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流动摊点临时疏导点设置和管理标准
为维护xx市区整体市容环境卫生秩序,进一步规范流动摊点临时经营疏导点的设置,加强长效有序管理,减少对周边群众生活和交通秩序的影响,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按照布局合理、形象统一、卫生洁净、监管同步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设置原则
(一)疏堵结合的原则:在城市化进程中,作为缓解城市建设配套设施不完善和市民需求矛盾的临时管理措施,疏导点设置是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有机补充,按照中心区域严禁、一般区域严控、其他区域规范的管理要求进行设置。
(二)便民利民的原则:疏导点设点要以市民必需为前提,作为周边配套商业网点的补充,满足周边群众生活、饮食、休闲等消费需求,满足就近农民季节性农产品的销售需求。
(三)统筹安排的原则:疏导点选址要全面考虑城市管理和建设各方面要求,统筹考虑周边农贸市场等已建商业网点,协调处理周边群众对整洁环境的要求,做到不影响交通、不妨碍建设、不污染环境、不恶性竞争。
(四)分类指导的原则:疏导点经营要杜绝容易产生环境污染和影响市民安全的内容,以早点、修配、织补、擦鞋、小百货、农副产品、休闲为主,并以内容相同或相近归行入市,区分时段和地段经营。
(五)属地管理的原则:疏导点设置和管理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总负责,协调各职能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主体统一监督管理,落实专人,维持日常经营和交通秩序,做好清扫保洁和绿化养护,开展执法管理。
二、制定设置方案
各区(功能区)城管与执法局要立足堵疏结合、以堵为主的工作思路,统筹制定辖区取缔流动摊点执法管理的整体工作方案,按照区域功能、道路等级、管理步骤,划定流动摊点的严禁区、控制区、规范区,并报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要明确具体区域或道路,每年按照城市发展调整,逐步巩固扩大禁止区、压缩提升控制区、有序梳理规范区,结合城市化建设不断推进城市化管理。
对可以设置疏导点的区域,要科学统筹制定流动摊点临时经营场所设置方案,以街道(乡镇)为单位进行布点,严格控制总量,规定疏导点的设置数量、大致规模、主要经营内容等,及时公开。
(一)禁止区:包括市、区行政中心区周边,景观性道路、主要商业街区、历史文化街区、高教园区、封闭住宅区(除便民服务点外)、各类绿地、车站、码头,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公园、广场、展览场馆、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大剧院、电影院、易爆易燃场所等公共场所及周边200米内,农贸市场周边100米内,道路交叉口50米内、公交站点两侧30米。
(二)控制区:包括一般主次干道、敞开住宅区、工业园区。
(三)规范区:严禁区和控制区之外区域。
三、设置标准
(一)在允许设置区域,确为周边群众必需。
(二)有明确日常维护管理单位,能落实各项日常管理措施。
(三)设置地点有必要的场地,不明显影响景观环境和周边交通秩序,能保证供水、供电、排水,不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四)有比较完善的垃圾收集和污水排放设施,配备必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经营内容不产生明显环境污染,不与周边已设立的商业网点产生恶性竞争,原则上一个街道只能设置一个同一类经营品种的疏导点。
四、设置程序
(一)街道(乡镇)提出设置申请
由街道(乡镇)向区城管办提出疏导点设置申请,确定具体日常维护管理单位,制定设置方案,提出设置区域、经营内容、经营时段等内容和卫生保洁、交通秩序、日常经营等管理措施。
(二)区城管办组织审核
区城管办牵头召集区城管与执法、公安交警、工商、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或书面征求意见,根据设置规划、群众需求、交通组织、场地条件、经营要求等条件审查设置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听取周边群众等利益相关人员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管委会)。
(三)办理审批手续
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相关部门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必须办理占道许可;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必须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餐饮经营的摊主和食品摊贩还必须依照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五、日常管理要求
疏导点维护管理单位要落实专人,分工定岗,加强巡查,做好日常管理有序化、常态化,做到:
(一)规范办证
1、疏导点要取得各项许可方可设置经营。
2、各经营摊主由街道(乡镇)核发《市区临时疏导点服务卡》,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餐饮和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证明》,并依法办理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许可。
3、各摊位要将相关证照统一悬挂指定位置。《市区临时疏导点服务卡》要载明经营人员(附照片)、经营内容、摊位面积、摊位地点、经营时间、准入期限、管理要求、管理人员、街道(乡镇)印章、发卡时间等内容。
(二)整齐卫生
1、经营位置要整齐划一,按划定地点范围摆放,不得擅自变更摆放地点和超出摆放范围,留出行人和车辆通道。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上白天经营一律不得搭建亭棚;夜间搭棚经营的结束时撤点撤棚,不得搭建固定亭棚。
2、必备的经营器具要统一,如遮阳挡雨棚、垃圾桶、污水桶、残羹桶等,提倡统一装盛货物的车辆、经营人员的着装等,营造整体形象。
要保持经营装具卫生整洁和经营场地卫生清洁,用具和场地(路面)不得有油垢污迹,使用垃圾杂物污水收集容器,不得乱扔垃圾杂物和乱倒污水,不得在经营场地和装具上乱贴乱挂,做好日常清扫保洁和垃圾及时处置。
3、按规定时间进出点,不得提前进点和延迟离场。离场后及时清理垃圾、拆除棚架。
4、按指定项目品种经营,严禁摆售非法出版物和伪劣、禁售商品以及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三)规范经营
1、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环保有关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等排放要求。不得大声叫卖或使用音响招揽顾客。
2、保护好周边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对绿地和树木要设置保护隔离栏。
3、管理人员和摊主要主动提醒和约束顾客不得大声喧哗吵闹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不得乱扔垃圾、随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劝导顾客有序停放通行工具。
4、管理人员和摊主要主动配合、自觉服从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得阻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
(四)消防安全
1、日常管理单位应确定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人员,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2、不得将公共消防栓圈入摊位内,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占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占用防火间距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部署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
3、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乱拉乱接电源线,不得设置典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4、摊点的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六、取缔和撤销
(一)市城管与执法局将疏导点设置和日常管理纳入日常考核,定期开展督查,对各区(功能区)违反本标准的,书面通报各区城管与执法局和相应街道(乡镇)改正,若三次发现同样问题未改正的报告市城管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的作为市容乱点责令区政府予以整治取缔。
(二)疏导点发生以下情况的,区城管与执法局直接提出申请或由所属的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区城管与执法局审核,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予以撤销。
1、设置场地已纳入近期城市建设计划的;
2、设置地点周边同类或相近商业设施已建成使用的;
3、设置区域已纳入流动摊贩严禁区或提升为控制区强化管理的;
4、周边群众强烈要求撤销的;
5、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
6、日常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
7、乡镇街道认为不需要再行设置,必须撤销的。
七、附则
(一)各县(市)城关镇(街道)和强镇的流动摊点临时经营疏导点的设置和管理按照本标准实行,其他区域参照实行。
(二)市区不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社区便民服务点,由各街道(乡镇)统筹安排后,每年定期统一报区城管与执法局审核确定,设置条件和管理要求参照本标准实行。
(三)本标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市城管与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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