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宪法 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美国是世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国家。《美国 宪法》在两百多年前由“国父”所写,是美国宪政运作的根本所在。经历了内战、 废奴、工业化、新政、“九一一”等诸多历史时代的美国,至今依然沿用、尊奉和 崇拜一七八七年制定的宪法。细细想来,颇为不同寻常:这如同中国如今依然沿 用乾隆年代制定的基本律令。美国宪法穿越时代的特性,由此可见一斑。然而, 如若因此认为美国宪法之所以流传至今就是因为成文宪法本身,那就是将问题大 大地简化了。
哈佛法学院头牌宪法学家却伯(Lawrence Tribe)在《看不见的宪法》 (The Invisible Constitution,2008)中指出,实际支撑美国宪政运作的隐性规则存在于宪法文本之外。《美国宪法》的羊皮卷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具有强大力量。相 反,宪法文内的微言大义和文本之外的原则与力量,同宪法文本一道构成了美国 宪政的成功。却伯认为必须区分宪法(constitution)和“宪律”(constitutional law)。美 国宪法由看得见和看不见的两部分组成;未明写的内容恰恰也是美国宪法的关键。
比如,今人多以为美国宪法严格禁止各州脱离联邦,但事实上宪法条文里并没有 写。相反,这条美国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铁律是在内战战场上由鲜血铸就,而 非在纸上由墨水写成。
某种意义上,宪法文本只构建了政治生活的骨骼,而其血肉是由历史 经验构成。一八九○年美国宪法教授泰德曼(Christopher Tiedeman)在《美国的不 成文宪法》(The Unwritten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890)一书中指出:“在 我们的宪法中,只有一般原理是写明的,而那些活着的原则,即宪法的血和肉, 而不是骨骼,是不成文的。” 当代美国宪法名家阿玛尔教授则在新著《美国的不 成文宪法:字里行间与文本之外》(America’s Unwritten Constitution:
Between the Lines and Beyond the Text,2012)中重复了这一主题。比如,美国宪法规定了总 统权,但总统究竟如何实际行事,却是由华盛顿来做出表率。宪法类似于剧本, 写了总统这个角色,但谁来扮演这个角色、塑造这个形象对于最终的戏剧表演至 关重要。人们对于总统职责和总统形象的想象,取决于人们对于国父华盛顿的感 情。
惠特曼虽然是个诗人,但也看清楚了《宪法》之外的“宪法”。他在一 八五六年对全国青年强调:《美国宪法》只是美国的第二部“根本大法”,《独立 宣言》才是第一部。如果说美利坚合众国是一个工事,《美国宪法》只是外围设 施,《独立宣言》才是基石—它确定了美国的根本利益和公民自由。
秉承启蒙的精神,经历过革命的美国立宪者,试图用成文宪法为新生 的共和国奠定根本规则。宪法的设计基于启蒙理性的思虑,因而近乎一种托克维 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谓的“政治科学”。然而,宪法的执行却不仅仅需要理 性设计,更需要情感和情绪的基础,有赖于宪法承诺和宪法信仰。
制宪者麦迪逊深深地体会到此问题的严重性。他认识到,宪法成功的 关键不在于设计出良好的纸面规则,而在于将法律文本转化为政治现实。如果实 施宪法、约束政府的力量付之阙如,设计精良的《美国宪法》只是“羊皮纸的障 碍”(parchment barriers)。正因为如此,麦迪逊反对将各种公民权利写入宪法:“经 验证明了当需要它的控制的时候,《权利法案》是无效的。各州专横的多数已经 违反了这些羊皮纸障碍。”他还认识到,如果没有执行力和执行机构,法律文本对于权利再强的确认都不会被公共感觉所重视。
