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现这种审查主要证据的方式似乎更易造成预断的片面性。三是庭审改革的不彻 底性与妥协性也为法官凭卷断案成为可能。刑诉法150条规定检察机关移送主要 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也是为了克服法官审前预断,防止出现凭卷书面审断案。
其实刑诉法的其他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又为书面审提供了机会。如果法官审查移 送材料中缺乏相关证据,可通知检察机关补送证据材料。对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应 该当庭移交,当庭无法移交,应休庭后补交。法官还可以采用各种方式调查核实。
移送的主要证据与采取以上各种方式获取的就是全案的证据材料。刑诉法又没有 硬性规定,案件必须当庭认证,当庭宣判,法官为了准确、稳妥,往往庭审后又 要重新审查全案的书面材料。因此,原来的庭前书面审改在庭后书面审,庭审同 样流于形式,所以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人为地增加了开支及工作量。
既然法官庭审前应审查主要证据,那么对全案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查,也不可认 为是严重违反了程序。众所周知,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是由原来的职权主义的纠问式庭审方式转变成控辩式的法官居中裁判的庭审结构。但由于刑诉法中150条 自身的局限以及配套制度的缺失,法官带有观点庭审及审前定案没有从根本上防 止。因此,建议对刑诉法第150条作进一步修改:一是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审查, 割断法官对案卷证据材料的依赖,保证控辩式的庭审改革能够落到实处。修改后 的刑诉法没有嫁接支撑控辩对抗制大厦的基石——起诉状一本,正因为这一大缺 憾,才致刑诉法150条在运作中存在种种弊端。因此,建议刑诉法应修改为:开 庭前审判组成人员只能查阅检察机关移送的起诉书,不得审查任何可能使其产生 预断的案卷材料及其物品,以防止其产生审前预断。二是实行证据展示制度,防 止庭审突袭,维系控辩平衡。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后,控辩双方在规定的时间 到指定的地点,就双方应该承担展示义务的证据交换,如果一方提交的证据得到 对方认可,那么在庭审中将不再争辩,直接由举证一方交给审判组织作为定案的 依据。实行证据展示制度基本上可以杜绝被告人在庭审中突然“翻供”的现象,预 防了庭审突袭,使得控辩双方能集中精力展开有针对性的辩论,保障了被告人的 辩护权,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庭审效率。因此,如果控辩任何一方没有履行 证据展示义务,应视其情节轻重承担不利的法 律后果。三是实行书记官与 庭审 法官分离的制度,彻底排除审判法官的庭前预断。书记官负责对检察机关移送的 案卷进行实体性审查,以决定是否提交审判法官审判,这是为了防止不具备公诉 的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书记官并且可以主持庭前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协调 控辩双方所可能出现的争执,应该在中立的书记官的主持下展开。同时,禁止书 记官和庭审法官事前的交流沟通,以切实杜绝审前预断的现象发生。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