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法利益的驱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 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罚款200元、 扣2分;
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罚款200元、扣3分;
机动车违反禁令 标志指示的罚款200元扣2分。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行驶达到或超过规 定时速50%的处2000元罚款,记6分,可并处吊销驾驶证。wWw.133229.COm机 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罚款200元。使用套牌的不法驾驶员主观上认 为电子设备抓拍到的牌照号码不是真实违法车辆牌照号码,执勤交警为了安全起 见一般又不会去追车。正是这种潜在的违法利益的驱动,使不法司机为了逃避经 济处罚和扣分,无视交通法律而铤而走险。
(三)惩处力度偏低。机动车辆使用假牌照不是简单的违法行为,其 具有产生巨大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 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 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在某种程度上,上述惩处 力度是偏低的,致使守法成本远远大于不守法机会成本,“铤而走险”便不足为奇 了。
(四)“保护伞”在作祟。交管领域的保护伞,正由显性转向隐性。这 里“保护伞”,分为两种,一是为交通违章行为提供庇护的力量,另一种是为假牌 照制作提供庇护的力量。媒体曝光的增多,以及法治的不断进步,大部分“保护 伞”已经不敢如往昔般堂而皇之地为违法者“遮风挡雨”,改为让违法者先行寻找 物理庇护(使用套牌就是其中之一),待物理庇护被法之利剑捅破后其便穿梭于 权力关系者之间“斡旋”,以期减轻或免除对违章者的处罚。
二、危害分析 使用套牌,或许能够逃避一时的违章处罚,逃掉的可能是两百元的罚 单,稍有不慎丢掉的却可能是自己及家人一辈子的幸福,甚至危害到社会公共安 全。
(一)助长违章之风。现代人是一个极具模仿力的群体,当一些违章 者因为使用假牌照逃过了应有的违章处罚,没有给经济财产带来积极减损,其相 识的人会幕而学之。
(二)增加事故隐患。有调查显示,交通事故95%左右都是因为违章 造成的,5%左右系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套牌的使用,使得这些人在行驶 过程中,肆无忌惮,超车、不按规定行车、闯红绿灯等成为“家常便饭”。这些违 章行为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隐患,使得遵纪守法者的行车安全得不到切实的保护, 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的有效构筑。
(三)加大侦破难度。交通事故发生,一旦该类机动车辆逃逸,侦破 工作将陷入困境。套牌的使用很有可能使肇事者可以“不留痕迹”地逃逸,给事故 的侦破工作带来了严重困难。
(四)降低执法公信。套牌、复制牌照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守法车主的 自身利益,有的不法司机挪用的牌照与被挪用的原车型、车身颜色相符,使违法车辆信息无法进行鉴别,当违章罚单开在守法车主的面前,极易造成守法车主不 满情绪的产生,本身即是对执法部门特别是交警部门群众公信力的直接减损。
三、对策探析 为了切实保障守法车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有序的交通环境,遏制机动 车辆假牌照的昂头之风,需从以下方面重拳出击:
(一)在立法层面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纳入了刑事规制范畴,是应时之措,具 有历史的进步性。在一定程度上,机动车辆套牌的使用之危害不亚于醉酒驾驶, 二者均有极大的潜在社会危害性,均严重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在未来的 刑法修正中,可以将机动车辆套牌的使用纳入刑事规制范围,规定有最高半年拘 役的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对机动车辆使用套牌的处罚也较低, 笔者认为一旦发现机动车辆使用假牌照除了进行相应的罚款,一律吊销驾照一年 期以上(含一年)。具体可在时机成熟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订,也 可以是以司法解释或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进行补充立法。
(二)在执法层面 1.加强识别培训。2008年7月1日之后,在执行ga36-2007的基础上,全 国逐步推广的号牌“三统一”即颜色统一、模具统一、反光膜统一等一些基本常识 需要一线交警掌握,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交巡警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常态机制, 加强对一线交警的识别培训,推动执法更加有效。
2.加大惩处力度。在交警部门执法过程中,“保护伞”已经成为一线交 警严格执法的“拦路虎”。在执法过程中,首先交警部门自身应当挺直腰杆,以法 律为执法之准绳;
其次上级政府部门或官员不应当讲“人情话”、施“人情压”,而 应当给予交警部门更多的物质和精神支持,让其真正作为人民群众的执法者。另 外,对于《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惩罚区间,应该以上浮动区间为准, 以此加大违法成本。
3.做实警民联动。一部法律从法制到法治,是一个能动的过程。广大 政法干警应当加强对《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剖析,使广大群众认识到机动车辆使用假牌照的巨大潜在危害。加强与社区、街道的互动联系,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 机动车辆的监督行列之中,实现警民联动。特别在套牌生产源的排查打击过程中, 需要充分发挥群众的基础性作用,与群众雪亮的眼睛一起寻找隐蔽的“污染源”。
设立奖励资金,对于贡献较大的群众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提高群众的参与积极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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