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从习惯发展而来,开始形成于奴隶社会。但法与习惯不同,习惯 在人们长期生活中形成,并且是自发的遵守,而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在中国古代,法律都是诸法合一的,不分类别,并且中国古代仰仗的 是“人治”,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更信任于一个“强者”,而法也是位列于皇权之 下的,当然这与中国的社会性质、经济形态、风俗文化脱不了干系,但本文不加 论述。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也分成篇章,从而再形 成各自独立的部门法典。
“调整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是民、商法”,“调整垄断资 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是经济法”。
从这两者中看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是以国家权力调整国有和私有 经济的产物,是国家推行经济政策的一种工具,是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法律手段, 是宏观手段,因而具有鲜明的行政性,而这与民、商法不同,民、商法属于私法, 它们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横向的关系,是以保护私权为己任。但不可否认的是它 们与经济法有关联,笔者认为,所有的法律都存在着某种联系,不存在两种毫无 关系的法律,因为它们共同调整着一个社会,而最终的目的都是规制一个“优秀 的社会”,不管是横向还是纵向关系的良好,都包含于同一个社会。
但在实质上经济法又有其自身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点。中国不似西方, 因此在经济法的产生上也与西方不同,并不因垄断资本主义的需求而产生,准确 的说,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就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产生而逐步产生。
本文对辛亥革命至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之间的经济法不予细述,因为 在那个阶段社会很“特殊”,可以说是“变态”的,因而也并未有非常统一的法律, 如一定要说,当然首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严格来说,从中并未有标准的 经济法,更多的是以经济条令的形式展现的。
史际春教授在《经济法总论》中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做出以下论断:法律部门的产生和存续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其中主观方面是主导性的。
立法和法的部门的划分都是主客观的统一,但就法律部门划分来说,则必须强调 法学的主观能动性。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具有振聋发聩的功效,对传统的“客观论”发出了 挑战,而这一观点更适合于整个经济法部门产生的一个过程,在以往我们过多的 将精力花在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上,而忽视了经济法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既已 大致顺理了经济法的产生并说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那么现在就该对“中国经 济法”下定义了。长久以来,对经济法的定义有很多说法,包括广义经济法说、 狭义经济法说、行政经济法说。
但这些说法很多都是“舶来品”,不足以确切表达中国特色的经济法概 念。尚法今教授以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经济法浅说》编写小组对 中国经济法提出如下概念:
“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国民经济和经济组织自身在经营 管理中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部门法。” 这里所说的国民经济,是指国家范围内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的 总体。
诚然,上述中的“国民经济”中既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也有在这种 公有制经济领导和制约下的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 制也发生了变化,现在我国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当然发展的是中国特色 的社会主义经济,则笔者认为更好的定义为: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 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这样一个简单的定义中,我们所要把握的三个点是:
(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三个要点很简单,但却环环相扣。首先,经济法顾名思义是调整经济的法律,因而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则这个 经济法律规范需要调整经济关系,但经济法不是“保姆”,包办一切,为了整个法 律体系的运作,也为了经济法的专业性,它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一步 一步有逻辑的进行。
根据定义我们又出现了新的讨论问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怎样 的一个物什。一般来说,每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就比如民法的 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主要强调的是平等主体以及财产和人身关系,这也是民法是私法的原因所 在,它以维护私权为目的。
而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包括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管理、规 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些经 济关系相互交叉,复杂而又多层次,可以简单大致归为经济组织关系(国家的政 策等)、经济管理关系(国家对经济运行的监管等)、经营活动关系(包括一些企业、 投资等)。
讲完最基本的概念后就要继续深挖。理念是西方哲学史的重要范畴, 是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理念”一次源于古希腊,原意是见 到的东西,即形象。
在现代汉语中,理念被理解为思想、观念、信念,以及认定和追求的 某种目标、原则、方法等。笔者认为,理念是一种基本观念,也是事物蕴含的最 高价值和终极价值。而理念因其蕴含在经济法的方方面面,很难非常确切直接表 述,但是基本原则却是可以的。
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用以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具有普遍指 导意义的准则。它是经济立法的基础,经济司法的依据,经济活动的守则。而我 国现在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现存许多说法,笔者认为,主要的基本原则有如下 几点:
(1)经济法主体利益相协调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 利益,最后达到社会利益发展的效果。
(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的原则。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兼顾法律,促进本国经济井然有序发展。
至此为止,已经将中国经济法一些基本概念厘清,接下来则要运用到 实际案例探索经济法的价值性问题,也可以说是“理念”的探讨。
经济法的价值不仅是经济法本质的外在反映,而是经济法的目标和原 则据以确立的基础。因此,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可以说是经济法的核心问题。
在金融领域,中国的企业“跑路”现象也与美国金融危机有着非常大的 相似性,用陈醇教授的说法就是都属于“金融领域的大规模违约”。我国民间融资 现象杂乱无序,民间融资可以说体现中国经济法的另一种价值——经济自由。在 美国的经济体系中不难看出它崇拜一种自由,自由的经济。
因此在美国的金融危机中,新自由主义政策对危机的爆发产生了推波 助澜的作用。再者来看,美国的金融家们从整个国民经济着眼,去寻找“暴利点”, 这无疑暴露出美国的经济体系中缺乏一种有效的经济管理秩序,或者说在经济法 中这一秩序的作用显得十分微弱,而相比较与中国的政府监管,这无疑对经济秩 序的良好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当然,美国所追求的“自由经济”与中国经济法的“经济自由”还是存在 区别的,中国经济法的经济自由讲求的是经济发展的空间,是建立在经济发展规 律至上的,并不是不加束缚的自由,因此,两者在“度”这个上面存在很大的不同。
至此,对整个中国经济法已经在初步的探讨后进行了价值的深挖,则 整个浅议部分完成。
作者:季晨沁 张彩霞 来源:西江文艺·下半月 2015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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