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对于广场舞的态度,62%的人表示支持,5%表示反对,33%表示无所谓。对 于广场舞是否给生活带来困扰的居民约占78%,其中噪音污染被列为困扰之首。
第二,在不同的时段广场舞的情况是不同的。清晨,大多都是中老年人在 跳广场舞;而傍晚,青年人甚至小孩也会加入到广场舞的队伍中。清晨时段的广 场舞节奏较为缓慢、音乐柔和;而傍晚时段则比较激烈、音乐刺耳。
此外,我们还发现即便在一个城市,广场舞的现场秩序也存在较大差异的。
在我们所调查的盐城建湖县希望广场,泰兴银杏广场,无锡市希望广场,扬州江 都龙川广场,南通海安的海陵公园等有公共休闲场地的地点,广场舞现场秩序良 好。在这些地区广场舞的场地比较固定也不会占用其他用地比如停车场、居民小 区的道路。这里的音乐也不是特别刺耳、音量也控制的比较好。有些地方还有领 舞者,她们除了带领广场舞之外还会帮助维持秩序。据我们调查这些地方也没有 发生什么争执、吵闹,走访中被调查的居民对广场舞也没有太大反感。但是在我 们调查的居民小区中纠纷就比较多,例如有些居民为了跳舞占用了停车场或是其 他马路,在南京江宁区庄排路一居民小区内就曾发生过广场舞大妈为了与小区私 家车主争地盘用砖块树枝堵路,类似的纠纷还有很多。
二、广场舞纠纷的法律属性及其缺陷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对于广场舞纠纷产生的原因,大多数人认为是广场舞 场地少;噪音污染;人流量大、人员复杂造成安全隐患;纠纷双方意见不一,素质低 等等。但是归根结底是因为权利的冲突,这种权利冲突主要体现在噪音侵权和场 地侵权上,最终归属于法律范畴。
(一)噪音侵权 1.广场舞噪音侵权。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跳广场舞的人跳舞正是实现其健康娱乐的权利,同时也要认识到,在公园散步和在小区休息的人们是享有安 静的权利的。
马克思曾说:如果你想得到艺术的享受,你本身就必须是一个有艺术修养 的人。广场舞活动本身是一项有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运动,也是促进居民社交的 一座桥梁,但是当噪音扰民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时,广场舞本身所蕴含的魅力 由于邻里之间的矛盾冲突而随之消失。
2.我国关于噪音侵权的法律制度与实践适用问题。我国对于噪音侵权的法 律规范主要是通过民法和行政法领域来约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 五条明确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 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 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 机关的规定。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音量过大干扰周围环境的,将由公安机关给 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制造噪声干扰 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些规定体现了公民有义务防止噪音污染,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行政机关 的权利救济。但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时间是1997 年3 月1 日, 经过18 年的实施,已经很难适应现在的实际需要。比如,不同场所的噪音程度 对人们的生活影响是不同的,对此不能一刀切,现行的法律也未对此做出详细的 划分标准,导致实践中执法的难度。
同时,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居民受不了广场舞的噪音向公安机关反映 了很多次,每次报警警察只是对当事人劝导几句或罚款,矛盾始终得不到很好的 解决。中国有句古话,远亲不如近邻,因广场舞纠纷而导致邻里之间反目成仇, 实在令人惋惜。所以,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广场舞纠纷仍得不到解决的关键还在 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履行职责的不到位。
(二)场地侵权 1.广场舞场地侵权。在我们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在公共广场发生广场舞纠 纷的比较少,因为这些公共广场往往比较空旷。反倒是在一些小区,因为地方狭 窄,有些居民为了跳舞占用了停车位或是街道。
那么到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跳舞的人数远远大于城市公共娱乐场所所能接纳的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4 年末,从城乡结构看, 城镇常住人口74916 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805 万人,乡村常住人口61866 万人, 减少1095 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54.77%。但是城镇化的发展却没有跟 上城镇人口增加的速度。虽然每个城市都建了自己的广场,但是广场的数量和分 布与城市的发展规模不合理,有些广场由于疏于管理早就丧失了公共娱乐的功能。
所以可供人们健身娱乐的场地严重缺乏,从而引发场地侵权纠纷。
2、我国关于场地侵权的法律制度与实践适用问题。场地纠纷体现了相邻 权的问题。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 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这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有相 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 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 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规定,法 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 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 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小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解决场地侵权纠 纷,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排放噪声、 侵占通道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对于因广场舞纠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治 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但是,这期间的时间 成本和金钱成本不是每个人都耗得起的,所以人们往往倾向于私了。
