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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承包合同 时间:2020-01-10 07:43:36 点击: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14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 116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09) 7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范围包括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指农村公益奉业、公共设施及乡(镇)、村或个人兴办企业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一)工作目标。

1、在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之上,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及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的面积、权属、界线、地类、位置等状况进

行调查或核查,并登记发证。

2、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面积、位置、权属界线、用途、地面附着物、土地等级等状况进行调查,经权属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3、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面积、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并核原地类)等状况进行地籍调查,逐宗地登记造册。经权属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4、对调查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库。

5、做好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二)工作任务。

1、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原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相关成果资料,对尚未完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子以登记发证;对县政府原已发证,但由于近年来村级区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其主体、权属、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注销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重新核发证书。

2、结合二次土地调查和已登记发证的成果,全面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县政府原已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原登记合法有效;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二次土地调查和已登记发证的成果,查清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状况,建立台帐。对过去已经登记发证的,经核查其主体、权属、界址、面积、土地利用状况等未发生变化,原土地登记仍然有效,不再进行登记;如主体、权属、界址、面积、土地利用状况等已发生变化的,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二、政策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切实解决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有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只登记,不子发证。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准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只登记,不子发证。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即:我县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共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城郊、农村集镇以外的,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

(五)对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除主体、权属、地类、面积等发生变化,需重新核发证书外,对未发生变化的,应子以确认原土地登记合法有效。对已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登记合法有效。

三、几种具体情况的界定和处理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1、依照第二次土地调查图件及地籍权属调查资料,对每一宗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的宗地,按照土地登记程序给予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给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村委会名称后加缀村民小组名称。

2、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乡(镇)、村,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乡(镇)、村,应本着算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3、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4、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5、地籍调查时,土地权属为街道(社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由街道(社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颁发给街道(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1、土地初始登记发证

(1)1982年2月13日前老宅基地,在1990年后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未经拆迁、改建、翻建,在本次调查中经审核权属来源合法、界线清楚、四邻无争议,并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本次调查成果面积进行登记发证。

(2)1982年2月13日后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在1990年后因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以前存在土地权属界线争议等原因未进行过土地登记,调查时,经审查权属争议已经解决,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线清楚、四邻无争议并符合村庄规划条件的,以原县政府批准使用的面积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发证。

(3)在1990年后已经县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在本次调查中使用人、四至界线、面积均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换发新《集体土地使用证》,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继续有效。

(4)在1990年后已经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由于使用者保管不善等原因将土地证丢失的,应先在《阜阳日报》上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在 30日内无单位(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的,根据原发证档案,以原登记面积补发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5)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修建住宅的,不子登记发证;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制定计划,分批迁出;搬迁确有困难的,应当制定措施,在不影响公路畅通、公路环境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对该类性质的宅基地可以登记发证,但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今后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翻建、扩建。

2、宅基地发生变更的登记

(1)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间宅基地发生转让的,依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发证。

(2)宅基地已经发生转让,但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登记备案,不予发证。

(3)原已经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原登记时为一宗地,在本次调查中已经分户,且现状已经形成,并未超出原登记面积的,可根据相关使用人提交的有效、合法的书面依据进行分宗变更登记,分别颁发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

(4)原已经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由于村委会规划、修路等原因对原使用宅基地进行了部分拆除后,在原址有部分宅基地经村(组)同意仍在使用的,可按现有面积进行变更登记发证。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

(5)对于有证无地的,经核实后依法公告作废。

3、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末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在耕地内已建成住宅的问题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子登记发证。

5、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问题

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精神,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登记备案,不予发证。

6、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至今闲星未建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县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依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7、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不清时宅基地的发证问题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区分不清时,要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在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后,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严禁在国有土地上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在集体土地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1、总体是遵循历史问题分阶段处理原则: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占用且至今未扩大面积的,以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 1982年2月14日一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占用的,依当时的政策规定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其间,在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前租用农民集体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按当时的规定处理后确权登记发证。

(3)1987年1月1日之后占用的,按不同时期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清。

(3)按法定审批权限,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涉及农转用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农转用审批。

3、原已经县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在本次调查中使用权人发生变化,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相关财产分割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房产公证书等有法定效力的书面依据,经依法审核,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可依照原登记面积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发证,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

(四)暂缓或不予登记发证的宅基地

1、存在权属纠纷、界线争议或地面建筑物产权不明的宅基地,在争议或纠纷未解决前,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暂时不予登记发证。

2、无任何土地权属来源(既不是祖遗老宅基地也不是新批准宅基地)或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的宅基地,属违法用地,不子登记发证。

3、因市政道路、建设用地项目等拆迁另行划拔安置,但目前未补办批准手续的宅基地,暂不子登记发证。

4、对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原土地证登记面积或政府批准面积的宅基地,超占面积在本次登记中不子确权,只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上注明超占面积数量。

5、农村村民因已新建住宅,应当拆除的旧宅或已纳入土地置换、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规划复垦的旧宅,不予登记发证。 6、改、扩建公路、铁路已拆迁引偿,房屋未拆除的。 7、农民改变宅基地使用用途用于经营、租赁等活动的,暂缓

登记发证。

(五)原由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存在错、漏登记的,须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确认后进行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依照一般土地登记程序办理,即根据错、漏登记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薄,同时书面通知原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理的,原土地证书作废,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时间安标

