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念是实现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核心内容的实质公平正义 121,是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耦合[31,是实现整个社会整体与个体利益博弈的状 态及帕累托最优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41。因此,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不应当 取消,而应当是:首先,分析其对企业即微观经济和全国或区域的宏观经济的影 响;其次,在经济法理念指导下,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行政审批中 政府角色定位,将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一、行政审批对微观经济的影响 企业是市场的细胞,是市场经济中最有活力的组织。无论是国有企业 还是私营企业,其宗旨除特殊企业外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目前,因为行政审批导 致中国市场经济存在着非市场化的因素,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人某些特殊 的市场,经营范围受到限制,哪些生产企业能进人市场完全是由政府指定的,那 些市场竞争和筛选淘汰机制缺乏的企业并不一定是最有效率的企业,但却能直接 进人国际市场从事进出口业务,从而造成低效率,导致国内许多生产企业不能完 全地根据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及时生产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此外,在政府 的保护下垄断企业获得了超额利润。同时,中国在行政审批的程序上也存在着一 些问题,如需要若干个政府部门的盖章认可、手续过于烦琐等。因此,政府行政 审批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从企业对外营业和财务税收两个方面;对企业营 业而言,由于审批时间而带来的机会损失,机会时间成本增加,利益降低;对企 业财务税收方面面议,由于应当给予的税收优惠等,因财税制度许可、备案等行政审批的时滞,一方面,损失了经营机会,另一方面,降低了资金的周转速度和减 少了流动性资金,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利润。整体而言,对企业不利的影响,首先, 表现在经济层面上的问题:其一,审批事项过滥、环节过多、时间过长。其二, 审批行为不规范,办事不透明,自由裁量权过大。具有代表利益与个体私人利益 二重性的权力部分及其具体负责的个人,将个体利益凌驾于代表的集体利益之上, 即为了谋取私利将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其三,办事僵化,严重不 适应瞬息万变市场需求,使企业难以抓住机遇。其四,与国际惯例脱节,不适应 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战略需要。其次,在政治层面上的问题是:其一,公众权力极 易“私化”,因而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其二,进不了门,找不到人,办不成事, 这种缺少“以人为本”人文管理理念审批行为风格,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 系。
总之,从正常的行政审批程序来看,行政审批对于需要审批的企业而 言,总是阻碍了其盈利性的发展。因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利润率和资金 周转率上,而资金的周围率越高,资金流动速度就越快,利润率就越高。而行政 审批则使企业不能迅速抓住市场机遇,一方面,因审批带来的商业机会时滞,丧 失了机会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其时滞而降低了资金周转速度,从而降低了企业 的利润率。从非正常的行政审批程序来看,由于存在行政权力运用的灵活性,还 可能存在权利寻租问题,导致企业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增加而损害了企业的效 率。同时,对其他竞争的企业主体来说,剥夺了其盈利的机会,损害了整个社会 的经济发展秩序。因此,行政审批有损企业经营的效率。
二、行政审批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谓的“夜警国家”,强调干预愈 少的政府,就是愈好的政府。然而,市场失灵与出清是并存的,在“出清”的情况 下,市场资源配置才能实现效率最佳,相反,就会打破原有的市场制度均衡而损 害社会整体利益。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不能产生帕累托最优状态,即无法实现 资源的最优配置。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和决策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等是导致 市场失灵主要原因。其理由为:市场机制奉行的是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在市场 主体经营分散的条件下,即使每个个体都能理性地做出决策,其做出决策从整个 市场的全局看也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片面性,也会因理性个体客观地导致的集体 非理性的“合成谬误”,这种“合成的谬误”必然造成特定区域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 动。
因此,针对这种失灵,为了实现社会集体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这就客观要求作为社会利益天然代表者国家,这种超越于市场的力量介入经济,才能矫 正市场失灵的缺陷。当然,由于国家职能是由代表国家的政府及其官员行使的。
因而政府只能是在法治之下的政府,否则就会导致经济运行中的另一个极端,即 “政府(缺位或错位)调节失灵”。
总之,行政审批是政府调控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方法之一,如果缺失 或太过,都会不利于社会或区域的宏观经济发展。一方面,如果没有行政审批, 则有市场的天然性格就是因追求私主体即主要是市场细胞的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其必然向市场失灵发展,因此,如果没有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机构主要是政府的 调控,必然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破坏整个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如 果,行政审批不是依法审批旦没有制度规制,则又可能导致权力寻租、不作为等 损害其市场主体的行为,损害整体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对社会或区域的宏观经 济发展起阻碍作用。
三,经济法理念下的行政审批制度完善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度的社会化分工要求社会各部门及各部类 应当按计划地协调发展,才能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否则,就会阻碍社会 经济的发展或导致社会财富浪费或破坏。然而,生产资料的私人或局部利益群体 的占有制又必然存在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的私人或局部群体占有制度之间的矛 盾。为了解决生产资料的私人或局部群体的占有^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就需 要有一种超越于市场的力量进行调控;这种力量就是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国家或 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其他组织。当然,国家作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产物,是当 然的调控市场的力量之一。而国家所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又是通过其代议机关政 府行为实现的,而政府又分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且其行为又是通过其政府官 员实施的。因此,政府代表国家调控经济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中央代表的社会整 体利益与地方局部利益的冲突以及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其代表角色的代表利益冲 突。而市场也因其社会分工的不同,在一国范围内也存在着全国市场和区域市场 之分。因此,这对基本矛盾在行政审批中具体表现为:政府所代表的社会集体与 市场主体个体利益的博弈。其中,政府又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行政审批 中这对矛盾细分为: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官员代表利益与官员私利的矛盾。
社会整体(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是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基本 矛盾的表现形式之一。其中,社会整体又具有相对性,在特定条件下是整体利益, 当条件变化时也就是个体利益[51。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发挥市场在资 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这正是对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矛盾运动规律的实践经验总结。而耦合经济法理论正是市场机制与 宏观调控的产物,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体位兼顾私人利益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十 八届三中全会的“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 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的基本精神。因此,对于行政审批,不 能“一刀切”,而应当是运用耦合经济法理念为指导,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 挥市场决定作用的同时,用法治化行政审批制度弥补市场天生的缺陷。一方面, 要构建配套的责、权、利相统一的问责制,实施机构及其人员如果违法要承担民 事、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去行政化”制度,即将审批权交由人民、市 场主体和行政机关监督下的行业触、事业单位实施。当然,为了防止民事责任过 大,也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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