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修宪后土地供应方式的改革

来源:承包协议 时间:2019-11-27 07:53:26 点击:

浅析修宪后土地供应方式的改革

浅析修宪后土地供应方式的改革 提要:
本文结合宪法对土地征用制度的修改,对现行土地供应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了 分析和思考。认为,《宪法》的修改,势必对1998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所 确立的土地供应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与修宪相适应,土地供应方式必须加以改 革。其中,合理界定征收和征用的范围、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关规定、改革 现行土地供应方式,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此基础上,文章从区分征收与征用、合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5个方面提 出了土地供应方式改革的一些基本思路,对如何进一步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 建立新的与宪法精神相吻合的土地供应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对建立新的供 地方式和修改《土地 管理法》的三点建议 :一是建议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加 快《土地管理 法》的修改进程。

二是建议抓紧进行改革土地供应制度的研究工 作。三是建议循序渐进,科学建立并确立供地方式改革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修宪 土地供应 改革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将《宪法》 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 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 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的修改,势必对1998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所确 立的土地供应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

与修宪相适应,土地供应方式必须加以改革。其中,合理界定征收和征用的 范围、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关规定、改革现行土地供应方式,是贯彻科学发 展观、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 现行土地供应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行土地供应制度是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基础,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支撑的一个较为 完善、高效的土地供应体制。这一制度是在总结建国以来社会发展和经济改革在 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需要后建立的。现行土地供应体制确立了土 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 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现行《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之一就是土地供应的集中统一制。即政 府高度控制土地供应,确立了“一个渠道进 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供水” 的单一土地供应制度,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 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 织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 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 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现行《土地管理法》同 时还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作出严格限制,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 出让、转让或者出租 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它同时也强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 移的除外。

政府供应国有土地的方式有两种,即划拨方式和有偿使用方式。划拨方式起 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目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的主要有四类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 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 利等 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有偿使用方式脱胎于香港, 开始于深圳,推广于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随着1988年《宪法》和原《土地管理 法》的修改,扫清了土地有偿 使用的法律障碍,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实施了《城 镇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 地暂行 管理办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的制 度。经过近十年的改革 和探索,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也从单一 的出让发展到出让、租赁和作价入股等 多种形式。1994年《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确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应采 用有 偿使用和划拨两种方式的基本架构。

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有偿使用方式应当是政府供应土地的主要方 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有三种,即 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 股。

集体建设用地适用于三类用地,即,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 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只有两种情形例外,一 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
二是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 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立法机关之所以作出严格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严格保 护我国珍贵的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的战略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担心大量的 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会扰乱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影响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顺 利推进。

客观地说,现行的土地供应方式在积极调节处理土地供需矛盾、有效约束乱 占滥用土地行为、推动人们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控制土地利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 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迅速推进,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土地供 需矛盾也日益严重。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严格控制,已在事实上造成了国有建 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之间的不公平待遇。同时,由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较低, 并且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等情形时有发生,政府在征用土地后又以市 场价格出让给用地者,很低的补偿价与相当高的市场价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额利 益,成为催生腐败和犯罪的强烈诱因,也严重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 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现行土地供应方式修宪后已不适应需尽快改革 《宪法》的修改,为土地供应方式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但如何进行改革?如 何确定征收和征用的范围?征收和征用的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如何?集体建设 用地如何流转?划拨供地方式是否应该取消?这一系列问题,都要求通过土地供 应方式改革来解决。

(一)关于征收和征用 《宪法》修正案中的“征收”,涵义同于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是 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的行为。此次《宪法》 修正案中规定的“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行占用集体土地, 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实质是一种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

征收和征用的共同点在于强制性。征收和征用,均系依政府单方面的征收命 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与被征用公民和法人的同意。征收和 征用的不同点是:征收的实质,是国家强行收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征用的实质, 是国家强行使用集体土地,使用完毕再返还原集体。

按照国际间的共同规则,征收须符合三项法定条件,一是为了“社会公共利 益”的目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外的目的,例如商业目的,绝对不适用国家征收。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直接的利益”。例如公共道路交通、 公共卫生、灾害防治、国防、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等,均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建设“ 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 虽然可以使社会成员"间接"得到利益,但仍属于商业目的,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因商业目的需要取得公民和法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平等协商,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二是征收应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至于具体的 程序规则,应当由特别法规定。三是必 须对被征收的公民和法人给予公 正、合理的补偿。

