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辅导员具备法治素养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高校作为我国重要事业单位,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 求。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必然要按照法律、 法规、各类规章制度进行。
其次,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辅导员 应具备“法律法规知识”的能力标准。但是在现实中,辅导员队伍流动性大,学科 背景比较杂乱,较少具备法学专业背景;
此外,个别辅导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养 和法治素养不高,加上现今学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必然要求辅导员提升自 身的法治素养。
再次,大学生作为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在接受高等教育 的过程中受到法治和纪律教育的熏陶,逐步建立起法治观念,具备一定的法治素 养,因此实施依法治校、依规管理有助于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其全面发 展。
总之,高校辅导员作为一线学生工作者,就是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教 育法律法规、高校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使教育教学活动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促 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 境;
在此环境下培养出的学生也必定具备较好的法治素养,未来在推动社会进步 的过程中,也更有利于法治中国的构建。
二、高校辅导员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法治素养欠缺的现状 学生心理问题纷繁复杂,高校辅导员站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是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中坚力量,肩负着重要职责。然而由于辅导员自身专业技能尤其法 制素养的欠缺,在开展工作中易导致以下问题的产生:
(一)泄露心理健康教育对象的隐私 隐私是指个体不愿或不便让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不愿他人干涉或侵 入的个人领域,与公共利益及社会群体利益无关。保护个人隐私权是各国法律法 规普遍认同的一个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 见(试行)》第104条规定:不论是以书面还是口头等形式宣传他人的隐私;
或 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或以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
以上行为造 成一定影响的,就应当被认定为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大学阶段人的身心快速发展,在这一时期大学生容易产生心理冲突和 心理矛盾,他们需要专业人员的引导和帮助。然而,中国高校心理咨询起步晚, 专职心理咨询师少,势必导致众多高校辅导员主要承担着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工 作。实际情况是由于辅导员自身心理专业知识参差不齐,部分教师缺乏必要的职 业道德,缺乏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意识,随意泄露来访者的个人隐私及信息。从 笔者5年多的高校工作经历来看,有些辅导员随意放置谈话记录本或者学生档案, 更有甚者在公众场合肆意谈论学生异常心理状态,这些行为都有暴露学生隐私的 嫌疑;
它们不仅无法帮助学生尽快走出心理阴霾,而且容易导致师生之间缺乏信 任、关系恶化;
最终学生的心理状态极大可能愈发糟糕,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当然,有一点需要提醒注意,心理咨询存在保密例外。当来访者对自 己或他人有危险的举动时,或者违反法律要求时,保密原则并不适用。辅导员面 对以上情况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上报上级领导,联系通知学生家长,必要时寻 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当公安机关由于办案,需要查阅学生的基本信息以及咨询记 录时,可以直接查阅。
因此,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高校辅导员要做一个有心人,时 刻提醒自己保有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提升工作技能,为学生健康成长保驾 护航。
(二)强迫心理问题学生接受心理咨询 面对不断加快的社会转型进程,在校大学生作为一类特殊的青年群体, 他们的心智日益成熟;
与此同时也逐渐显露出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我们知道心理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调节与疏导,极易转变成心理障碍或者严重的精神疾 病,而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后果及影响难于预料。鉴于此,有些高校为了规避责任, 避免学生出现安全事故,强调辅导员一经发现身边的学生出现异常,就要求这些 学生必须接受心理咨询。这种强迫进行咨询的情况不仅违背了心理咨询的自愿原 则,无法取得咨询良好效果,还往往适得其反。事实上我们发现非自愿接受咨询 的学生要么表面允诺,但在咨询过程中并不敞开心扉真正配合;
要么在没有得到 咨询师的同意或者还达到咨询目标之前,就随意结束咨询,导致咨询脱落。这对 当事人自己,心理咨询师,咨询机构乃至学校都会造成一定负面的影响。
因此,对于这种学生建议最好先由辅导员或其他与之关系较近的老师 进行关心帮助,取得学生的信任后,再建议他们接受心理咨询,而不是一开始就 强迫其接受咨询;
另外对于心理问题严重者,心理咨询的效果已有限,就需要接 受心理治疗。当今大多数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与心理医院或机构签有合作协议, 就是为此类学生开办绿色通道;
辅导员可以通过这一渠道尽快帮助学生接受专业 心理治疗及干预。
