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习借鉴外国,探索学前教育立法 在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一直未实现,只有一些幼儿园相 关工作规程,对学前教育的性质没有准确的定位。学前教育 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政府责任不清,难以建立健康的学 前教育管理轶序。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完善学前教育 法律与政策是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最有力保障。美 国政府出台的各类学前教育法案,如《儿童保育法案》、《儿 童早期教育法案》、《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法案》、《不让 一个儿童落后法》,确立了“普及、公平、高质量”的学前 教育改革目标。英国、日本、法国等国家不约而同地采取政 府立法的形式来保障本国学前教育的发展。英国颁布的《儿 童法案》和《儿童计划:创造更美好的未来》,规划了英国 儿童发展的十年战略远景。日本的《学前教育法》、《儿童 福利法》《幼儿园教育要领》等法律使幼儿园的各项工作有 法可依。法国政府颁布实施的学前教育的相关教育法令明确 规定了学前教育奠基性和公益性的性质和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
要真正实现《规划纲要》提出的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任 务,必须加快学前教育立法工作的步伐,使学前教育的发展 和办学行为有法可依、有序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应组织、启 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问题与现实需要的调研,并积极创造条 件制定《学前教育法》。把学前教育立法的问题提上议事日 程将成为学前教育发展的里程碑,相信对我国幼教事业的发 展具有重大意义。
2 关注弱势群体,保障教育公平 学前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平是教育公平的 前提。教育公平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学前教育公平的基础上。
要实现学前教育的公平,应该做好两个方面:(1)确立学 前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接受学前教育是每个儿童的一项基本 权利。只有每个人所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都得到保证,才 能使其个性得到发展。在法国,这是多部法律法规及政策明 确和重申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凸现和维护法国学前教育公 益性的集中体现。(2)保障弱势儿童群体的学前教育权。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级政府投入比例不均,我国学 前教育发展在区域之间也极不平衡。对此,政府加大对各类 弱势儿童群体的政策倾向,在法律及政策中明确优先扶持弱 势地区处境不利群体的学前教育。在明确学前教育机会均等 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弱势地区儿童、经济状况不利与残 疾及学习困难等弱势儿童群体的学前教育权利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
3 稳步加大资金投入 财政投入是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没 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投入,学前教育的普及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美国的学前教育的经费均根据相关法案的规定,由政府拨款 补助,使幼教经费得到了保证。布什 2008 年对 2009 年度 教育预算做出了 592 亿美元投入的大胆决定。与 2001 年 相比,增加了 170 亿美元,增幅达 40%。奥巴马 2009 年 签署了《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补助教育系统1150 亿 美元,其中 50 亿美元用于学前教育。这对推进学前教育事 业的普及与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的教育经费相当 有限,2008 年的学前教育总投入占教育总投入和财政性教 育投入占财政性教育总投入的比例分别仅 1.29%和 1.24%。
纵观各国学前教育经费占公共教育总经费的比例,我国的比 例明显偏低。加大财政投入是发展学前教育的必然选择,政 府应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经费 占公共教育总经费的比例。我们还可以发动各种力量,鼓励 民间资本兴办部分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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