征收虽然具有强制性特征,但仍然属于一种商品交换关系,本质上属于一种 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范畴。这与税法上的 税收制度和行政法上的罚款制度有着根本区别。其区别在于 征收必须给予公正补偿。具体的征收行为,虽然符合第 一项和第二项法定条件,如果对被征收的公民和法人未予补偿或者未予公正补偿, 就变成了对人民合法财产的无偿剥夺,这不仅 违反《宪法》保护人民合法财产 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政府保障人民合法财产的神圣职责。

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只在 发生战争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严重威胁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而由国家宣布处于 紧急状态的情形,才能依法征用公民、法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在紧急状态结束或 者 使用完毕之后,如果被征用的财产还存在,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毁损,则 应当照价赔偿。国际上通行的征用制 度,继承了人类历史上法治文明的优秀成 果,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财产权这一“私权利”和政府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 “公权力”的有机统一(现代行政法的本质特征就是其平衡 性)。我们已经明确 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当然应该采纳并实行这一已经被多数国家 证明可行的制度,无须另辟蹊径。

(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征用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农民集体 所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进行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为现行法 律所禁止的,《土地管理法》 只确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两种方式,即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符合土地 利用总 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 生转移的。

从理论上讲,所有权应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优劣之 分。但现行法 律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实际上作了不平 等的区分:国有建设用地基本可 以自由转让,而集体建设用地 基本上不可流转。这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时代“国有 高于一切”、“国家优于一切”思想在土地供应制度上的体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 展,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制度已明显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实践中集 体建设用地流转大量发生已是不争的事实,“狼”己经来了躲不是办法,必须研究 如何加以解决。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土资源部先后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曾开展了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工作。从试点的经验看,集体建设 源部出台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号令),此 规定的出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

目前,开展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出让,是土地有形市场中经营土地的主要形 式。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 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的行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 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 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具有公开性、公平性、竞争性、高效性等特点, 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土地出让特别是经营性土地的出让中被广泛采用。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在政府供地中,商业、 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其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 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招拍挂都是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有效方式,三者没有优劣之分,只是适用范 围有区别:在具体的批租活动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对 土地的要求、土地用途、规划限制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一般而言, 对于土地使用者和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以获取最高土地出让金为目标的经营性 用地,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对于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 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人可能有受 让意向的经营性用地,应采用招标方式出让。

三、对建立新的供地方式和修改《土地 管理法》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快《土地管理 法》的修改进程。

《宪法》修正案已经全国人大通过并正式生效。但目前实际上并未真正实施, 原因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及时修改,影响了《宪法》新原则的顺 利实施。由于《宪法》修改前 后“征用”涵义的根本不同,在实践中极易产生争 议。毕竟,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可以说,《宪法》虽然修改了,但还没有发 生 法律效力。我国司法机关已经通过判例确定了司法机关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 决案件的先例。因此,本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启 动、完成《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

(二)建议抓紧进行改革土地供应制度的研究工作。

目前,改革旧的供地方式,建立新的适应经济发展的土地供应方式已迫在眉 睫,但却面临着理论储备严重不足的尴尬局面。科学的理论是实践的先导。1998 年《土地管理法》的顺利修订,就得益于当时深厚的理论铺垫。因此,建议有关 部门加强土地供地方式改革的理论研究,组织专门力量,尽快研究出切实可行的 制度框架和操作方案。

(三)建议循序渐进,科学建立并确立供地方式改革的法律体系。首先,在中央政策性文件中提 出新的供地方式的整体框架;
其次,在《土 地管理法》中设专章 对新的供地方式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
第三,在《土地征 收和征 用条例》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例》中对征收、征用及集体建 设用地 流转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做出规定;
第四,由国土 资源部制定相应部门 规章,对土地供应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供地方式的改革,如同人类历史上任何一项改革一样,不 可能一蹴而就, 应当统筹规划,逐步推进。当前,合理界定征收和征用范围,鼓励、规范集体建 设用地的流转,是最为紧迫的需求。

划拨供地方式、协议出让土地方式的消亡,也许还要经历 一个比较长的阶 段,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租赁一定会成为最主要的供地方式。土地供应方式的 改革,必将推动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变革,从而对土地管理产生重大 而深远的影响。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2.《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手册》,2001年2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编印;

3.《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读本》(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四五”普法教材), 李元主编,2003年3月地质出版社出版;

4.依法行政规范土地市场学习文件选编,2003年2月国土资源部编印;

5.《当代中国土地管理》,邹玉川主编,1998年5月当代中国出版社出版;

6.《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论与实践》,甘藏春主编,2000年12月中国 大地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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