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招改”背景下公安院校本课程教学内容研究必要性 课程内容是实施教学活动的实施依据,是完成课程任务、实现课程培 养目标的决定性因素,这是显而易见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庞杂的内 容与“公安招改”后公安院校各专业培养方案所附的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确定的 较少的学时数之现实要求,决定了我们必须重新整合本课程的内容。本课程是《行 政法》课程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合二为一的一门课程,而《行政法学》课程本 身就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知识体系,概念庞杂。《行政法》课程自身的这种庞杂性, 就使得其和《行政诉讼法》共同组合而成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在内 容上必然显得十分的纷杂。在“招改”后课时大幅压缩的情况下,如果不对课程内 容进行新一轮的研究、整合,想把本课程讲细讲深,没有足够多的学时安排是不 可能的。
二、本课程设计的指导思想分析1.本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应以培养行政执法能力为核心。从学科的角 度看,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以素质教育为理念,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高素质、厚基础、通经济、有专 攻、能应变的复合型创新人才为目的。其精神实质就是要强调对学生法律职业能 力的培养,避免“高分低能”的教育尴尬。“公安招改”后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虽然 与我国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原则、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及考核方法等 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在强调对学生法律能力培养这一点上,二者应该 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公安招改”体制下,公安院校本课程的设计首先就 要紧紧围绕培养学生行政执法能力这个核心进行。
2.本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应紧密联系公安一线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在经历了本次招录培养体制历史性变革之后,我国所有公安院校培养的毕业生, 如无意外情况发生,将百分之百的进入人民警察队伍,在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 公安机关中从事公安工作。而公安工作主要包括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两大块,且 在实际工作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干警数量远远超过从事刑事司法等其他工作 的干警数量。这一现实情况即决定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在“招改”后的 公安院校课程体系中的特殊重要地位;
同时也要求我们在进行本课程的内容选择 时,必须从公安一线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出发,向学生传授行政执法中最需要的 法律知识,培养学生胜任一线公安行政执法必备的法律实务技能,唯如此,方能 真正达到公安部《意见》关于人才培养的各项要求。
三、“公安招改”后公安院校本课程内容设置的原则 在综合考虑本门课程内容上的自身特点和公安部《意见》中有关人才 培养原则和人才目标的规定和描述后,笔者认为,“公安招改”背景下公安专科院 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内容的设置应当坚持如下几个原则:
1.要以实用为目的。此次“公安招改”后,公安院校招收的公安类专业 学生,其就业面向的大多是我国各地基层公安机关。适应和服务于公安实践是公 安教学的重点,当然也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的重点。因此,笔者 认为,“招改”背景下公安院校本课程的教学不必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只 需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即可,而应强调法学专业技能的实用性、针 对性和所学理论基础知识在实际中的适用性。无论是理论基础还是实践技能都应 以“必需、够用”为度,以实际应用为重点。培养的人才在实践能力上要比普通政 法院校的学生要强,理论基础的功底要比成招生扎实。总之,用得上的内容多讲、讲深、讲透;
用不上或者说一时用不上的,可以留待以后合适的机会加以补足。
因为其培养的人才既不是“法学本科压缩型”,也不是“简单操作型”,而是“应用 型”。
2.要以学员能胜任行政执法为出发点。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常见的案 件是打架斗殴、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轻伤害等。要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课程的教学与公安实践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把公安民警办理前述五类案件中的 难点、重点梳理出来,从执法程序、执法措施、实体评判、程序运用、法律文书、 卷宗处理等各个环节加以细化和深化,结合行政法律的106项基本知识加以讲解, 让学生听得懂、学得会、记得牢、用得上,切实以执法现实为出发点和归宿。落 实到行政法教学中,就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章节是讲授重点,要 把这些章节的知识讲深、讲透。
3.精讲行政原理为重点,强调常用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从其工作内容 上说,是刑事侦查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从其机关性质上说,是政府的一个工作 部门,是行政机关。因此,服务政府工作大局、服从政府领导是公安机关的义务。
公安院校的毕业生在未来的公安工作中,很可能不是从事执法工作,而是从事行 政管理工作,诸如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后勤保障等行政工作,这些同样需 要掌握行政法律的基本知识,包括机构的系列、公务员管理、监察知识、财务法 律法规等。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要将所有理论问题和法律规定都要讲透,没 有这个可能也没有这个必要。我们只是主张只要是将来学生毕业后,在一线公安 工作中最可能用到的行政法律知识,都要在课堂上有所体现、有所涉及。因此, 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监察等章节是教学的重点。
四、对“公安招改”后公安院校本课程内容的具体设置的建议 出于上述三原则的考虑,为了真正实现“公安招改”后公安专科院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培养目标,在总结以往教学经验并充分考虑学时 有限等因素的基础上,笔者对“公安招改”后,公安院校本门课程的具体内容的设 置提出以下两点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1.应保留本课程以往的知识体系之基本框架。考虑到大多数学员在入 校前都没有本课程的理论基础,为了让他们对本门课程的内容有一个完整的、清 楚的了解和掌握,笔者认为仍然应保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以往的知识 体系基本框架。即,整个课程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行政法基本理论, 主要对行政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进行讲授,其中包括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重要内容;
第二部分为行政主体篇,包括行政主体、行 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公务员、行政相对人相关知识点;
第三部分 为行政行为篇,包括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 程序;
第四部分为行政监督和救济篇,包括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赔偿、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等内容。整个编排遵循的知识逻辑是:什么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本课程所讲的内容适用于哪些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能做出哪些 行为、形成哪些法律关系——如果在此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如何解决。“这不仅符 合法律思维,也合乎人类认识、学习新知识的一般规律,便于学员的理解和掌握。
2.科学整合具体知识点,精讲理论,强调重点。在上述既定的知识体 系整体框架下,对每一部分具体内容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应当紧扣本课程的培养 目标,充分考虑公安一线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必须和够用”的宗旨, 对具体知识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整合。理论课的教授中,在第一部分中,应当主 要讲授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等基本概念。而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 法发展的历史、渊源则略讲或不讲。第二部分中应当主要讲授我国现行的行政主 体,能够明确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要求学生掌握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和受委 托组织在具体行使行政权的时候的权限和职责。第三部分中应将行政行为的合法 与有效条件,以及公安一线行政执法最常依据行政程序做出几种具体行政行为, 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作为讲授的重点。在课程的最后 一部分中应当重点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规定。
在实践教学的内容选择上,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招改”后,各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附表3中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内容的规定, 笔者认为,本课程的实训课的项目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①案件受理;
②正确适 用行政强制措施;
③调查取证;
④正确适用告知程序;
⑤组织听证程序;
⑥参加 行政案件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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