(三)妄下精神疾病学生的诊断 心理疾病不等同于精神疾病,所谓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影 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个体在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方面 出现不同程度的障碍。据调查,高校最常见的精神疾病主要包括各?N类型的神 经症和精神障碍。事实上,精神疾病的预防和处理已经成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 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其中首先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是如何加强对精神疾病学生 的科学诊断与治疗。与此同时,我们看到有些辅导员在开展具体工作时,面对心 理异常学生罔顾师生边界,在不深入了解相关细节的情况下就随意给学生张贴标 签;
比如学生一段时间情绪低迷,就说学生抑郁症;
一段时间脾气暴躁,就说学 生狂躁症;
然后站在道德制高点一味告诉学生要坚强,要忍耐;
如此等等。根据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疾病的诊断、 治疗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做出。由此可见,高校的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工 作者不具备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能力,辅导员当然也不具有此种资质。以上告 诫辅导员在遇到突发情况时,不能仅仅根据学生的异常表现就判定其患有精神疾 病,更不能把自己的看法随意散播;
合适的做法是将此类学生及时转介到相关专 业机构,让学生得到科学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三、提升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根据《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规定,高校辅导员除了要具备 教育学、心理学、政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素养,还应该将法律知识作为重 要储备纳入日常工作。辅导员要努力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治观念,在开 展各项工作时充分履行职责,及时给予学生法律救济与帮助。具体而言,我们可 以从以下3个方面来有效提升高校辅导员的法律素养,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
(一)加强辅导员对《精神卫生法》的学习、解读和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促进了我国精神卫 生业的整体发展;
与此同时,对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高 校心理咨询与服务起到了导向作用。然而这样一部由国家层面颁布实施的法律, 其意义和作用目前在高校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彰显;
鉴于此就非常有必要在高校中 开展广泛宣传学习、进行落实推广,比如可以通过开展试卷测试、举办知识抢答、 提交学习心得等方式来加强辅导员对精神卫生法的学习与解读,促使他们在处理 学生的具体事务中做到有法可依,将所学真正践之以行。事实上,《精神卫生法》 的颁布明确了各自界限,有利于辅导员更加规范地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既有利于保护来访者权益,也有利于保护辅导员自身。
(二)提升辅导员尊重心理健康教育对象的法治意识 雅斯贝尔斯说教育就是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 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心理健康教育作为“育人育心”的工作,绝对是灵魂工 程。高校辅导员一定要高度重视,并将其上升到法治层面上来进行认识和理解。
首当其冲的是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要保障大学生隐私及尊重其个人意 愿;
这是每个高校辅导员的职责所在。具体来讲,就是一方面要从思想认识上明 确保护大学生隐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尊重大学生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帮助的自愿 性和主动性;
另一方面高校在管理方式上要注意因材施教,针对学生不同的身心 特点,展开符合其个性化需求的帮助及引导。如此,让保护和尊重大学心理健康 教育对象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总之,辅导员要时刻谨记这一原则要求,既要内 化于心,也要外化于行。
(三)创新法治视角下辅导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方式 辅导员一方面既要充分认识到自身法律素养对于开展大学生心理健 康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及意?x;
另一方面也要努力为大学生创造法制教育的良 好氛围与条件,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渗透到工作细节之中,春风化雨般真正促进当代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具体来讲,我们可以通过开展团 体辅导、专题讲座、主题班会等形式促进学生知晓,为什么需要以及如何在法治 要求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作为高校辅导员当然要身先表率,努力潜心学法、 坚持用心服务、立志倾心育人,创造心理健康教育新常态。
四、结语 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的培养及提升任重而道远,需要辅导员自身不断 学习探索,总结经验。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要时刻谨记以国家、学校相 关法律法规为基准,以学生切身利益为出发点、落脚点,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帮助学生,实现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培养。本文来自《上海教育科研》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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