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协调指挥、分级负责、职责明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劳动保障应急处置机制,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劳动保障纠纷矛盾,最大限度地预防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减少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信访条例》、《福建省处理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预案》(闽政办〔2004〕203号)、《泉州市处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泉政办〔2005〕165号)、《泉州市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泉企薪联〔2007〕3号)和《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洛政文〔2005〕8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主动防范。将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防范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从源头上防范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利益协调机制和预警工作机制,及时消除诱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因素,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2)统一领导、属地解决。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统一调度、属地解决、分工负责,跨街道、乡镇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处置,所涉及街道、乡镇应积极主动参与。
(3)快速反应、防止激化。遇发生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各职能部门应提前介入,快速反应,及时到位,认真履行预案规定职责。坚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的原则,做到主动协调、积极配合、果断处置,防止矛盾激化,避免事态扩大,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4)把握政策、依法办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定,讲究工作方法,公正、公平、妥善处理。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洛江区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及应急响应工作。
1.4.2 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范围:由于以下原因而引起的个人或群体性过激行为,造成上路拦阻车辆、罢工、上访、冲击政府机关等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和活动。
(1)企业改制改组、拆迁、关闭、破产过程中因职工安置、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待遇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2)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对象因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3)下岗失业人员因再就业政策未落实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4)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5)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职工工伤事故造成伤亡,得不到医疗和经济补偿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6)其他侵犯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行为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区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1.1成立区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2.1.2 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区政府分管领导
副组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区法院、公安分局、财政局(国资办)、司法局、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信访局、工商局、建设局、安监局、卫生局、总工会分管领导及区工商联、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洛江分会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
2.2 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3)组织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大处置措施;
(4)决定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对外信息发布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
2.3 日常管理机构
2.3.1 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挂靠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院、总工会分管领导担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成员单位的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2.3.2 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指导各成员单位对劳动保障方面不稳定因素的分析、排查、调处、化解;
(2)按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具体协调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重大劳动保障问题及时报告、参与调查、通报情况、协调处置;
(4)负责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处理;
(5)承担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各项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维稳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制定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信访、仲裁等相关机构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从根源上减少信访事件的发生,促进公民依法维权、依法有序信访,根据需要开展法律法规培训。
(2)指导企业规范用工。主动对企业进行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等方面的指导服务,从源头上化解矛盾,预防集体上访。
(3)定期开展劳资纠纷排查工作。建立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信访信息网络,对辖区内企业的劳资状况进行排查摸底,逐级通报,及时发现集体上访苗头,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加以排除,把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3.2 预警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协调运行机制,落实责任制度,保证应急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3 值班制度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成员单位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两会、上级重要领导来泉、来洛视察)应加强值班,实行24小时轮值制度,同时安排单位领导带班,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同时离开本地,特殊情况需要,应指定一位副职临时负责处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遇发生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街道)必须立即向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接到发生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延报。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1小时内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视紧急情况,可先行电话报告),同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出现持续时间超过1天、人数超过50人、出现暴力或冲击党政机关、围堵交通要道、经营者逃匿倾向等情况之一的重特大事件,要立即向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要求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4.1.2 信息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续报。信息内容要准确,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初期因为时限要求,报告内容可以相对简化,但在后续报告中一定要完整。
4.1.3 根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可采用电话报告、传真报告、文字报告等形式。
4.2 响应程序
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要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情况,采取妥当措施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20分钟内作出案情初步判断,向本级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下令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20分钟内,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案情通知有关成员单位投入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分管领导应带领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了解情况,进行初步分析研究,按各自职责果断处置。
4.3 现场处置
4.3.1 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在处置事件时,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细致地对有关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动员、疏导,劝解返回单位、岗位或住所,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4.3.2 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在处置事件过程中,要坚持协调与化解原则,创造条件让职工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对话,尽最大努力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尽快平息和解决突发公共事件。协商和调解不成的,现场处置小组应进一步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置意见。对属于劳动保障部门职责范围可以解决的问题,应按有关程序报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及时转报相关股室或下属单位给予妥善处理。对符合劳动仲裁受理条件的,应引导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并尽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受理,快速结案。对明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由区劳动监察大队迅速查处,责令改正,依法严肃处理。
4.3.3 对无理取闹、蓄意扩大事态、诱发暴力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区公安分局,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和扩大。
4.3.4 发生各乡镇(街道)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到区委、区政府机关大门口群体性上访的,接到区信访局或公安分局的通知后,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协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赶赴现场处置,并派员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动员、劝导上访职工返回当地解决。
4.3.5 在人力、物力、专业力量处置不足或紧急情况下,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领导小组请求应急协助或扩大应急处置等级、范围。
4.3.6 对影响国计民生或持续时间较长的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等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及时组织生产后备力量,补缺急需的生产工种和岗位,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4.4 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职责
