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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制度 [刑法制度的完善]

来源:银行总结 时间:2019-11-24 07:53:49 点击:

刑法制度的完善

刑法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刑罚有多种,起主要作用的是五大主刑,轻者,如管制、拘役,重 者有死刑、无期徒刑,起补充作用的是附加刑,包括财产刑等。从整体上来说, 我国的刑罚种类多,适用范围广,但是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本文指出,《刑 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极大的推动了刑罚制度的完善,如定罪量刑上宽严相济、 废止部分死刑、特殊和一般预防相结合等,意义重大。但是也不可否认,仍然有 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解决,刑罚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刑罚制度基本问题 我国刑罚制度自创设以来几乎没有被修改过,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 社会的发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为刑罚制度的完善带来了福 音,符合刑罚理念的发展方向,使得我国的刑罚制度逐渐与世界接轨。

(一)刑罚种类基本问题 1.自由刑。自由刑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法处罚方式,它是通过剥 夺犯罪人一定的人身自由,让受罚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达到预防、威慑和 保护的目的。自由刑已经成为刑罚体系最重要、使用率最高的刑罚种类,人权保 护价值理念的广泛传播,人道主义精神的主导,法治知识的推广等,使得自由刑 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青睐,已经占据刑罚体系的中心位置。

管制是自由刑的一种,它的处罚期限不是最短的,但力度确是最轻的, 即长而不重,既达到了惩罚、威慑的目的,又具有人性化。管制会使受罚人的自 由受到一定约束,比如:犯罪人要遵守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 结社等权利,在判处该刑罚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判处犯罪人禁止令, 该刑罚由社区矫正机关执行。禁止令的适用以及执行机关的转变是修正案的一大 亮点,实现了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结合,增加了可操作性,刑罚效果得到强化。

禁止令主要在非监禁期间适用,比如管制期间或缓刑期间。禁止令适 用的目的:一是避免犯罪人与犯罪诱发因素接触,从而引发新的犯罪;二是防止 犯罪人与受侵害对象接触,对受害人造成进一步侵害。禁止令的内容具有选择性, 法官要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适用。比如,犯罪人实施犯罪行 为是因为在酒吧酗酒,法官可以禁止他在一定期限内进入酒吧;犯罪人对未成年 子女实施犯罪行为,法官可以禁止他在一定期限内接触未成年子女等等。由社区矫正机关执行管制刑罚,既避免了公安机关因工作量大,无法有效监管受罚人, 使管制形同虚设,又可以达到教育改造受罚人的目的,让犯罪人顺利的融入社会。

2.死刑。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方式,它是对古代社会报复、血腥传统 的保留,应该成为文明社会摒弃的对象,世界大部分国家也是这样做的。但是, 我国是拥有几千年文化传统的国家,要改变现有的思想,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

死刑就是我国文化传统的表现形式之一,要废除死刑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法 律界要尽力推动法治的进步,为观念的转变创造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项罪名的死刑,说明我国已经走在了废 除死刑的道路上,人们对于死刑的适用日趋理性,对死刑的依赖日渐减弱,这符 合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

3.附加刑。附加刑包括以下类型:(1)罚金属于财产刑,主要对涉嫌经 济性犯罪和贪利型犯罪进行处罚,具有裁量空间,根据犯罪情节可以确定多个具 体数额,使用率较高。(2)剥夺政治权利具有较强的政治性,主要对犯罪行为严 重、情节恶劣的罪犯适用,比如一些政治性犯罪,一些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罪犯,必须要被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具有一次完结性,执行对象仅限于 犯罪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刑罚裁量基本问题 平时我们常说定罪量刑,其中的量刑就是刑罚的裁量,法院在对犯罪 嫌疑人依法定罪之后,要对判处何种刑罚、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是否立即执行等 进行裁量,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弥补 的损害,比如冤假错案的频繁出现,其中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官在裁判时滥用 权力。所以,量刑科学,一方面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 面也可以保护人权,体现司法权威。

二、我国刑罚制度的发展瓶颈 (一)处罚偏重倾向明显 1.死刑罪名多。目前,我国仍然存在55个死刑罪名,属于保留死刑罪 名较多的国家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取消死刑的罪名十分有限,实践中对这 些死刑的适用不多,这对死刑执行数量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达到彻底废除死刑 还有一定的距离。目前还存在死刑的罪名,部分具有较强的经济性,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大,大部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没有判处死刑的 必要,所以,经济性的犯罪可适用财产刑,可以更好的预防犯罪。

2.死刑、无期徒刑增加了适用率。部分罪名,判处自由刑期限过短, 数年有期徒刑,而最重可被执行死刑,这样的罪名很多,近些年有增加的趋势。

1979年刑法规定的此类法定刑幅度只有20个,但是经过修订后,增至65个,由于 此类幅度的法定性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定刑轻重化的指数之一。

(二)死刑替代不规范 在罪犯犯罪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本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由 于特定因素的存在,使得适用死刑不再公平,需采取其他处罚方式来代替死刑, 即死刑替代措施。比较典型替代措施的是死缓,用死缓代替死刑立即执行,既可 以减少死刑的适用,又具有强大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可以说是很好的方法,但是 由于没有统一的替换标准,替换条件也不明确,在适用时容易出现罪责不适应的 情形。