麦迪逊不相信宪法权利的列举 能够限制政治上的多数:“在我们的政府中,真正的权力在共同体的多数手中。” 应对多数暴政的威胁,麦迪逊设计了三权分立的结构,“以野心对抗野心”。权力 制衡可使各政府部门遵守宪法、约束自身。宪法文本并没有一个特殊的机构来专 门负责执行;宪法是自我执行的(self-enforcing)。宪法的要害在于约束民主的当下 多数,而固守原初的立国原则和“祖宗成法”。
从法理上来讲,宪法的执行力相较于其他法律本来就很弱。普通的法 律都有具体的执行机构,即政府。当有人违法犯罪的时候,警察、检察院和法院 会对其进行逮捕、起诉和审判。宪法本身就是要约束政府的,但具体的执行也要 靠政府。问题在于:政府为何要执行一部约束自己的法律它又如何做到这一点更 为严重的是,宪法本身就没有规定它自己由谁来执行;宪法并没有规定一个外在 于政府之外的机构来执行。
稍微了解美国宪法的读者都知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宪法执行 的重要机构;司法审查是宪法得以实施的重要制度。但法院实际上无法完成执行 全部宪法规范的功能。宪法司法化的结果是很多宪政问题无法通过法律过程来进 行解决。即便在法院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范围内,法院的判断也受到政治的干预 和影响。法院和其他政治机构经常产生对抗。笃信民主原则的杰克逊总统和林肯 总统,都曾经公然漠视或者反对最高法院的宪法判决;罗斯福在新政时期曾试图 改组最高法院人事结构,迫使其“及时转向”支持新政诸多立法。
而且,即便是法院的判决也是文本。问题回到最初:文本如何约束权 力宪法的目标就是约束民主多数和代表多数的政治机构。现代宪政是一种政治组 织形式,包含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民主选举的体制中,没有永远的统治者。
稳定的宪政有两个前提:一、被统治者(包括在野力量)遵守法律,不诉诸革命或 分离;二、掌权的行动者尊重宪法。在前一种情况下,公民群体在感到合法政府 的威胁的时候诉诸宪法之外的行动来保卫自己。在后一种情况下,公民可以通过 自发联合对抗政府的违法行为。但当公民内部产生分化的时候,当他们对政府的 行为判断不一的时候,政府对于公民权利的侵犯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制约。
如果所有政府部门都违反了宪法,宪法本身就没有任何执行力。要达 成限制权力的目标,宪法必须让政治力量具有接受它的意愿和能力。否则,宪法 运行的基本前提已告动摇。比如,一八○○年当选的新总统杰斐逊就不愿意接受 一七八七年宪法规定的政府结构体系,试图发动“二次革命”,改造美国制度;一 八六○年的南方各州甚至无意改造,试图直接脱离宪法设计的政府体系。无论是一八○○年的杰斐逊还是一八六○年的南方各州,都没有将宪法看作永久不变,而 是认为新一代人可以重新制宪。
麦迪逊死于一八三六年,是国父当中最晚辞世的人。此时距离美国革 命已经六十年,距离《美国宪法》的制定也已经将近半个世纪。他死后,他在制 宪会议上做的笔记方才公之于世。在开国元勋相继离世之后,他们留下的宪法能 否长久,甚或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和富有强大,并非确定无疑。除亚当斯外,美国 的国父们都没有儿子。因而,无论从理论上来讲(共和制否弃世袭),还是从实践 上来讲,革命和宪法的精神无法通过血缘传承,只能通过精神。
