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年目标的基本实现,国有企业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迈出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步伐,大多数国有企业相继依法改组为不同类型的股份制公司,使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初步形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还有许多不规范、不成熟的方面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如对已改组为股份制公司的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党委书记兼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经理”这些“一肩挑”现象如何看待和认识,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不同的见解。笔者结合中央有关国企改革的文件精神,试对这些“一肩挑”现象的成因、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对策作粗浅探析,供大家商榷。
“一肩挑”现象的成因
国有企业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了党政分设一把手,即两个正职的任职形式。在由“工厂制”向“公司制”转变后,便面临着如何解决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这三个正职的任职问题。从目前国企改革的实践看,仍未突破“工厂制”原有的两个正职的任职形式,一直试图从这种领导模式中找到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其结果只能是由原来的两个正职之一兼任起第三个正职。按照这一思路,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便出现了“一肩挑”的普遍现象:“党委书记兼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往往又受企业改组前党委书记、厂长在企业中的影响力不同所决定。
那么,按照中央的有关精神和公司法的要求来衡量,这三种不同的“一肩挑”方式相比较,究竟哪一种更符合要求、相对规范呢?笔者认为极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讨与分析。
三种“一肩挑”方式的比较
首先,我们从是否有利于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的角度,分析一下“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和“董事长兼总经理”这两种方式。江泽民同志早在1995年8月就曾指出“党对企业政治上的领导权决不能丧失”。党中央在1997年1月24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件更加明确地指出:“国有企业由工厂制改成公司制后,要继续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职责和基本途径”,“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一般指公司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决策机构。而“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和“董事长兼总经理”这两种方式,由于党委书记没有担任董事长一职,所以必然会对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有效地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带来制约和不利因素。因为从我国国企的实际情况看,党委书记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身份的象征,往往党委书记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会直接影响到整个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所以,这两种方式显而易见都不利于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这一重大原则的实现,不宜长期采用。
其次,我们再从是否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管理科学”的角度来分析一下“董事长兼总经理”这种方式。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众所周知,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而法人治理的关键在于公司各组织机构的分权与制衡,要求董事长、总经理必须是分设的,以便于所有董事会成员都能够对总经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否则,如果董事长兼总经理,其它董事会成员便难以对总经理实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使以董事长为首的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成为形式。因此,1999年9月22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中,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特别强调了“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但是,我们的一些改制企业却采取了“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一肩挑”方式,这样就把决策层与执行层合二为一了,把所有者的代表与日常经营管理者合二为一了,这样的改制又能起到什么效果呢?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最近已有许多原来采用“董事长兼总经理”这一方式的上市公司均进行了重大的人事调整,即董事长辞去总经理职务,由董事会另聘他人出任总经理,实行了决策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保证了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约束与制衡机制的有效运行,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其余采取这种“一肩挑”方式的公司都应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分设。而新改制的公司,一般不应再采取这种不讲原则的方式。
再次,我们对“党委书记兼董事长”这种方式做一些分析。首先,中央不论是在《通
知》还是在《决定》中都强调指出:在有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中,“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个重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职责和基本途径是党组织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对公司制企业而言,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一般指公司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问题。采取“党委书记兼董事长”这种方式,把发挥企业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放在应有的位置,确立了党委在公司制企业中的政治核心地位,为党组织参与公司制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创造了条件。实践也证明,实行这种方式有利于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充分发挥。其次,公司采取了这种方式,也保证了“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有利于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正因为如此,中央根据通过试点、逐步推行原则,在不断地积累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地在《通知》和缺定》中都肯定了“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这种方式。采取这种方式的公司制企业大多数也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应规范和完善“党委书记兼董事长”这种方式
党中央在《通知》中指出:“建设好企业领导班子,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是搞好国有企业的关键。”“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关键是选好配强党委书记、厂长(经理)和董事长,优化领导班子的整体结构。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由一人担任的,应具备两个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能力,同时配备一名党委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的工作”。按照中央的上述要求,我们在继续坚持、规范和完善“党委书记兼董事长”这种方式的过程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认真学习、宣传和理解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特别是要明确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条件下,“党对企业在政治上的领导权决不能丧失”,“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牢牢把握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
第二,要抓住选好配强党委书记。董事长人选这一关键,让真正具备两个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能力的优秀企业家来担任“党委书记兼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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