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钻爱网 > 工作总结 > 银行总结 > 【分析中日甲午战争中的国际法运用】国际法

【分析中日甲午战争中的国际法运用】国际法

来源:银行总结 时间:2019-12-02 07:53:54 点击:

分析中日甲午战争中的国际法运用

分析中日甲午战争中的国际法运用 甲午战争中清廷的失败原因众说纷纭,官僚腐败、体制滞后、军力不济都 是重要原因,但还有一个因素往往容易被人忽视对国际法的运用。从战争开始前 的布局造势,到战争开始后的博取国际舆论支持,乃至战争结束后的谈判交锋, 日本凭借着对近代国际法规则的理解和运用,在甲午战争的整个进程中步步为营、 占得先机,而清政府招招滞后,处处被动。被强权裹挟下的近代国际法不但没有 阻挡日本侵略者的脚步,反而成了其强大军力的助推器,加速了清政府在军事和 政治上的全面溃败。

一、中日在甲午战争中的国际法运用比较 (一)从运用的策略上看 中日两国对国际法运用的总体策略上看,清政府报定公理自有公论理想主 义,而日本则坚持有利才有理的实用主义态度。这一点在两国的宣战诏书中显示 的非常清楚。1894年8月1日,在丰岛海战爆发7天之后,中日两国发布宣战诏书, 正式向对方宣战。光绪皇帝在宣战诏书中称,朝鲜是中国的藩属国,应朝鲜之邀 出兵帮其平乱,是中国和朝鲜内部的事情,与别国无关,日本不应出兵。而日本 天皇的诏书中则称,朝鲜是一个独立国家,现在中国侵犯了朝鲜的独立,日本为 了帮助朝鲜实现独立,阻止清政府武力干涉,被迫开战。甲午战争发生于19世纪 90年代,即使按当时的国际法准则,任何国家也都不应无端挑起对别国的战争。

《万国公法》就强调师出有名,反对默武。并指出:各国倘受侵凌,别无他策以 伸其冤,惟有用力以抵御报复耳。日本的一纸诏书,将一场蓄谋己久的侵略战争 粉饰成文明之战,同时给清政府贴上了野蛮的标签。这使得当时西方舆论大都对 中国没有同情,反而认为日本打败中国是文明对野蛮的胜利。

(二)从运用的环节上看 甲午战争爆发前,清政府正深陷于应付西方国家的盘剥和掠夺中,日本趁 机对台湾、琉球进行侵扰,清政府无奈地付之赔款以图息事宁人。而日本真正步 步为营地为发动战争预做准备之时,清朝统治者却还蒙在鼓里,他们甚至以为 1872年《中日修好条规》是中日两国共结友好的开端。在日本的欺瞒下,中国与 日本在1885年就出兵朝鲜问题达成了《天津条约》的一致,约定一国出兵朝鲜要 知会另一国,他们混然不知,日本早在3年前就和朝鲜签订了《济物浦条约》, 日朝约定日本保留如有必要不论何时出兵的特权,所以在执行中,日本可以或依据《济物浦条约》出兵,在不经意间日本己经掌握了出兵朝鲜的主动权。

1868年明治维新后,日本就确立了海外扩张的最高国策。甲午战争前,日 本侵略中国的图谋蓄积己久,但由于实力有限和对国际舆论的忌惮,日本不得不 利用条约方式进行战前造势布局。首先,以武力方式胁迫朝鲜签订条约,以此从 法理上割裂中朝藩属关系。从1876年到1885年的九年期间,日本先后与朝鲜签订 了《江华条约》《济物浦条约》和心叉城条约》。条约一方面宣称朝鲜是独立国 家,另一方面却对日本在朝鲜的驻军权进行了明文规定。日本政府的目的通过这 些不平等条约来消除中国对朝鲜实行庇护的法律依据,增强日本对朝鲜的实际控 制。其次,以友好为名与中国签订条约,羁绊清军援助朝鲜。日本与中国1872 年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和日本之间的友好关系;1885 年签订了《天津条约》,骗取中国实质上放弃了对朝鲜的宗主权,并且让日本对 朝鲜有了同样的发言权。最后,与英国签订条约,获取西方支持。发动战争前, 日本与西方国家多次交涉,承诺保证它们在中国的既得利益,并与英国签订《日 英通商航海条约》,取得了西方列强的谅解或支持,为发动战争搬掉了最后一块 绊脚石。

