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国资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三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四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严格考核,认真追究。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党组(党委)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法规,抓好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增强廉政勤政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廉政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及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对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投资项目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集体研究讨论的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根据企业的发展,不断充实、修改和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
六、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对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给以热情及时的帮助。
第六条行政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单位的经营与管理的总体目标,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等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研究制定强化企业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堵塞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漏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针对生产经营与各项业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进行专项执法监察。
四、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第七条纪检组、纪委
一、协助党组、党委和行政共同抓好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制度和规定,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如实向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报告。
二、掌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情况,督促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参与配合干部部门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工作,及时向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报告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认真做好党内外群众关于党风廉政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四、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及时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廉政建设要求和规定,增强廉政意识。
第八条工会
一、协助党政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基层,了解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对职工所反映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共同研究、分析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与规定。使工会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互为促进,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
第九条各部门
一、根据党组、党委和行政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廉洁自律的规定,配合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加强学习,教育职工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树立廉政勤政意识。
三、对本部门出现的不正之风,要及时果断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措施。对出现的违法违纪的情况要向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十条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党政正职
党组(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单位中层正职干部的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所分管的部门、工作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政副职
党政副职对本
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纪检组长
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集团公司总部监察部主任、纪检组副组长、直属纪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纪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四、三总师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的三总师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工会主席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工会副主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工会主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自我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对个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检查。要发扬好的方面,及时克服不足之处。如有违法、违纪问题,应主动深刻检查,积极向组织汇报。
第十三条组织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个别考核与普遍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上级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深入到群众中,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客观地反映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选聘、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应认真记载,作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以下情况应予以追究: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在政治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政策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至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或其他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以至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五、由于违反科学决策程序,盲目施工、生产,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职工伤亡事故的;
六、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使本单位的财产被盗窃、贪污、诈骗和浪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对本单位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纠正或授意掩盖欺骗,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违反集团公司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独断专行提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案件的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对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不制止、包庇纵容的。
对出现以上问题的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条规为准绳,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或组织分工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所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或组织分工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十九条有关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一、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50万元以上;死亡1-5人或重伤5-30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二、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影响的。
第二十条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突出,受到广大干部职工好评的领导干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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