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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法律教育现况及其提升之策] 策展专业好就业吗

来源:医院总结 时间:2019-11-23 07:51:10 点击:

就业法律教育现况及其提升之策

就业法律教育现况及其提升之策 就业法律教育现况及其提升之策范文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日 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成为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发展 的热点问题之一。一方面,每年需要面临就业的毕业生队伍 呈增长的趋势,大学生难就业、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 事实。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生就业群体有一定特殊性,由于 自我维权意识的淡薄等各方面原因,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 犯的案例也逐渐增多,因而,加强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维权教 育已引起当今各大高校的重视,都将其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 方面予以加强,以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维权现状 随着就业形势的转变,大学生的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在 就业实践中,劳动争议、违约纠纷、侵权事件等屡屡发生, 而大多数毕业生初涉社会,法律知识十分欠缺,仅靠昔日所 学的一门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是远远不够的。所 以,开展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工作在当下就显得十分必要。

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意识是指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关于就 业问题的法律心理、知识和理论的总称。包括对法律的情感、 认知、态度、评价等内心体验和外在行为。它左右着毕业生 就业过程中的法律判断,既能让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也能约束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损害用人单 位的利益。央视东方时空栏目调查发现,有55%的大学生遭遇过就业陷阱,中国教育在线“就业法律教育专题”栏目所 做的问卷调查显示情况不容乐观。笔者以问卷调查方式在黄 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中分别选择文、理、工科学 生进行了就业法律保护意识的调查。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均经过至少半年以上在实际工作单位 中的顶岗实习过程,经历了从应聘到工作的各个阶段,对于 工作中的问题有了切身的感受,因而,通过调查能够了解当 前毕业生就业求职过程中是否遭遇就业侵权,是否具备相应 的法律保护意识,以此为基础探讨如何构建大学毕业生就业 法律保护意识的培养模式。问卷调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 几个方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定金、违 约金条款及就业欺诈,招聘门槛与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方法 与途径等。通过对回收问卷的统计分析,发现仅有约9%的学 生具备初步的法律意识,能够进行必要的法律维权,26%的 学生仅有模糊的法律意识,在具体实践中起不到实质性的作 用,其余大部分的学生在就业法律意识方面十分欠缺。

二、大学生就业法律维权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意识不强,就业法律知识缺失的原 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与社会因素。

在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由于体制、观念、市场机制 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在大学生求职择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 在信息不对称、录用不公平、权益不清晰以及救济渠道不畅通等问题。加之,一些用人单位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为了节 约用人成本,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千方百计地采 用诸如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间不为劳 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延长试用期等不正 当方式来侵犯大学生的就业合法权益。面对不规范的就业市 场和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机构缺 乏严格的监管措施与强有力的惩处办法,从而导致处于弱势 的大学生在屡遭就业侵权的情况下不敢或不愿拿起法律武 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高校普法教育和指导的欠缺。

目前,各高等院校对学生的普法教育和宣传仍然较欠缺, 大多学校只是简单地开设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这样的 公共课程,学生获得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在有些高校也会 开设《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但这门课程的侧 重点大多是引导学生作职业生涯规划,了解就业形势,提高 就业技巧等,在就业法律教育方面只是简单带过,并无详细 的讲解。在法律维权方面,大多数的高校也无专门的网站或 者咨询指导教师等途径、机制来进行系统指导与帮助。

(三)大学生自身因素。

面对现代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况与形势,大学生面对的压 力很大,需要学习的知识与能力越来越多,对于法律知识的 学习相对较少,就业过程中更多关注的是应聘及工作,只是 在遇到相关问题的时候才意识到法律知识的欠缺,况且,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学习过程中有一定的难度,短 时间内能够有一定的意识就非常难得了,更不用提运用法律 来进行维权了。

三、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对策 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国家、社 会、学校、家庭乃至大学生。只有凝聚和发挥各方面的力量, 才能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一)完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大环境。

