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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通则》的比较研究]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来源:季度总结 时间:2019-11-30 07:54:00 点击: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通则》的比较研究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通则》的比较研 究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I C C)创立的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 的正式规则。

在销售合同中引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以明确界定当事 双方的各自义务,引导企业外贸业务活动的正常履行,合理规避潜在的风险。

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公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在1953年、1967 年、1980年、1990年、2000年的不同版本中作了修订和补充,以适合当时国际贸 易实践的发展。

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背景 21世纪,随着全球交通运输方式的巨大改变,集装箱运输规模的扩大、多 式联运的蓬勃发展,大批航线的开通,使得以往《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中的贸易术语在实际业务中已不能运用自如。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开放,国际分工进一步明显,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不 断加快,贸易方式也发生了重大改变,这都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中的贸易术语提出了需更精确、更可操作的要求。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实务领域的快速发展和新变化,国际商会决定对现行的 2000版本进行修订,历经两年半的时间,来自全球130个国家的国际贸易专家和法 学家提供了2 000多条修改意见,几易其稿,终于在2010年9月推出了《2010年国 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取代实施了长达11 年之久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充分考虑到近十年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内容更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 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

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通则》的主要区别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通则》)依然沿用了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通则》)中A、B两栏的方式, 来确定买卖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2010年通则》规定的买卖双方的义务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 B1 支付货款 A2 许可证、核准书和手续 B2 许可证、核准书和手续 A3 运输和保险合同 B3 运输合同 A4 交付货物 B4 收取货物 A5 风险转移 B5 风险转移 A6 费用划分 B6 费用划分 A7 通知买方 B7 通知卖方 A8 交货证明、运输单据或 B8 交货证明、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 子信息(具 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A9 核实、包装、标记 B9 货物检验 A10 协助提供信息和相关费用 B10协助提供信息和相关费用 《2010通则》与《2000通则》的主要区别在于:
1.术语数量的调整 由《2000通则》中的13种术语调整为《2010通则》中的11种。删除了原《2000 通则》中的DAF 、DES、 DEQ、 DDU术语,新增了DAT 、DAP术语。

2.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2000通则》的四组分类(E、F、C、D)改为二组分类:适用于各种运 输方式的术语和只适合于海洋运输或内河航运的术语。

3.船舷的变化 《2010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它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主要应用在F O B 、C F R、 C I F术语中)。这主要 源自于实际业务的可操作性,改变了长期以来买卖双方对船舷定义理解上的争议, 这一变化也妥善地解决了装卸货费用需通过贸易术语的价格变形来明确的弊端。

4.术语的内外贸适用性 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 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 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因此,国际商会的专家在《2010通则》 中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

除此之外,《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版本还考虑了无关税区的 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 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等。新版本的《2010通则》对多年的贸易实践及其最新的发 展做了一定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2000通则》做了修订和改善,使其更 加简洁清晰,对实际业务更具有操作性和适用性。

三、外贸公司实际业务中使用贸易术语的现状 目前,大多数的外贸企业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对贸易术语的运用归纳起来有 以下一些特点:《国际商务研究》2011年第5期111.主要仍以《2000年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为主虽然《2010通则》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2010 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 律,其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 间效力上也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 适用《2000通则》。

另外,外贸企业长期以来已习惯于《2000通则》中贸易术语的应用,尤其 在一些老客户之间,贸易术语的选择与操作已是约定俗成的事情,所以一般不会 轻易改变。此外对《2010通则》中的一些变化(尤其是对新增的D A T和D A P两 个贸易术语),还要有一个消化的过程。所以,至今为止,大部分外贸企业仍以《2000 通则》为术语选择的依据进行进出口交易。

但是,笔者注意到,尽管《2010通则》的修订,更多的是以欧洲大陆的商 业实践为基础制定的,而自2011年年初以来,国内已经有很多组织和机构开始了 相关追踪研究,并就本次的修订版召开了相关的专题研讨会。上海对外贸易协会还在今年的年初举办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应用及合同风险防范 的讲座,旨在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新术语变化的涵义和应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 失和争议。

