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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演进历程与其走向] 演进历程

来源:护士总结 时间:2019-12-01 07:51:31 点击:

法律教育演进历程与其走向

法律教育演进历程与其走向 法律教育演进历程与其走向范文 一、引言 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律教育快速发展的 同时也不断地遭受着人们批评。当前,法律专业毕业生不好 就业,特别是大部分学生未来无法从事法律职业,法律教育 与社会现实需求的矛盾日益尖锐。这就加剧了人们对目前法 律教育的反思。本文也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来探讨我国高职 高专类院校的法律教育问题。

二、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历史渊源 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种形式的教育纷纷举办,层次亦 呈多样化趋势,从中专、大专、本科(学士)一直到硕士、 博士,共存在五级层次。其中中专教育主要存在于各省所办 的司法学校,学制为两年;
大专的教育方式最为多样,包括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全日制短期职业大学、普通高等 学校附设夜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函授部或独立函授学院、 广播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和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等,学制一般为2年或3年;
本科的学士教育主要由全 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承担,学制为4年,此外还有普通高等学 校附设的函授部或独立函授学院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研究 生(硕士、博士)教育集中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之中,学 制均为3年(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则多为两年半)。高职高 专类法律教育历史渊源很明显来自于80年代以后法律教育的多样化过程中。它主要包括上述的法律教育五级层次中专、 大专层次,具体讲就是各省所办的司法学校、管理干部学院、 以及经改制而来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所开展的法律教育。

这类法律教育的出现一方面是我国教育行政化的体现,即警 察系统、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可以依据自己需要的人才开 办相应法律院校,这里面有体制的因素也有部门利益的考 量;
另一方面,它也是法律教育急速扩张的一种体现。我国 高等教育一直存在着招生量少、高中毕业生获得高等教育机 会低下的状况,所以,我国高等教育不断扩大招生规模,同 时也不断进行专业扩充。对于我国法律教育来说它置身于其 中也一直扩大招生、不断增加新的专业,也进行着教育层次 的不断延伸。

三、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尴尬现实 我国法律教育传统不但有大陆法系的历史印记,也有前 苏联法律教育的烙印。但是,随着我们法治建设不断的深入, 对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突破,我们意识到要去除前苏联法律 教育的负面影响,坚决的以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为基本,同 时融合某些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那么,对于诞生于80 年代的高职高专层次的法律教育,即使它在当时也许有存在 的理由,但是,当今天社会对法律工作人员提出更高的知识 水平和素质能力要求时(本科毕业才能报考全国统考的司法 资格考试,拿到这个资格证才有可能做律师、法官、检察官), 当大量法律毕业生无法找到法律职业类工作时,高职高专法律教育面临的尴尬更加明显。有人面对困境甚至呼吁取消本 科法律教育,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去留不言而喻。当下,全 国高职高专类法律教育机构不在少数,它的存废不仅仅是个 专业本身的问题,还涉及一批教职员工安置、设施设备处理 等问题,所以,以谨慎的态度对待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显得尤 为重要。从社会现实需求来看,法律人才的需求主要集中于 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务部门工作人 员、律师助理等。很显然,法官、检察官、律师这样的工作 需要你取得司法资格证后才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也得通过 考试取得证书才能上岗,至于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律师助理 一般也要求本科以上、同时要有相应工作经验。对于其他随 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与法律有关的工作岗位,它们不但需要 你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你有相应行业的知识背景, 那么这对于高职高专法律毕业生来说,他们几乎不能满足这 些社会需求。

从法律高职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来看,它 似乎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但其实不然。首先,正如上面所 分析,社会现实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基本上需要高职高专 法律教育类毕业生继续努力取得本科毕业证后才有可能满 足;
另外,目前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回避这个问题另外开辟新 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市场来自圆其说,例如,基层社区调解员、 司法助理等。虽然这些行业与法律相关,但是,这些岗位目 前只是理论上的岗位需求,而且,非法律类学生也可以上岗工作。所以,这样的说法很难获得人们的认可。

四、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未来走向 对于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未来发展存在有三种说 法,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存在着社会需求空间,所以它未来依 然有发展的前途;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社会需求没有,所以它 没有存在的必要;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社会需求日益萎缩, 所以它未来将会逐步消失。对于第一种说法笔者在前面已作 过分析,社会现实需求不突出,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未来发展 很困难;
对于第二种说法笔者认为虽然社会现实需求不突出, 但立即取消这类法律教育的冲击力也许是我们社会不能承 受;
对于第三种看法笔者持赞同态度。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 处于运动之中,无论这个事物是否处于正确的运动轨道。那 么,运动着的事物必然有着惯性,它在惯性的作用下依然会 运动一段时间。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目前的存在状态如同物理 学上所言的物的运动惯性一样。它的未来取决于它的运动动 能(未来社会的需求),也取决于摩擦力(未来法律教育层 级间的竞争)。

总之,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行政化设置、教条主义 引导、功利思潮推动下的产物。今天,我们面对这个历史遗 留下来的、倍受争议的法律教育模式,只能借用就业市场需 求的力量和采取可控的人性化调整方式逐步促使高职高专 法律教育走向自己未来,这是理性的选择,也将是我们不得 不做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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