全县农材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遗留问题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在2011年 6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二)方法步骤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按其工作任务性质分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10年3月1日一3月 31日)

(1)建立组织。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监察、国土、财政、建设、农业、林业、交通、民政、房产、公安、信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以及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是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

(2)宣传发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到全县千家万户,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采取多层次、多梁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完成。

各乡(镇)政府要在辖区内要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通告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登记区的划分;②土地登记的期限;③土地登记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④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供的相关资料;①符合土地登记的条件及办理期限;⑥其他事项。

(3)组织人员。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需要大量人员参与,现有地籍调查人员技术力量远远不够。因此,要积极调动,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组织抽调人员,可从毕业学生、离退休千部、教师,退伍军人、社会青年,村(组)干部、会计中选聘人员进行培训后参与本次工作,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等)承担。

(4)学习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进行,先由县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再由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对本乡(镇)参与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技术规程、地籍调查的方法,全面掌握地籍调查、勘丈的相关知识、方法运用等实际操作能力。

(5)资料收集。主要包括;①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②2006年以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③正射影像图;④分幅权属界线图;⑤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界线走向文字说明;⑥土地权属争认原由书;⑦土地统计台帐、面积汇总表、外业调查记录手薄;⑧土地变更调查资料;⑨相关村(组)、单位及个人土地权属等历史资料;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己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农村居民点地籍图;必 1: 10000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0现势性较好的1: 10000地形图;S大比例尺地形图。

(6)工具器材准备。县国土资源局做要好土地登记发证所需的各种证书、表格及登记卡、薄、册的准备工作;各乡(镇)要做好各种工具,包括钢钎、铁锤、油漆、钢尺、比例尺、三角板、计算器、水笔、铅笔、刀片、橡皮、夹板等的准备工作。

2、试点阶段(2010年4月1日一4月30日)

为积极稳妥,在全面工作开展之前,有条件的乡(镇)选择一个村委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在进行试点时,要做到准备充分,计划周密,方法得当,措施有力。通过试点,加强政策研究,善于发现问题,着力解决具有代表性、普遍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平稳有序加以推进。

3、全面开展阶段(2010年5月1日一12月31日)

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1)登记申请。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宅基地使用者到各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好表格后,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提交所在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土地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②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如: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原件。

③地上建筑的合法建设手续或权属证明:如《准建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④属沿用老宅的。提供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共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原件1份,证明的主要内容为该宗地的使用起始时问、房屋结构问数、土地利用状况、权属状况、四邻姓名,有无争议、申请人是否为本村村民、是否有多处宅基地、是否有出售宅基地情况等。

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家庭户口簿整本复印件1份。

⑥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夯份证复印件各1份。

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⑧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1套(申请人及四邻指界的地籍调查表 1份、宗地图2份).

⑨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应提供遗嘱和死亡证明,没有遗嘱的应提交有关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证明或材委会证明。

⑩土地使用者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给子女,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户口薄及关于要求将土地权利变更的申请。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

(2)权属调查。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以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安徽省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组组织调查:①以乡(镇)为单位组成若干调查组,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定调查区拟定调查计划;②以村为单位确定调查路线;③以村为调查单元的,书面通知该宗地所有权界线涉及的相邻各方,按照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问,共同到现场指界。指界人必须持有村委会出具的指界授权委托书(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已指界并形成协议书成果在无变化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运用)。以宗地为调查单元的,通知宗地相邻各方在现场指界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应书面通知相邻各方到场指界。集体土地权属界线与县(市)、乡(镇)、村(组)集体土地相邻的,本宗地的村、组负责人应主动配合相邻单位联系衔接,由相邻单位负责人或单位指定的委托人(持指界授权委托书)到现场共同指界并签字盖章。

(3)地籍调查及勘丈。主要方法为:

①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方法进行地籍勘丈,采用以一处宅基地为一宗地用钢尺实地勘丈的方法进行登记。

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用图,可在二次土地调查 1: 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按照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以村为单位,明确到组,绘制宗地图。

③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宗地图制作,宜采用1: 500比例尺绘制。

④原有成果的应用,对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已测量发证的宗地,经核查无误后,直接运用。

(4)权属审核。各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申报的资料和调查成果依法并按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在村委会公开场合张榜公告,并摄像或拍照留存,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在公告期限内,土地权利者及有关土地权益者可以向各乡(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查。待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组成土地申报登记卷宗,由乡(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合格后报县政府审批。

(5)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琪写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4、扫尾阶段(2011年1月1日一2011年6月30日)

对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遗留问题全部处理结束。对工作中形成的土地登记卷宗等各种材料由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分乡(镇)、村(组)整理后移交归档,永久保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文件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领导。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是建立农村土地市场、促进士地资源合理配置、建设用地流转的重要基础。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着力抓好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三)落实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是继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后的又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测算相关费用支出标准,对该项工作经费编制详细支出计划,报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专项经费进行列支。属于乡(镇)支出的经费,及时核拨给各乡镇政府。

(四)强化责任。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土地改革和农民切身利益的政治任务。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认真抓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按照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问要求落实到位。为减轻农民负担,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只收工本费,不得乱收费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登记发证或办人情证。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违规收费、发证和土地纠纷处理不当的,将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负责人的贵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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