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漏税行为人已明知自己漏税的情况下,利用漏税而进行偷税且符合其他条 件的,即可转化为偷税罪。五 对偷税罪的处罚。(一)据刑法第201条、204条 及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偷税罪的处罚可分为:(1)纳税人偷税额占应纳税款 的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三十,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到十万元的,或两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且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 纳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偷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按上述规定刑种、刑 度进行处罚。(3)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 额均未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而构成犯罪而数额较低,且凡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按照累计数额计算。(4)对单位犯偷税罪的,并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201条的规定处罚。(5)纳税人、扣缴 义务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依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6)实施偷税行为,但偷 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已经足额补 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罚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一罪与数罪的问题。偷税后又有抗税行为的,以及为了偷税的目的而向税 务人员行贿的,如何进行定罪呢?我们认为,如果构成偷税罪后,又有抗税行为 或行贿行为的,假设后任一行为符合抗税罪或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宜认为是牵连 犯,以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
(三)对偷税犯罪的处罚,在立法上 的缺陷。“97”刑法对偷税罪,采取了比例加数额的定罪标准。换言之,偷税行为 要构成偷税罪,必须先要符合比例和数额同时具备的法定条件,缺一不可构成犯 罪。依刑法第201条的定罪标准,如果一个行为人偷税数额符合了应纳税额的百 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的条件,却在偷税数额超过了一万元以上不满 十万元的条件,偷税额在十万元以上;
反之,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却不满足百分比的条件,都不能构成犯罪,因其不符合定罪标准中的两个必备条 件。考察本罪的第二个档次上的比例和数额的要求,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可见, 偷税罪的处罚出现了真空地带,由此可能在实务中出现刑罚不公平甚至矛盾的局 面。这一立法中的疏忽,只能留待刑法修订案来解决。参考书目1. 吴亚荣 主编 《中国税收犯罪通论》 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2.赵秉志 主编 《中国刑 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篇) 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3.张明楷 著 《刑法 学》 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4.高铭暄 主编 《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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