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碰撞与油污损害的分别法律关系界定 (一)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与归责原则 船舶碰撞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发生“碰撞”的船舶所有人及船舶上的货 物所有人、人员,有时还会牵涉到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第三人;
客体是发 生损害的船舶、遭受损失的货物、以及伤及的人身权利;
具体内容是侵权人与被 侵权人之间的获得赔偿的义务和权利。
当船舶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不明原因而发生 碰撞时,我国《海商法》第167条和《1910年碰撞公约》第2条均规定,碰撞各方 均不负他方赔偿责任。单方过失造成船舶碰撞的,根据我国《海商法》168条、 《1910年碰撞公约》第3条均规定,由过失方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均有过失造成 船舶碰撞的,我国《海商法》第169条规定:“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按照过失 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双方按照比例承担责任。由上述三种方式总 结我国的船舶碰撞规则原则即是典型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船舶油污损害 1.船舶油污损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船舶油污损害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受害人,即因为船舶油污而受有损 失的一方的财产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或者是人身受损害的自然人;
另一方 则是发生船舶油污泄露的船舶所有人、责任保险人和财产保证人等。[2]客体是 遭受污染的财产例如海滨浴场、海洋养殖物等等。内容是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和油污受害人的索赔权利。
2.船舶油污损害的归责原则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所适用的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同时为了防止航运 人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同时有规定了责任限制。无过错原则和责任限制同时运 用,有利于保护和平衡受害人与责任人之间的利益。
二、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按照案件是否涉外确定其法律适用 (一)非涉外型船舶油污损害的法律适用 首先,非涉外型船舶油污损害不能适用《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因 为这条公约主要处理在国际航线上具有涉外性的船舶油污损害问题;
其次,非涉 外型船舶油污损害不适用于《民法通则》的“全额赔偿责任限制”。一是根据“特 殊与一般的关系,先适用特殊;
后法与前法的关系,适用后法”的原则,我们应 当首先适用《海商法》;
二是,《民法通则》中的全额赔偿与海商法中的责任限 制原则和趋势。
(二)涉外型船舶油污损害的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08条和《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13 条规定,涉外型船舶油污损害应当首先适用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三、船舶碰撞油污损害在中国司法现状及归责原则初探 对于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并没有给出明确的 法律规定, 国际上对于船舶油污损害所通行的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谁过 错、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制度一方面能够体现公平原则,并提高效率;
另一 方面,若漏油方没有能力承担相应赔偿,受害人可以寻求非漏油方进行索赔(在 非漏油方的过失比例范围之内),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我国应 当学习国际通行的“严格责任制度”;
同时油污损害受害方可以向第三方(非漏油 方)在其过失比例中进行代位求偿。这样就既能够维护法理,又能有效维护当事 人权利、提高效率。
四、船舶碰撞双方对油污损害的连带责任 (一)两船碰撞,一船漏油一船不漏油 此时在油污损害关系中仅仅是漏油方船舶所有人和受害人,也就是 CLC公约中责任可以合理分开的情况,不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按照上文所述“严格责任制度”,由漏油方承担所有的责任。在漏油方赔付受害人后,根据相关法 规,可以按照非漏油方在碰撞中的过失程度向其追索部分油污损害赔偿。[3] (二)兩船碰撞,两船都漏油 1.油污损害责任可以合理分开 处理方式同上,按照“严格责任制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对 于任何一方承担了超出自己比例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偿。[4] 2.油污损害责任无法合理分开 当符合上述CLC公约规定,即过失责任无法合理分开,没有免责事由 时,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单方过失:在单方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可以就 其承担的赔偿向另一方追偿。
(2)双方过失:在双方互有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仅 可以就超出其责任比例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3)一方可以证明免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有免责事由 的一方若可以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那么依据CLC公约,该船所有人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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