(三)从运用的手段上看 甲午战争时期,清朝统治者思想僵化,观念守旧,认为只要有国际法在, 日本决不敢挑起战端。当时集外交、军事大权于一身的北洋大臣李鸿章训戒淮军 主将万国公例,谁先开战,谁即理拙。①单纯的以国际公法以求保全自己,与其 说明清朝统治者的愚昧无知,不如彰显了他们的懦弱和无能。当清政府发现,国 际法的明文规定在侵略者的枪炮面前是如此无力之时,他们又将目光转向了正在 掠夺中国的西方列强。高升号事件中,日本击沉清政府租用的英国商船,清朝总 理衙门照会英国公使,揭露日本破坏国际法的行径,指出此则衅由彼启,公理难 容。②清政府认为公理在中国方面,希望借助列强之力得到伸张。与清政府注重 外交上的说理相比,日本的手段则更加多样。首先,重视发挥国外主流媒体的作 用。在旅顺大屠杀事件中,日军屠杀中国军民2万余人,日军残暴行为引起了世 界人民的公愤,日本政府紧急采取对策。日本当局重金贿买英国和美国的主流媒 体,将自己描绘成仁义之师,同时宣传清军如何残暴,日军所处决的不是俘虏或 平民而是罪犯。为了挽回公众形象,日本在西方记者的见证之下为中国的战俘们 提供医疗服务,把自杀身亡的北洋舰队司令官丁汝昌的灵枢礼送回去。这样做法 都非常有效,被当时的英国国际法专家称作日本走入文明国家的标志之一。其次, 善于借助知名国际法学家的影响。高升号事件中击沉英国商船一度令日本在国际上十分被动。但驻日公使买通了英国著名的国际法权威韦斯特莱克和胡兰德,两 人先后在英国《日电讯报》《泰晤士报》发表文章为日本政府极力辩护,认为日 本击沉高升号是合理合法的行为。由于他们的地位和影响,其表态对舆论起到了 引导作用,一定程度影响了英国对日方作出的无罪裁定。最后,注重战争行为的 自我包装。在开战之初,日本政府便高举起日军将遵守国际法的旗号;战争中, 日本发行《万国战时公法》等手册指导日军作战,并随军配备法律顾问;其后, 又出版《靖和类例》指导日本与清政府谈判靖和,发行《下涉及仲裁、战使、降 伏》应对三国干涉还辽。即使在战后,日本仍然不忘宣扬其遵守国际法的形象。

战争期间曾担任日军国际法顾问的有贺长雄和高桥作卫分别出版了法文和英文 版专著,专门记录了旧军烙守战争法规则,对中国居民财产秋毫不犯,救护受伤 俘虏,对中立国的国民与财产予以保护等事实。这些书的共同特点是,掩盖或歪 曲历史的真相,将法理研究建立在伪造的历史之上,以美化日本的侵略行径。这 些言论,极大影响了西方主流社会对甲午战争的看法。

二、影响中日国际法运用的原因分析 纵观甲午战争的始末,日本企图逃避战争责任、摆脱国际舆论的指责除了 采用百般抵赖这样的卑劣手法外,也合理利用了国际法的灰色地带。而清政府的 应对软弱无力,毫无章法,甚至寄希望于西方列强能够主持公道,以致造成甲午 战争中的种种被动。同是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中日在国际法运用上有如此之大 的差距,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国家转型战略上中体西用的保守与效法西方改革之间的差距 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历史,长期领先于世界,从汉代的文景之治到唐代的 贞观之治,从明代的永宣之治到清代的康乾盛世,中国在与外部文明地互动交流 中不断被注入新的活力。但自明中后期开始的海禁,阻断了中国与西方的文明交 流的渠道。到了清代中期,统治者盲目乐观,沉醉与康乾盛世,无法预见当时西 方的工业文明带来的新的变化,生产力的变革,所以仍然一直以天朝上国自居。

