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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常识】法律常识

来源:护士总结 时间:2019-11-29 07:55:02 点击:

论法律常识

论法律常识 公民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是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时代要求。本 文论述了法律常识的广泛性、基础性、稳定性、习惯性、法律性基本特征;概括了 法律常识的守法底线、概括指引、价值评判特殊功能;阐述了法律常识的重点内容 是法学法律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阐明了法律常识教育的重要性。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在古希腊时期,先贤亚里士多德对法治作了深刻 阐述:“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 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这一论述实际揭示了法治的两个构成要素 ——良法与守法。守法是指法律制定出来后,在实际施行的过程中,从抽象的行 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从纸面上的法转变成现实的行为指导。守法它 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把成文法作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依法而行,最终将自己的社 会生活与法律融为一体,视法律为人类特有的生活方式。

注重守法是当代法治 基本内涵的普遍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公民守法的前提是必须 认识法律。将公民分为法律专业公民和非法律专业的普通公民,法律专业公民与 普通公民对知悉法律的要求程度并不一样,前者要求更高。法律专业公民应当掌 握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普通公民只需要具备法律常识。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是 什么,法律相较于法律有什么特殊功能,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目前在学 术界并没有一个系统的阐述。

一、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 认识常识应先廓清“知识”的含义。“知识”一词在传统上有三种含义上, 第一种含义:是如何做或如何造某种东西的预先倾向、才干、能力、技艺等;第 二种含义:是知识一般地等价于任何在认知上有意义的信息;第三种含义:作为 特定的认知单元,知识被诠释为日常知识或科学知识。

根据知识的三种含义, 有学者将知识界定为:是人类在实践中认识世界所得到的信息、技艺、诀窍、真 理、原则等及其集合。

“常识”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解释:一是普通的知识 【elementary knowledge】二是一般的知识【common sense】。由此可知,常识属 于知识的一种。费耶阿本德说:“常识与我们不可分离,它是我们思想和行动的 实践基础,我们的生活要依靠它” 。按鲍曼的说法,常识即“用来指导日常生活 的知识,这些知识丰富而零散、没有系统性、常常难以用言语表达。我们都在他 人的陪伴下生活,与他人互相交错并相互影响。我们每个人都不止一次经历过与他人交流失败的痛苦,为了在他人的陪伴下更通畅的生活,我们需要许多基本知 识即常识” 。瓦托夫斯基揭示“常识是广泛的,是长期的经验产物。它可以说是 社会进化而来的对人类环境的适应。它的适应性证明它有着很大的生存价值,而 且从某种进化的观点来看,它是人类生存的一种重要手段” 。

综上所述,常识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广泛性,常识广泛存 在于社会生活中所覆盖的每一个领域,为正常的社会活动提供保障;二是基础性, 常识是基础性或本源性的认识,是知识的基础性内容;三是稳定性,常识是长期 发生的众多现象和过程的概括,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极其稳定的共识;四是习惯性, 常识一旦形成,就变成我们的习惯,会习惯的、无意识的指引着我们的行为。法 律常识是法律的常识,常识具有的特征,法律常识当然也具体。法律常识相较于 常识还具有区别特征,即法律性。综上所述,法律常识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广泛性;二是基础性;三是稳定性;四是习惯性;五是法律性。

1.广泛性。法律常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指导性,它对很多领域的社 会关系都能进行宏观性指导。例如,“民主”作为一种法律常识,民主不仅在社会 生活层面,而且在政治生活层面都作为一种基础性调节的手段。民主在社会生活、 政治生活中表现为:立法民主,行政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选举民主,协 商民主,谈判民主或民主政府,民主程序,民主生活等。

2.基础性。基础在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事物发展的根本起点”或是“为 事物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法律常识的基础性是指法律常识在法律中 处于基础地位,亦是法律的基础原理。例如,“民主”在法律制度中处于基础地位, 任何制度的构建都将以“民主”为起点,任何制度的完善又将会回到“民主”。简而 言之,法律常识是法律的起点,又是法律的终点。

3.稳定性。法律常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含义不会随着一个具体条文 的修改而发生改变,具有稳定性。王名扬教授提出:任何法律,其内部均是“同 时存有一个可变的因素和一个稳定的因素。法律的稳定因素是法律的传统,构成 法律的固定的基础” 。法律常识是构成法律的固定基础的一部分,是社会重大价 值的积淀,亦是法律内在的、本质的、抽象的东西,更是一以贯之的价值。