政治宗教 一八三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年轻的林肯对斯普林菲尔德(Springfield) 青年学会发表了演讲:《我国政治制度永世长存》。林肯时任伊利诺伊州众议员, 刚开始政治生涯。他开宗明义:美国的制度所带来的福祉“是祖先留给我们的财 产,我们的祖先曾是坚强、勇敢和爱国的,现在已与世长辞,深受哀悼”(《林肯 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一九八三年版,3页)。国父的功劳在于为后代占 据了“这块美好的国土,在它的千山万谷之上建立了一座自由和权利平等的政治 大厦”。后代的使命在于将“美好的国土和政治大厦传诸千秋万代,……对前辈感 恩,对自己公正,对子孙尽责……” 先辈的任务是开疆扩土、定章立制,后代的 使命是保卫先辈开创的基业。
保卫基业意味着避免危险。林肯指出,美国共和政府面临的威胁实在 萧墙之内:“它必然在我们内部产生,而不可能来自外部”,“作为一个自由国家, 我们必须永世长存,不然就自杀身亡”。林肯看到新生的共和国的最大威胁是已 经产生的不守法倾向:“全国普遍地越来越不把法律看在眼中,越来越倾向于以 粗暴的感情替代法庭的严肃裁决,以气质是野蛮的暴民代替司法官”(《林肯选集》, 4页)。其最为严重的后果是导致暴徒不受控制,政府权威受损;同时导致“喜欢安 定、愿意守法并且从守法中得到好处、甘心为保卫祖国而流血的人们……对那个 不能给与他们保护的政府感到厌恶”,“人民对政府的深厚感情”就会被摧毁(《林 肯选集》,6页)。长此以往,公民与政府之间愈来愈疏远,政府的力量愈来愈薄 弱,“具备足够才能和野心的人抓紧机会出击,把过去半个世纪里一直是全世界 热爱自由者最钟爱的希望的那个精美结构毁掉”。
在林肯看来,守法义务源于言传身教的历史传承,而非理性思考的产 物。人民之所以遵守祖先立下的法律,并不是因为那些法律是善法。即便是看起来的“恶法”,“如果不是绝对无法容忍的话,那就应该暂时忍受”(《林肯选集》, 7页)。相反,林肯认为人民之所以要守法,是因为宪法和法律是美国革命的成果:
让每一个美国人……以独立战争的鲜血起誓,决不丝毫违犯国家的法 律,也决不容许别人违犯法律。就像一七七六年的爱国者用实际行动支持《独立 宣言》一样,每一个美国人也都要以他的生命、财产和名誉保证支持宪法和法律 —每一个人都要记住,违犯法律就是践踏他的前辈的鲜血……让男女老少,富人 穷人,各种语言、肤色和条件的人不断地在法律的祭坛上献身。(《林肯选集》, 7页) 林肯试图塑造一种基于独立革命的政治宗教。法律就是政治宗教的祭 坛。建立在美国革命基础上的政治宗教,发生于“独立战争的动人景象对人民的 感情而不是判断力的影响”。随着时光的流逝,革命战争的直接经验渐渐淡去, 人们只能从回忆和讲述当中来理解和感受革命的体验。然而,随着时光推移,活 生生的历史变成了尘封的记忆。独立战争“曾经是一座强大的堡垒”,“入侵的敌 人永远做不到的,无声的时光的大炮却做到了”,“它们曾经是一座巨大的橡树林;
但是永不停息的飓风席卷了它们,仅仅在这里那里留下孤零零的一根树干,失去 了青翠,刮光了树叶,光秃秃的没有遮盖,在阵阵微风中呻吟,用残缺的躯干同 更猛烈的风暴搏斗,最后终于倒下去,化为乌有” (《林肯选集》,10页)。也就 是说,后代无法对于革命建国具有直接的体验(identification),而只能接触这些体 验的间接展现(representation),正如人们只能通过《圣经》—而不是上帝的直接 启示—才能追触神圣的体验一样。
林肯自己为这种政治宗教牺牲了。他牺牲前的《葛底斯堡演说》(一 八六三)道尽了自己的政治神学。他向一七七六年的革命者致敬,而不是一七八 七年的立宪者:“八十七年之前,我们的祖先……”他将南北内战的斗争认作独立 革命的延续,两者都在检验美国这个脱胎于自由、奉献于平等的民族。烈士们的 遗体促进了“自由的新生”。林肯成了内战烈士的集中代表;其行动和演说构成了 美国政治宗教的圣行与圣言。林肯之后,美国宪法的“所传闻”真正构成了一种公 共信仰,一种对于革命牺牲的敬畏和回忆:景仰那些逝去已久的革命者,但不要 试图仿效他们,而是要遵奉他们的遗产—宪法。
