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构建工作的不断推进之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取得了一系 列重要的成就,这是值得高兴的。但在民事诉讼法学向现代化转向过程中所出现 的各种问题却不容忽视,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限制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向现代化 的进一步转向,必须要从问题根本入手,探索有效解决方法加以解决,这样民事 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工作的必经之路。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取得的成就 自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已走过了60多年的发展历程。
在这60多年中,从无至有,从零散到基本成型,从基本成型到不断修订调整,我 国民事诉讼法学取得了重大发展成果,形成了较多的研究资料,积累了较多的经 验方法。这种成就突出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学的三次立法和修法,体现在对司法机 关司法活动所产生的深刻影响之上,给司法机关解决民事诉讼问题,解决各种疑 难问题和司法解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和智慧。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我国 普及法律教育,传播现代民事诉讼法律观念,提升国民诉讼常识与素养中,民事 诉讼法学均功不可没,起到了巨大的正向作用[1]。除此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 学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日益繁荣,每年在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民事诉讼法学 相关的论文、专著、书籍等著述接近上千种,国内关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范围、 研究深度也越来越广泛,深刻,研究内容更加丰富,研究方法更加多样,研究视 野更加宽广,这些都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快速发展,是取得的重要 成就。
二、民事诉讼法学当前面临问题 (一)研究弊端多,局限性强 民事诉讼法学较多的研究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研究方法较为 单一、陈旧,方法的更新滞后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进程,研究的知识论与方法论未能较好的保持同步,理论与实际联系不够紧密,甚至相脱离;不管是特定课 题研究还是从整个法学体系角度来看,现有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都尚不够完 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一些相关理论内部之间出现矛盾,导致相关理论之间 难以有效融合,既限制了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又制约了研究工作的正常 进行。
理论与实践密不可分。民事诉讼法学的法制实践具有多样性,但在具 体的实践过程中,单纯的用理论对实践中出现的所有问题进行处理显然难以取得 令人满意的效果,而这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法制实践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由于理论对实践指导不强,结合不紧密,导致实践工作未能较好的开展,研究缺 乏前瞻性,缺乏深度,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面临着较大的局限性[2]。
(二)相对封闭,缺少与外界联系 民事诉讼法学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构成的一部分,理论上民事诉讼法 学应该对司法和立法活动产生相应的理论指导作用和实践指导作用,但实际上, 这种指导却并不理想,在某些情况下还未能起到指导作用。另外,在相关法规文 件的编制过程中,民事诉讼法学也未能起到应有的功能作用[3]。民事诉讼法学 在司法和立法中所具有的理性指导作用不是在该法学形成体系就能够实现的,它 需要经过长期不断的修订完善,经过多种学说假设的洗礼而后才能取得进一步的 发展和成熟,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在相关理论的研究上还有所欠缺,研究范 围较为封闭,缺少与外界的联系,缺少批判性,难以推动民事诉讼法学快速发展。
而且,民事诉讼法学是整个科学系统的一部分,专业性很强,应到融入整个系统 之中,但目前我国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知识贡献率还远远不够。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 (一)研究方法论的现代化转向——多元递进 研究方法是研究工作中不可缺少要素之一,采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可以 有效提高研究效率,减少走弯路现象。民事诉讼法学从其出现至今,研究方法一 直与其相生相伴,由于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民事诉讼法学已发生了一 系列变化,所以研究方法也要及时更新,以适应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之 需要。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论兼具主观属性和客观属性,客观属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民事诉讼法学在研究中所用到的方法论会受到其他科学发 展的影响和制约,且这种制约往往大于民事诉讼法学给整个科学方法论发展所带 来的推动作用。其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存在一定差异和客观性[4]。时代 与社会是在不断变化的,而两者的变化会给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出不同的要求, 造成差异产生。在主客观属性的双重作用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在60多年的时间 里其研究方法论发生了较为频繁的变化,形成了许多研究范式,在很大程度上推 动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不断向前发展。研究方法论的这些研究范式有着明显的 多元性、阶梯性和层次性,形成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论现代化转向的多元递 进状态。研究方法论的多元递进主要表现在四方面,即普法法学、注释法学、实 践法学和理论法学。按照时间顺序,上述四种研究方法每一种都代表了我国民事 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时代,是一步一阶梯扎扎实实稳步前行的结果,是民事诉讼 法学现代化转向的一个重要体现。
(二)程序哲学观的现代化转向——二元并存 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在现代化转向过程中,在研究过程中所出现的 上述问题,以程序哲学观为基础,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进行指导,不失为一种行 之有效的方法。当前,程序本位主义和程序工具主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 所依据的两个主要程序哲学观。程序工具主义以近代哲学为基础,程序本位主义 是现代社会法制秩序构成要素,这两种哲学观的运用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程 序哲学观二元并存的现代化转向状态,并且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这种状态都 将维持着。
程序工具主义是哲学史发展的必然结果,符合历史要求,而程序法虽 作为一种附属法,但对司法结果审判却起着工具作用。在程序工具主义基础上, 程序本位主义逐渐发展起来,它反映着人类理性的提高,代表着人类对法律理解 的更新。在这两种程序哲学观的运用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立法、修订和研究 受到了较大影响,民事诉讼法学在立法上开始注重对相关人员诉讼权的保障维护, 这得益于程序本位主义的融入。虽然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的是程序工具主义一 定的滞后性,但并不意味着其完全不适用于转向后的现代化民事诉讼法学,其在 民事诉讼法学的司法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依旧不可小觑[5]。因而程序哲学观二 元并存的状态将是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的一个主要表现。值得注意的是,在 具体运用过程中,必须要对程序工具主义的弊端和程序本位主义的绝对化进行有 效防范。
总结:综上所述,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在多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值得我们肯定和继续,研究发展所面临的问题需要我们思 考和解决。因此,我国相关法律人员和学者应不断加强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 修订和完善,促进程序哲学观和研究方法论现代化发展,在逐渐缩小与发达国家 之间差距的同时,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向现代化的快速转向。
作者:张亚 来源:科学与财富 2016年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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