4.习惯性。法律常识是法律意识的最高阶段,是一种无意识的习惯性 的意识形态。法律常识坚定不移的、深信不疑的告诉公民如何行为,对公民的行 为是一种不知不觉的、未加注意的、不由自主的指引。在法律常识的影响下,公 民则会习惯性的按法律常识的指引为之,所以法律常识的习惯性对塑造公民的守法意识有重要的意义。

5.法律性。法律常识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行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指导。法律性体现在 以下三方面:一是体现了法律权力(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二是体现在 其可以作为立法、执法和司法之依据;三是对公民的法律行为会产生直接的法律 意义、法律效果,如果不按法律常识为之,会导致一种否定的法律效果。

二、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 法律常识除具有与法律相同的功能之外,还有特殊功能,具体而言, 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守法底线功能 “底线”这个词有其比较鲜明乃至强烈的色彩,表示一种“很基本的”或 “很重要的”的含义。

守法底线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种普遍主义 的,第二,它是一种强调基本义务的。守法底线是指对守法主体是普遍的,是最 基本的守法义务。法律常识是基础性真理、原理,是公民应当遵守的最低要求。

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认识法律常识,进而被法律常识所同化,在其内心深处形成共 识,形成守法意识。法律常识的守法底线功能对引导公民做一个守法公民,具有 重要的意义。

(二)概括指引功能 法律的指引功能,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的调整。法律常识的 概括指引,即法律常识对人们的行为是一种方向性的调整。法律常识含有一种允 许、命令、禁止或调整人的行为与行动的概括性声明或指令,它对人们的行为是 一种方向性的、大概的指向。法律常识的习惯性会不知不觉的、未加注意的、不 由自主的概括指引人们的行为。法律常识的概括指引功能对引导公民合法行为, 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价值评判功能 价值评判是以某一选定的标准进行衡量,是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有无 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评价与判断。主体进行正确的价值评判,需要 有一个共识标准。法律常识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真理或原理,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 淀,也是一种价值评判衡量的共识标准。法律常识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共识,对公 民的行为有一种价值层面的评判,直接影响着公民价值观的形成。法律常识的价值评判功能对公民守法价值观的塑造,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 从法律常识的广泛性、基础性、稳定性基本特征分析法律常识的主要 内容。首先,法律原则没有具体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具有广泛的适用 性、指导性。其次,《布莱克法律辞典》记述:“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 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 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再者,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稳定部分,其含义不 会随着法律规则的修改而改变。综上所述,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是法律原则。另 外,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可以分为公法与私法。调整国家权力的法为公法,调 整私人权利之间的法为私法。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又对立统一于根 本法宪法,可以认为法律原则主要包括宪法原则、公法原则、私法原则。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位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内容确定了国 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从整体上确定规范、限制和保障国家权力 运行的规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法治背景下,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根 本。宪法原则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 原则等。公法是规定国家和个人之间权力和服从关系的法。在法治背景下,公法 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公法一般包括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公法原则主要包括:
罪刑法定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私法是规定个体相互之间权利 和义务关系的法。在法治背景下,私法是公民守法的重点。私法在大陆法系国家 一般划分为民法。私法原则是指民法原则,主要包括: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 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

四、法律常识的教育 通过对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特殊功能、内容进行分析,不仅能够使 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常识,而且也为进一步探讨法律常识教育的重要性作了充足 的理论准备。从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角度,法律常识是普通公民应当具备的基础 知识。从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角度,法律常识可以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概括指 导公民的行为,塑造公民的价值观。法律常识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那如何才能 普及呢答案是教育。没有教育,就没有公民的守法,就没有法治的进步,教育是 法治进步的主要载体。

法律常识教育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适时的、可行的。接受法律常识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 要积极接受法律常识教育。通过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法律认同感, 保证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我们不仅应该进行法律知识 教育,培育合格的法律专业执业者,更应该把目光聚焦于普通公民,通过法律常 识教育,培育符合法治社会需求的普通公民,使普通公民知法、懂法、守法,以 满足法治建设的需求。

作者:叶霖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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