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理念与目标 在韩国,司法是一种历史的概念。学者们 通常把司法分为实质意义的司法与形式意义的司法,并以形式意义的司法为基础 解释有关司法权的结构与运作机制。按照学理上的解释,所谓司法权指国家机关 作用中除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之外的司法机关的作用,即属于法院的国家作用。
在韩国社会结构和法治发展进程中,司法发挥的功能主要表现为:法的控制功能, 即为维护客观的法律秩序而提供的控制功能;
个体权利保护功能,即根据法治国家发展的要求,为个体权利的发展提供保护;
法官的法律创造活动;
及时地消除 社会的紧张关系或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当然,社会生活中司法的功能并不是万 能的,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界限。如司法或司法权首先受实定宪法的限制,宪法规 定了司法权的范围与功能。宪法同时规定了司法机关不得干预的几个领域,如违 宪法律审查权由宪法法院行使、弹劾审判、政党解散诉讼、国会议员资格审查等 普通法院是不能审理的。另外,司法在功能上只能对有争议的具体纠纷案件进行 判断,不能对规范进行抽象的判断与解释。这种功能上的界限具体表现为:事件 性、诉的利益与事件的成熟性。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政策或政治性行为对司法也 产生一定的制约。韩国宪政体系中司法所具有的如上特点有助于我们从司法、司 法权的本质出发分析司法改革的宪政基础与功能。
司法改革首先面临的问题是 改革目的的确立,即为什么改革,改革的正当性是什么。在东亚国家进行的司法 改革中我们普遍发现改革目标缺失的问题。围绕司法改革理念或目标问题,韩国 的学术界和法律界进行了长期的争论,政府与民间、学术界与司法界发出了不同 的声音,造成司法改革进程的缓慢与不确定性。在学术争论中,学者们认为,司 法改革的理念应当是追求和实现司法正义,使司法发挥贴近国民,为国民服务, 保障人权价值的功能。为人权提供保障是司法的基本价值与使命。在这种理念的 指导下,韩国确立了司法改革需要确立的改革目标。大法院提出的司法改革的目 标分为长期目标与中期目标,长期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
中期目标是:司法权 独立,推动法律文化的发展,机构与程序的完备,法官的培养与保护,自身能力 的提高等。总体而言,司法改革的目标通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司法运营的民主 化,具体内容和标志是:在各种 司法程序中不仅保障各种权利与自由,而且要 消除司法服务的不公正性,实现司法福利的平等理念;
对消费者保护,经济弱者 法治主义原则的保护;
确立地球环境保护的新理念。二是司法程序的效率化,即 提高司法程序的效能,实现程序功能的迅速性、效率性、公正性与透明性。司法 程序的公正性与透明性是司法运作民主化的基础性观念,需要建立予以充分保障 的手段。三是司法服务的国际化。
上述三个方面的目标实际上体现了宪法的民 主与正义价值,是宪法价值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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