大学生就业与成长关系着国家的未来与希望,首先,国 家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 建立和出台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相配套的法 律法规,以便大学生在求职择业及就业后的权益保护能够 “有法可依”。其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 与执法力度,规范和完善就业市场运作机制。加大对侵犯大 学生就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甚至恶劣的用人单位的干预与 惩治,为大学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再者,动员社会 各种力量,尤其是社会媒体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大学生就 业法律教育的宣传力度,对于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曝光,使用 人单位的行为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为大学生实现健 康就业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高校就业法律教育的机制建设。

各高校在培养、提高学生就业法律意识与能力方面起着 更大的作用,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建立全面、系统和日常化的教育指导体系。第一,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中以典 型案例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入就业法律教育的专题内容,作 出针对性的指导;第二,以开设就业法律维权“选修课”的 形式为那些对法律有兴趣的学生提供学习的机会;第三,在 学院就业指导网站上增加“就业法律维权”专题栏目,为学 生自主学习提供便利;第四,组织学校内法律教师或者聘请 兼职律师为学生提供日常性法律咨询;第五,在“离校手续”、 “实习手册”等学生随身携带的学习资料中加入就业法律知 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知识索引。

(三)强化家庭教育作用,增强自主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就业问题对于学生来说是人生中一次重大选择,家长的 参与及指导是十分必要的,家长的教育与导向作用很大,因 而,家长也应当增强法律维权意识与知识,关注子女就业的 全过程,起到应有的作用。学生本人是就业的主体,是就业 法律维权的最主要因素,首先,在日常生活中要培养法律意 识,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是提前学习就业相关法律知识,不 能等到遇到问题了才想起去了解法律知识;其次,当自己的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有维权意识,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 积极解决问题。

四、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 根据大学生就业实践中常见、多发的法律问题,从大学 生应知、应会、够用的法律内涵的角度出发,大学生就业法 律教育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就业协议与合同的签订、履行、试用期内的法律问题等。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环境。

涉及大学生就业法律维权相关较为密切的现行法律法 规主要有《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民法 通则》等。但是并没有针对大学生这一人群特定适用的法律 性文件,所以,大学生群体在实习期间和寒暑假打工等特定 阶段上的法律维权存在一定困难,对于就业歧视等问题也有 待解决,因而,大学生首先要了解所处的法律环境,增强相 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以尽量减少合法权益的 侵害,维护自己合法、正当、平等的就业权利。

(二)就业协议中的法律知识。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 简称,又称为三方协议,它是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大学生 三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载体。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有区别 的,毕业前,大学生尚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 的范畴,用人单位往往以就业协议签订代替劳动合同签订, 规避自身责任。事实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截然不同, 就业协议仅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 约定,并由学校参与见证,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 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显然, 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是真正就业的法律 体现。在签订就业协议时,有不少细节问题需要注意:第一, 应与用人单位充分交流、协商,对用人单位的各方面情况有充分的了解,避免一知半解所带来的后患。第二,要认真审 查协议“备注”中的信息,尽量将单位的口头承诺如解决户 口、深造晋升等待遇和福利写入备注栏,以便今后发生纠纷 时能及时向法庭举证。第三,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 马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有 自然的衔接。

(三)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仍有一些 用人单位为逃避约束与责任,以各种借口不与劳动者签订书 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由于大学生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常被专门骗取定金或者 培训费的不法单位欺骗了。违约金方面,《劳动合同法》规 定,只有对约定有服务期的劳动者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在违约的情况下,应当依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 外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四)试用期内的法律知识。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而约 定的特定期限,而现在有些单位却将试用期作为获取廉价劳 动力的一个手段。试用期本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必须 强调的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 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 备一定条件,且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总而言之,通过 各方共同的努力,建立有效的“日常化”就业法律教育的机 制,提高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法律保护意识,以使毕业生保护 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稳定毕业生就业市场,增强毕 业生的就业信心,使其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也只有如此才 能创造良好的社会就业环境,从而为构建和谐、可持续发展 的社会大环境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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