三、解决广场舞纠纷的建议 (一)江苏各地措施2014 年7 月23 日盐城市环保、公安、城管等5 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 强市区噪声污染防治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 等区域,22 时至次日6 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 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 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 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按照相关规定,盐城市区白天噪音排放标准为60 分贝,晚上为50 分贝,环保部 门定期检查。2014 年扬州市出台的《扬州公园管理办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2014 年下半年南京市旅游、城管、环保等多个部门联合,拟定管理方 案,划定公园内的广场舞区域。虽然具体的管理办法还未出台,将广场舞划分区 域、限制音量将会是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方向。
2015 年2 月25 日宿迁市公告了《市区广场舞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其他江苏城市也出台了一些管理规定或是正在拟定,在此我就不再一一列举。
(二)居民见解 根据我们的调查,大部分居民表示应当相互理解,通过交流沟通的方式来 解决矛盾;有些居民表示政府应该出台一些规范措施妥善引导;也有少部分居民觉 得应该让公安机关介入。还有居民提出应该对广场舞划分区域,希望政府多建一 些公共广场,让大家有更多的娱乐休闲空间。
(三)方案设想 1.如何避免纠纷的发生。
(1)加大对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政府部门在城市的规划建设中,不 能只重视经济发展,也要关注文化建设,关爱居民的身心健康,给居民创造更好 的活动场所、居住环境,使居民舞有所地。目前,面对人多地少的现状我们也可 通过定时交换场地的方式解决场地不足的问题。
(2)完善小区活动管理,对领舞者进行定期培训。我们要充分利用居民自 治这一权利,通过业委会和居委会加强社区管理,大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跳舞者 跳舞和居民正常休息的权利冲突,比如定时跳舞、控制音量等等。在很多广场舞 小团队中,领舞者往往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政府可以定时组织这些领舞者对他 们进行培训,提高领舞者的素质,带动更多的人文明跳舞,舞出精彩。(3)和学校合作。很多学校在周末是不上课的,我们可以让社区与学校协 商,在周末把学校的篮球场或是足球场租给或是让给居民跳舞健身,充分利用场 地,这也是一个好方法。(4)政府部门加强监管。许多地方出台了广场舞的管理 办法,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管理,以劝导为主,但是当劝导教育不奏效时, 应采取严厉的执法来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2.纠纷发生后如何妥善处理。
(1)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人 们在发生广场舞纠纷后最常用的解决方法。因为如果走诉讼途径,诉讼费 用高,时间成本也高,而且,发生纠纷的双方往往是邻里关系,大家抬头不见低 头见,谁也不想把事情闹大。再加上如果真的走诉讼程序,告谁也是一大问题, 如果告行政机关,会增加公民维权的困难。所以,人们更愿意通过协商解决的方 法来化解矛盾,但是,有时事与愿违,有些人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双方言语不 和,最终导致拳脚相加,触犯法律,从而升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笔者建议,在 私力救济中,也要疏通民事权利主张的渠道,比如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噪 音检测数据,让当事人更好地解决冲突和矛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公力救济。进入诉讼 阶段的纠纷往往是造成比较严重损害的纠纷,因为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等诉讼成本以及时间成本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个不小的压力。在诉讼问题 上,我们要关注几个问题。首先,举证责任的问题。很多人走到诉讼程序是由于 公安机关的处理不当或处罚不力,等到了诉讼阶段,有时需要当事人自己寻找证 据证明噪音超过排放标准。对此,笔者认为,应该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时申请 环保鉴定部门作出鉴定,而不是由当事人自己去申请。其次,作为被告的有时包 括执法不力的行政机关,在判断他们是否履行相关职责时,不能仅仅将已经出警 或这进行了调查、劝导、教育作为已尽到职责的标准,而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判断他们是否及时、有效地履行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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