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理勤勉查找规则概述 合理勤勉査找规则,一般多指孤儿作品的潜在使用者尤其是图书馆应在利 用它之前,借助合理勤勉地搜索来查明、定位或者联系合法著作权人。在传统著 作权法领域,不论系采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或者侵权救济模式立法的国度,均 将“合理勤勉查找”视作图书馆等各类使用者利用孤儿作品前必须履行的一项基 本法律义务。如美国《2008年孤儿作品法案》在整体上就确立了合理勤勉查找规 则的框架,强调作品使用者若主观上善意、勤勉搜寻了著作权人却未找到,事后 可以此对抗著作权人侵权赔偿诉求;
英国《2010年数字经济法案》第43条指出, 若使用者能提供合理勤勉查找之充分证据,就可合法拥有孤儿作品使用许可;
日 本现行《著作权法》第67条规定由于著作权不明或其他类似原因导致按规定付出 相当努力仍无法与著作权人联系情况下,在支付补偿金后也能根据文化厅长官裁 定获得使用许可;
我国2014年发布用以广泛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1条同样认为对著作权保护期未满的作品,若使用者 尽力查找著作权人无果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先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态进行 使用。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该规则实可谓判断包括图书馆等孤儿作品使用者 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关键标尺,在实践操作中至关重要。
对于合理勤勉查找规则的具体内涵,在西方发达国家现实运用中,它主要 囊括着详实性、优选化和确真性三大核心要素。其一是详实性,即要求使用者参 照“最佳行规”(BestPractices)尽可能地指明作品著作权归属。若不能指明权利归属,则必须对国家版权局记录、互联网搜索引擎、电话与地址指南、交易协会 和专业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数据库等进行全方位彻底细查;
其二是优选化, 即强调使用者在查找著作权人时必须启用最优方法。这又包括查找相关版权局记 录、其他使用者合理获得著作权信息之来源、证明合理勤勉查找的最优方法、合 理的技术手段等等;
其三是确真性,即注重考量使用者是否在使用作品前的确展 开了合理勤勉查找,并且该查找真的在合理时间段中进行。
2.传统合理勤勉查找规则难适应大数据时代需要 尽管合理勤勉查找规则作为评价图书馆等孤儿作品使用者是否构成著作 权侵权的核心标尺,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欧洲联盟已经得到了广泛运用。
不过新生代网络空间独有的高科技表征总是促使着传统法律问题与Internet相撞 击,并不断制造出全新法律困惑朝当下法律框架提出强大挑战。到了信息爆炸和 海量信息共享进而实现了最大程度整合虚拟数字资源进行网络信息交换的大数 据时代,传统合理勤勉查找规则便难免显得力不从心。甚至连目前世界上知识产 权保护力度最严苛和科学技术最发达的国度一美国,其《2008年孤儿作品法案》 相关法条自颁布后都一直饱受争议。
首先,传统合理勤勉査找规则要求的详实性在大数据时代追求的海量信息 处理条件下难以全面实现。大数据时代具备着非常典型的Volume(信息大量)、 Variety(数据多样)、Velocity(动作迅速)和Veracity(判断准确)“4V”技术特 质,借助各类数字资源收集、加工及分析等处理技术,浩如烟海的书籍、报纸、 杂志、图片、乐曲、音律、图像等传统资料无不纷纷被数字化。有学者据此甚至 断言,大数据时代的知识服务便是面向海量数据信息处理的全新知识服务模式m。
对传统环境下的纸质媒介物来说,图书馆等使用者根据“最佳行规”尽最大努力寻 找著作权归属还不算特别困难。终究纸质书籍、报纸、杂志等数量较之大数据时 代的数字资源要少许多。即便是人类刚进入互联网信息社会之早期阶段,该规则 对详实性的强调也比现今容易实现。毕竟大数据时代的数据资源相对于早期数字 文献等信息资源来源更广泛,数据粒度更加细小且结构愈发多元化,这一切均令 图书馆等使用者展开全方位彻底细查的难度剧增。譬如2011年网络搜索引擎巨头 Google公司因“数字图书馆计划”涉嫌侵权而与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之所 以被纽约南区法院否决,很大原因即在于Google公司不能根据详实性要求彻底査 明孤儿作品著作权归属,美国出版商协会和作家协会根本无法代表和解协议中涉 及的几百万种孤儿作品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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