4.4.1 按部门划分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时按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负责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处置。由区就业管理中心牵头处置企业改制改组、拆迁、关闭、破产过程中因职工安置、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待遇、下岗失业人员因再就业政策未落实、失业金领取等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技工学校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牵头处置企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牵头处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牵头处置因医疗、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劳动监察大队、仲裁办牵头处置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以及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职工工伤事故造成伤亡得不到医疗和经济补偿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区法院:积极参与处置行动,协助做好现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案前调解和法律释明工作。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积极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律诉讼等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的,应及时作出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防止企业恶意转移财产;对劳动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执行费用的申请,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区公安分局:积极参与联动,密切掌握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展动态;负责维持事发现场及周边秩序,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群众进行疏散和撤离,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恶意欠薪、涉嫌卷款逃匿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侦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财政局(国资办):及时安排并提供处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必要的经费保障;及时筹措欠薪应急保障资金;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协调处理;对企业因处理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区司法局: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加强法律指导,对进入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劳动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区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积极参与处置行动,对所监管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且造成严重后果而引发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要及时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对企业因处理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区信访局: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问题上访接待工作,做好劳动者的思想教育工作,稳定劳动者情绪,防止事态扩大。
区工商局:积极参与处置行动,负责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查,并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区建设局:积极参与涉及建设领域的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行动,责令建筑业企业妥善解决职工反映的问题,对违法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区安监局:积极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行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区卫生局:积极参与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行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区总工会:积极参与处置行动,负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队伍稳定;调查了解情况,反映职工的合理意见和诉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
区工商联、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洛江分会等相关企业组织:积极参与处置行动,负责宣传、指导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及时向区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4.2 按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原因处置
(1)因企业没有执行相关政策引发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国资办等企业主管部门要责成企业领导向职工解释原因。如属企业有条件执行而没有执行的,要及时向群众承诺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国资办等企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政策;如属企业暂时没有条件执行,要向群众承诺由企业请示有关部门尽快提出解决措施。
(2)因职工对法律、政策误解引发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
区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国资办等企业主管部门及区总工会要以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解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
(3)因对有关政策有意见引发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国资办等企业主管部门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深入细致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如确属政策原因,要在稳定群众情绪,努力平息事件的前提下,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并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
4.4.3 按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表现的行为处置
(1)对在企业内部聚集的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区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国资办等企业主管部门和区总工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研究处置办法,责成企业落实有关政策,限期解决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区工商联、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洛江分会等相关企业组织要积极进行协助。
(2)对到区委、区政府聚集上访的
区公安分局要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区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国资办等企业主管部门和区总工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研究处置办法,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力争使矛盾逐步得到缓解,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3)对堵塞交通,占据重点警卫目标的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迅速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启动应急预案。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要耐心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同时,区公安分局要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采取有效办法,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4)对已出现群体性暴力行为的
区公安分局要依法严厉打击策划、煽动群体性闹事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各成员单位要会同区公安分局阻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尽快了解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5)对群体性赴市赴省进京上访的
无论是准备赴市赴省进京上访,还是在赴市赴省进京途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报告后应配合有关成员单位,及时进行劝阻,了解上访原因,尽快拿出答复意见,化解矛盾,平息事件。
4.5 后续处理
(1)在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平息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现场解决不了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督促有关方面加以落实。
(2)对要求合理,应予以解决但因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向群众讲清道理,做好政策解释和说服工作,力求得到群众的理解。
(3)对不符合政策的无理要求,要耐心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按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诉求。
5 处置结果报告
5.1 处置报告
事件结束后,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报告,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领导小组。
5.2 报告内容
(1)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序以及伤亡等情况;
(2)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
(3)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企业和当地有关部门工作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5)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映;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5.3 保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和畅通。
6 善后处置
6.1 恢复秩序
事件结束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等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恢复生产秩序,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预防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再度发生。
6.2 新闻发布
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应按照《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洛政文〔2005〕88号)要求,加强新闻报道管理工作。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实行分级报道。一般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和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把关,配合市政府新闻办对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负责协助上级政府处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区相关工作小组,应在上级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的授意下拟定新闻通稿,由上级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协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媒体和社会公布。
6.3 奖惩
对在预防和处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对处置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等环节工作制度,完善各部门、各单位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通畅,并负责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工作。
7.2 经费保障
区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经费应按照《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洛政文〔2005〕88号)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为应急工作配置专用装备,提供必需的车辆和通讯器材。
7.3 培训
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将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日常培训课程的范围,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7.4 演习
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积极主动参加。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参加应急预案演练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制订和解释
本预案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订本级应急预案。
8.2 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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