2.以FOB 、CFR、 CIF术语的运用为主 无论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还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 释通则》,其中的贸易术语都有十几种之多,但目前很多外贸企业经常采用的还 是以F O B、C F R、C I F这3种为主,且不管是海运还是其他运输方式都在用, 这与国际商会对这3种常用贸易术语的解释不一致,究其原因是因为以往的贸易 运输方式以海洋运输为主,而F O B、C F R、C I F这3种术语仅适合海运和内河 航运,故企业长期使用已成习惯。尽管运输方式随贸易的发展已发生了很多的变 化(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但外贸企业贪图方便,不愿意再去了解其他术语的 含义,这实际上是一种不规范的操作,它的弊端是不利于如今运输方式的发展及 贸易风险的减弱。例如: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7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公吨甘 草膏,每公吨40箱共1200箱,每公吨售价1800美元,F O B新港,共54000美元,装运 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 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 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 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公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 只好要求日商将装运期延长15天,日商同意但提出价格下降5%,经双方协商, 最终降价3%。

在这个案例中,我国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 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 O B、C F R和C I F3种贸易术语。但在集装箱运输的情 况下,应提倡尽量改用F C A、C P T及C I P3种贸易术语,特别是内陆地区的出 口。案例中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在该市有集装箱 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 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 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 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 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了结汇。

四、运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几个注意点 1.新、旧版本衔接问题目前有关贸易术语的外贸类资料中所述的都是《2000通》《国际商务研究》 《2011年第5 期12则》。实际业务中暂时还不存在新版本替代旧版本的问题,但 作为一名外贸业务员必须了解最新版本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因 为它是今后外贸公司业务发展的趋势所需,即使在新、旧版本交替时期我们也应 对新规则的要点和特点逐一理解,以便于在今后的业务中更好地了解国外客户的 想法,有益于贸易的沟通和发展。有关人员和专家在教授这部分内容时,要把国 际商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本作为资料印发给第一线的业务 人员,并逐条与《2000通则》加以比对和解释。

2.注重新版本中有关风险界限变化的问题 《2000通则》中的船舷一词,实际上是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想的界限, 长期以来已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惯常做法,具体操作时的风险界限应遵循码头公 司在进行装船时的习惯做法,而最实际的问题则是码头公司需要确定谁将负责他 们的服务费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与FOB、CFR、CIF这3种术 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费用以及On board术语对称,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 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 而不再 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3.重视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使用 近几年来,集装箱运输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很多 货物即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

因此,许多外贸公司已经意识到传统的F O B、C F R、C I F3种贸易术语已不能 一揽天下。也正是基于国际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和衔接,国际商会认为,贸易术语 的修订必须适应业务运作模式的变化,在此基础上,《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通则》按照新的分类方式,把11种贸易术语由原来的四组分成了两类,第一类为 C I P、C P T、DAP、DAT、DDP、EXW、FCA,此组术语适应于任何运输方式。

第二类为FAS、FOB、C F R、C I F,这一组严格界定为海运或内河航运。新的分 类更有利于实际的操作,可以让不同的客户针对不同的物品确定不同的运输方式, 有效解决因选择不同运输方式所引起的歧义。

而目前外贸公司业务中不管是何种运输方式,仍然都还在使用传统的3种贸易术语,这种做法是不妥和不规范的,这会给公司带来风险推迟转移、收款延 迟、费用和责任增加的弊端。因此,在今后的贸易业务中,应尽可能地根据不同 实情来规范选择贸易术语。

五、结语 纵观2010通则,其宗旨在于探索《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如何在 外贸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效用。除此之外,作为外贸业务第一线的业务 人员应系统且深入地学习国际贸易术语在企业中的实务运用;扩展与工作相关的 国际贸易知识;正确选择和运用国际贸易术语;避免贸易合同纠纷与陷阱;尽可能 地减少贸易操作风险,以取得贸易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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