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现代国家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在美国,联邦宪法中有 正当程序的明文规定,行政程序受其拘束,自不待言;在英国,尽管没有成文宪法将 自然公正确认为根本法原则,但自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颁布以来,它也成为拘 束司法和行政程序的上位宪法原则。在其他国家,宪法中没有正当程序条款,甚至 也没有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典,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量时也有遵循正当程序 的义务。
在法国,正当程序并非法定概念,但最高行政法院在审判中逐渐建立的“防御 权”制度具有行政正当程序的基本功能,这一制度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剥 夺当事人既成权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给予适当的防御机会,具体包括:告知程序 的存在、告知所有指控的内容、给予充分的时间答辩以及考虑当事人的答辩意见 等 在英国,程序正当包括成文法中的程序越权无效和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两个 方面。程序越权无效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时不得违背议会制定的强制性程 序规则,否则无效。至于何为强制性程序规则,应由法院在个案审理中根据既定的 立法解释规则和立法的总体目标而定。
现有判例所示的事先告知、法定上诉、 征求意见、说明理由和合理期限等,应为强制性的程序规则。自然公正原则又包 括公平听证原则和反对偏私原则,前者是自然公正原则的第一要求,具体又包括充 分告知、事先听证、交叉询问、法律代理、说明理由等等;后者也称为禁止自断 其案,具体也包括回避原则和禁止先入为主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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