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的党派性不应成为证人能力限制的理由;
警察作证的公务性有利于保障其证 言的客观性。警察作证不仅有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和实体法律的正确适用,而且 有利于激发刑事诉讼各方参与者的主动性,彰显程序自身的公正性,还可有力地 约束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警察作证的公务性、事后性、倾向性是警察证人与普 通证人的区别所在。[55] (六)关于证人刑事责任豁免 有论者认为,在有组织 犯罪、贿赂犯罪中,有必要采用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以保障国家打击重大犯 罪的力度。在许多国家,采用了"证据使用豁免"或"罪行豁免"的做法,美国则兼 采二者。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出现过相关的案例。构建我国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需要:1、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原则;
2、规定证人刑事责任豁 免的种类为"证据使用豁免";
3、适用范围只限于有组织犯罪、贿赂犯罪等,被 豁免的证人原先的罪行必须是轻微的,且证人没有作伪证;
4、将证人刑事责任 豁免的决定权赋予人民法院。[56] (七)关于刑事推定 有论者对刑事推定规则 作了研究。该论者认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并非所有事实都能推定。哪些事实 可以推定,哪些事实不能推定,这是刑事推定规则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不能推 定的事实包括:1、必须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如被告人系精神病人,被告 人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排除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由;
2、要求证明结果具 有唯一性的事实;
3、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不存在共存关系或者虽然存在共 存关系,但盖然性程度不高的。对犯罪主观方面的事实、客观方面的事实以及一 些特殊情形,可以进行推定。[57] 五、简单的评论 在总结一年来刑事诉讼法学 界的研究成果时,我们发现:尽管从表面上看,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呈现出一派 繁荣景象,但是,繁荣的背后也存在着不少的隐忧和问题。对于2009年刑事诉讼 法学的总体研究状况,我们可作以下简单的评论。
(一)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化 与 以往的研究相比,2009年刑事诉讼法学界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略有进展。刑事诉讼的现代化问题首次被作为一个专门的议题加以研究。尽管这种研究只是初步的, 但它毕竟提出了问题,并为今后进一步研究刑事诉讼法的现代性问题奠定了基础。
关于宪法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刑事和解、调解与合意、程序性制 裁、司法审查、证据种类、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问题的论述则在一定程度上深 化了以往的研究。
在证据法学研究方面,最为引人注目的成果当属《一个谬误、 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一文。该文将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问题的讨论基点从本体论转向认识论,并以历史学和现代哲学 作为分析工具,以求为案件事实和证据问题的认识奠定具有普适性的基础。该研 究所得出的结论"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的认识正确与否是个只能诉诸于科学 与常识的问题,不能以抽象的规则加以解决",对于我们重新认识证据规则的功 能、构建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实际意义的证据规则体系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这 种研究有望推动证据法学研究热点、研究方法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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