直至鸦片战争以来的侵略战争和一系列丧权辱国的条约的签订,才让清廷看清了 蛮夷的强大。出于对华夏文明的自信,清朝统治者认为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经济 制度上西方都远不如中国,之所以胜是胜在船坚炮利上。因此学习西方的先进技 术,增强军事实力是通向富强文明的捷径。因此,清政府兴起了以举办军事工业 为主,效法西洋建造巨舰、购买大炮、引进西方的先进技术的洋务运动。旨在通 过中体西用的政治方针,来达到师夷长技以制夷的目标。在清政府大搞洋务运动的同时,日本一面派人赴欧洲强国虚心求教,一面 也派人到中国探求失败的原因。日本人得出的结论是,西方在政治、经济军事等 各个方面领先日本,所以日本不仅要效法西方,而且要脱亚入欧。与清政府仅仅 仿效文明的外形不同,日本政府认为要学习强国应首先从精神上的文明做起。日 本并没有花费大量的金钱在引进先进武器上,而是首先派出大量政要学者去欧洲 考察和学习政治制度和国际法,并仿照欧洲模式进行了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 一系列制度上的改革。事实证明,日本选择了从无形到有形的文明开化的道路, 成功地建立了一套近似西方价值观体系的国家制度,率先跨入了文明共同体的行 列。这也正是在甲午战争中日本能够在近代国际法体系的规则下取得国际舆论支 持的根本原因。

(二)外交策略上以夷制夷与霞关外交之间的差距 在历史上,中国从来没有对外派常驻使节的惯例,也不接受蛮夷派驻使节, 甚至来华朝贡的藩邦使节都不许久留。但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列强的压力之 下,清政府于1861年设立总理衙门。对于这样一个被迫设立的外交机构,清政府 并不重视,仅把它当作理藩院一样的统战机构。由于当时清政府奉行以夷制夷的 外交策略,企图利用列强之间的矛盾,联合某国来对抗其他国家,依赖列强在华 的均势来维护清王朝的统治。这样的外交策略与其说是学自洋务实践,倒不如说 是讲求权诈的中国特色政治手腕在外交领域的运用。因此,清朝的外交官们大多 是像北洋大臣李鸿章一样在甲午战争之前从来就没有迈出过国门一步的遗老遗 少,留过学懂外语的凤毛麟角。总理衙门的官员们在外交活动中机械地按照《万 国公法》的条款处理涉外事务,却忽略了对国际法在国际关系处理中实用性的一 面。何况,在甲午战争前,清政府也根本没有重视国际法人才的培养和利用。虽 然早在19世纪70年代,清政府就开始外派人员出国留学,但所学专业多为机械、 造船、采矿和舰艇驾驶等专业,并没有像日本向欧洲派出的学习政治和法律专业 的留学生。

而日本直到1869年才成立了外务省,虽然比清政府晚了整整8年,但新成 立的外务省却被列为六部之首。这是因为明治维新时期日本确定的首要国家目标, 就是废除与西方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与欧美列强的对外交往就成了中心工作。由 于当时日本外务省在东京都的霞关地区,故霞关外交又成为日本外交的代名词。