很大程度上,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继承了宪法的精神,并通过判词将 其发扬光大、传之后世。《宪法》并不是因为法官的权威才变得神圣。相反,法 官因为神圣的《宪法》才变得权威。法官变得权威,因其守护着支撑《宪法》运 作的国家根基:统一、独立与强大。美国历史上最为著名的大法官之一霍姆斯(Oliver W. Holmes)曾经如此评价美国历史上最为伟大的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
我们纪念马歇尔……就是……庆祝这样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即通过 这个尊贵的法院,通过其判决和法令,宣告了以国家统一和联邦宪法至上来治理 人际交往。……历史站在了马歇尔一边,汉密尔顿为之论辩、马歇尔为之决定、 韦伯斯特为之演说、格兰特为之战斗以及林肯为之牺牲的那些东西,今天已经成 为我们的基石。……国旗覆盖着我们的国土。为了它,我们不惜献出生命。(《约 翰·马歇尔》,苏力译,载《走不出的风景》,北京大学出版社二○一一年版,300—302 页) 马歇尔是美国革命元勋,后来成为著名政治家和大法官。他以一八○ 三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一手创建了美国的司法审查 制度;他运用司法审查制度不断捏合一盘散沙的联邦—后来格兰特和林肯为之奋 斗和牺牲的目标。
霍姆斯本人也曾经为捍卫联邦的统一而战斗。负伤三次的他是美国内 战的英雄。他身上的伤疤是一种沉默而有力的论辩符号。他的祖先当中有人参加 过独立革命。霍姆斯后来转业进入哈佛法学院,后来进入法院,最终进入最高法 院。他深深地理解战争对于国家独立的重要性。他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最为极 致的理性思辨服务于最为炽热的爱国情感。他的伤疤和文字(演说或判词)共同构 成了美国法官的经典形象;美国宪法正是依靠如此的“象征”而“活着”。法官体现法 律;法律代表主权。士兵则直接体现主权。霍姆斯成为后世美国大法官的样板, 正因他融士兵与法官、主权和法律、情感和理性、伤疤与文字于一身。因而,他 的演说词不仅包含《法律的道路》(The Path of Law),也包括《士兵的信仰》(The Soldier’s Faith)。
无论是霍姆斯法官,还是后世的公民,都继承了林肯的洞见,曾经用 以支撑美国政治体制持存的革命情感消退了:“我们—他们的后代—用从理智这 一坚实采石场开采来的其他支柱来替代。”(《林肯选集》,10—11页)理智的材料 会“化为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继续维持美国的根本制度。林肯试图通过理智所 产生的法治意识,来压制不守法所带来的叛乱或者革命倾向。结合保卫革命成果 的情感和尊重宪法法律的理智,林肯试图使得美国的秩序长久存续下去。后代也 想重新设计根本体制:后代不但敬仰国父,还要模仿国父。
内战的血与火最终转化为一种新的公民情感:敬畏、哀悼、崇拜和牺牲。它们构成了美国宪法的“活的原则”;它们支撑着成文的条文和规则。美国人 遵守或尊奉宪法,并不仅因为它是保卫公民权利的宪章,而更因为它是由本国革 命先父的鲜血铸就,并经内战血火检验的政治意志之表现。从美国宪法的经历来 看,宪法政治的成功不在于告别革命,甚至否定革命,而在于敬仰革命,进而圣 化革命。革命所建的共和国若要维护宪法的尊严,须塑造公共信仰:宪法是革命 的神圣产物。这是惠特曼、林肯、霍姆斯的体验和言说;这是诗人、总统(殉道者) 和法官(英雄)所传达的美国故事。宪法的执行最终依靠公众情感,依靠宪法信仰 和宪法文化。
作者:刘晗 来源:读书 2016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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