(三)非监禁刑不被重视 我国的非监禁刑适用较多的是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它是指不 剥夺受刑人的人身自由,不将受刑人关押进封闭场所的一种较轻的刑罚处罚方式。

如果非监禁刑执行得当,在对犯罪人处罚的基础上又可以使其不脱离社会,刑罚 执行完毕后,很快便能回归社会,同时,可以减少监禁刑带来的成本投入,减轻 社会负担。但目前的非监禁刑存在许多缺陷:第一,非监禁刑的种类少,适用对 象相对狭窄;第二,非监禁刑的适用标准不够详细,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司法实 践中使用率低,法官判案时也很少判处非监禁刑;第三,监禁刑在实践中适用较 多,所以资金投入倾向于监禁刑,相比较而言,非监禁刑缺乏资金保障。(四)刑 罚裁量不科学 量刑是刑罚具体执行的前提,量刑不合理,会直接给受刑人带来权益 损害,比如,本应该判处拘役,最后却被给予有期徒刑的处罚,会严重侵害受刑 人的人身权利。导致刑罚裁量被不合理适用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缺乏明确的 刑罚原则,量刑时无科学合理的原则作指导;第二,量刑标准抽象化,同罪异罚 的现象较为普遍;第三,量刑幅度过大,法律对量刑情节规定的不够详尽。

三、 我国刑罚体制的未来(一)处罚走向谦抑化 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有期徒刑的罪名很多,并且有逐渐增加的趋势, 这与轻型化理念不相符,以后要转变观念,尽可能的减少重刑的适用。不同的罪 名处罚不同的犯罪行为,不同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所以刑罚的轻重也 要体现出区别。另外,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不大 的,可以易科为财产刑,因为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实行监禁刑不仅加大改造成 本,而且达不到教育目的,甚至在监禁场所有被交叉感染的危险。对于不具有社 会危害性的,易科为附加刑后,可以很好的回归社会,也体现人性化刑罚理念。

(二)死刑适用要进一步限制 经济性非暴力犯罪仍有许多保留死刑,需要进一步减少和限制。这是 在死刑数量方面的努力,是限制死刑最为有效和直接的方法,除此之外,在其他 方面也有努力的空间,比如死刑适用对象方面。

我国死刑适用的对象十分广泛,公民自18周岁起就有被判处死刑的可 能。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仅在三种情况下可不被判处死刑,首先是起始年龄限 制,即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其次是年龄上限的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 符合特定条件可不适用死刑,最后是身体特质条件,即审判时怀孕的。符合条件 的人实施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很低,死刑限制适用的可能性不高,轻型 化效果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所以,要进一步扩大死刑消极条件适用的对象,降 低年龄标准,增加特殊人员等,使死刑适用真正得到有效限制。

(三)完善非监禁刑制度 我国的非监禁刑还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比如,罚金刑执行难,剥 夺政治权利缺乏灵活性、针对性,没收财产适用少等,需要提高对非监禁刑的重 视。当然也需要非监禁刑的使用标准具体化才可,让法官在适用时有法律保障。

除此之外,应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非监禁刑中,为其顺利广泛适用提供物质基础。

加快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比如罚金刑,可以将具体罪名所处的 罚金具体化,罚金裁量幅度尽可能的减小,同时规定多种罚金的执行方式,增设 易科制度,对于无法执行罚金刑的案件,可以易科为自由刑,减少罚金刑执行难 的现象,维护刑罚的威信,同时也达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就没收财产 而言,也存在诸多弊端,如个人财产难以界定,隐形财产难以发现等,所以不宜过多适用。

(四)刑罚裁量科学化 1.明确刑罚裁量的原则。量刑原则指在刑罚裁量规程中,法官所必须 遵守的,用以指导其量刑的原则性规定。刑罚原则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刑 罚具体规范规定缺乏以及不适应的情况下,刑罚原则可以代替具体规范的作用, 指导法官进行刑罚裁量,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防止裁判不一现象的发生。

2.细化刑罚裁量的标准。量刑最科学合理的状态是:罚当其罪,罪责 刑相适应,但是理想往往与现实具有一定的差距。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诸多因素 的影响,比如:法官专业知识水平、个人的喜好,国家政策等等,所以,不同的 法官对相同的案件,裁量的刑罚可能不同,有时甚至出现很大差异。解决此难题, 可以制定符合我国实践需求的量刑指南,为法官提供详细的参考标准。

3.量刑情节法定化。法定的以及酌定的量刑情节都是法官裁判案件时 要考虑的,前者由法律进行规定,法官适用时要严格依据法律,但是后者却没有 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具体的适用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比如:犯罪动机、 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等等,规定过于抽象,法官在适用时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 不利于量刑的统一化,所以,要将一些典型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

四、结语 我国正推进司法改革,大量的司法制度特别纳入了改革的范畴,刑罚 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应当属于改革的主要内容。刑罚制度直接关系到受罚人的 权益,也直接影响着社会乃至世界对刑罚价值的判断,《刑法修正案(八)》已对 该制度做出变动,但是仍然有改善的空间,要加快刑罚制度的完善,真正做到罪 责刑相适应,保障人权,与世界刑法发展结果。

作者:谭荣美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年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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