霞关外交实质上就是着眼于列强的外交,在尽量减少与列强对抗的前提下,帮助 日本政府获得最大利益霞关外交的特色就是外交是一切政务之首,实施政府的整 体外交。在这样的政策导向下,外务省比日本其它政府部门吸引了更多的精英人士。东京帝国大学的法学教授鸿山和夫出任外务省调查局局长,赴德国学习法律 的日本留学生青木公藏担任日驻英公使。除此之外,还吸引了大量东京帝国大学 的法律系学生进入外务省。大量法律界人士的加入,极大地提升了日本外交界的 国际法水准,日本从此不仅开始专家办外交、也开始以法(国际法)办外交,这令 日本外交成为其军事力量之外的另一把武士刀,在废除与西方的不平等条约及侵 略朝鲜中国、争霸东亚大陆等方面,锋芒毕露。甲午战争之初,正是青木公藏巧 妙地周旋于英国和德国之中,成功地缓和了因高升号事件而被激发的英国民众反 日情绪,破坏了中国在欧洲的军火采购计划,同时成功地为日本争取到了军火供 应。面对日本外交官在欧洲的歪曲事实的游说,清政府没作出任何回应。而那些 精通外语的清朝驻欧公使们却操着纯正的英语为清政府商谈购买军火之事,他们 与李鸿章一样,相信西方的坚船利炮就一定可以打败日本,相信只要以公法为依 据,就可以赢得国际上的支持,根本没有人意识到日本人垄断国际法话语权的己 经造成的危害。

(三)国际法认知理念上依法维权和依法侵权之间的差距 近代国际法传入中国始于鸦片战争。遗憾的是,当时清王朝并未予以重视, 自然缺乏对国际法的深刻领悟。直至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随着总理衙门的设立 以及处理对外交涉的日益增多,在对外交涉无法可循的情况下,清政府对国际法 的认识才逐步有所深入。1863年美国传教士丁匙良的西方国际法著作《万国公法》 一经问世,总理衙门就购买了300部,分发给各通商口岸各1部,声称此书属有约 之国皆宜寓目,遇有事件,亦可参酌援引。总理衙门的官员们将切国公法》视为 手中的宝典,凡涉外事务都要以公法为依据。但与此同时,却也增加了对国际法 的依赖性,甚至达到了痴迷的程度。甲午战争前夕,当日本的野心昭然若揭之时, 李鸿章仍然坚信有幻了国公法》在,日本决不敢挑起战端。由此,在甲午战争中 中国过分依赖国际法,处处受制于国际法,处处陷于被动,从而造成了在军事、 外交等方面全面溃败。

反观日本的情况却大相径庭。同是在1863年,《万国公法》一书也传入日 本。正处在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马上掀起了一股国际法热。在当时的日本政界, 几乎无人不谈国际法,明治政府也视其为经典,甚至连大学和小学的课程都列有 万国公法一课。在《万国公法》传入之初,日本正受到西方国家所强加的不平等 条约的困扰,日本政府也曾希望于靠《万国公法》来维护国家的主权。但随着对 当时世界形势的分析和理解,日本当局逐渐发现《万国公法》既可以作为小国对 抗西方国家强权政治的武器,也可以作为强国侵夺弱国的工具。至此,日本政府内部己达成共识,日本应遵从的不是一般的万国公法,而是遵从欧洲公法,也就 是说,支持并参与列强在亚洲的侵略政策,就是正义和公理。正是基于这种认识, 在甲午战争前后的一系列事件中,日本均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处处耍国际法的 伎俩、玩弄清廷于股掌之间,大行其对外扩张之实。

结语 在甲午战争中,国际法成为了日本侵略者坚船利炮以外的一件秘密武器。

日本凭借着对国际法的深刻理解和运用,在国际法斗争中占据上风,赢得了国际 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同情,限制了清朝军队的行动空间,从而获得战略上的先机 和主动。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甲午战争用事实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仅仅是正 义并不能抵挡侵略者的铁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更需要对国际法规则和国际 法话语体系的把握与运用。当前,在霸权尚存的世界里,用军事实力说话的政治 客观现实没有改变,但国际法己经逐渐在国际秩序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今天的中国作为国际大家庭中举足轻重的一员,参与制定国际规则理应成为常态 化事务,塑造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也成为己任。在实现民族复兴的关键时刻, 中华民族需要继续积极参与构建公平合理国际法话语体系的进程,充分利用国际 法这一武器,为世界赢得更多的公平、公正和公道。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