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 次会议做工作报告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标志着邓小平讲话中国内法任务的基本完成, 根据邓小平的部署和我国法制建设现状,新时期的法制建设,除对国内法的完善 外,我们务必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
加强国际法研究是捍卫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二战后,国际法的 意义拔高了,国际法有了真实的全人类利益客观内容。近代意义国际法产生于欧 洲三十年战争,其标志事件是: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威斯特伐利亚公会 (1643~1648年)通过《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承认罗马帝国统治下的邦国成为主 权独立的国家,并且主权平等。自近代意义国际法的产生到二战前,虽然也有国 家或国家联盟打着“国际”的旗号,但其实质仍然是主权国家或国家联 盟之间的利益角逐,不具备或不主要具备代表全人类利益的客观内容。
二战结束后,这种情况发生了质变:国际法有了真实的全人类利益关切。比较典 型的全人类利益,如人类拥有的核武器足以在短时间内将人类毁灭多次,这是休 眠状态的“活火山”。一旦爆发后果不堪设想。又如:环境污染和可持续发展问题, 人类实质上又是在搞“慢性自杀”。除此之外,海洋资源的开采、外层空间的利用、 网络空间安全、生物科技等,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全人类利益。所有这些问题,如 果失去国际法的有效控制,科技力量均有可能异化为人类的“杀手”。而且,21 世纪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全球问题将越来越多,全球问题需要国际合作与国际 法治。国际法作为特殊领域内的上层建筑,随着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国际法之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也在与时俱进地跟进,突出表现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 法公约》正式提出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即该公约第53条:“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 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国际法由“软法”正不断地被注入“钢法”特性。
加强国际法研究已经被广泛地用于捍卫各式各类私法主体利益的需 要。二战后,国际法的姿态降低了,国际法走近了寻常百姓。在传统国际法中, 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关于私法主体是不是构成国际法的主体,目前我 国学术界认识不一:主流观点认为不能构成;另一派认为私法主体是国际法的“有 限主体”。笔者认为,解决分歧的关键是,首先我们要尊重事实,然后是循名责 实。尊重事实,我们可以看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等确立 了,因违反国际法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审判原则: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 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家同 意的前提下可以提起国际仲栽;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赋予自然人和 法人权利,即可以作为当事方,将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特定纠纷诉 至国际海洋法法庭;等等。大量的“非政府组织、法人和个人”进入国际法所规定 的救济程序。循名责实,如果尊重上述事实,关于“私法主体是不是构成国际法 的主体”之争议已无必要。因为,争议双方使用的“国际法主体”不是同一个概念, 分歧的实质仅此而已。事实上战后以来,国际法的主体正不断扩大,国际法已经 全方位地走近寻常百姓,如:国际法为私法主体创设权利,如《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为私法主体设定义务,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规定私人有遵守公约的义务;国际法为私法主体设定行为规范,如《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总之,战后以来,国际法离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再遥远和 高不可及。一般说来,只要走出国门,就有可能涉及国际法;只要解决涉外或国 际纠纷,几乎就必然地需要用到国际法。
加强国际法研究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个组成部分中 没有国际法,这并不是说国际法不重要,也并不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可以脱离国际法体系而孤立存在。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体系庞大、内容庞杂,国际法体系在客观上不可能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的任何一部门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每一部门法也无法对应地延 伸国际法,因为其内容主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国内法。事实上,加强国际法的研 究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只有深入了解国际法和有 关外国法,才能很好地掌握国内法,改革开放以来构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是在兼采国际法和有关外国法的优良成果,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国际化、“后来者居上”的先进性等品格,学好用 好国内法,必须在比较法背景上深入研究国际法和相关外国法。目前,关于中国 政府参入制定、加入、签署、批准的有关国际条约,学术界对这一部分国际法是 否划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争议。在笔者看来,这一部分内容划归和不 划归国内法体系均可,关键是我们要尊重如下事实:一是“国内法化的国际法”在 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部分法既是我国法律规范体系的一部分,同时又属于国 际法的一部分。二是除这部分已经“国内法化的国际法”之外,国际法仍然是一个 十分庞大的体系。三是无争议的事实是,中央明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主要由国内法组成。四是目前国际上对国际法的处理普遍遵循实用主义原则,“根 据需要有重点地保障自给自足”,我国的国际法建设也只可能在这个水准上进行 规划,宜单立一个门类:“国际法与有关重要外国法”,根据需要有重点地研究。
如果说,邓小平当年提出“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这一伟大号召只是神 州大地上的一股“清新的气息”,那么今天我们看到的是,这一伟大思想在神州大 地已普遍结果。2010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29727亿美元,中国成为世界 第一大贸易出口国、第二大贸易进口国,成为仅次于美国之后的全球第二大经济 体;2012年6月5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召开会议,提出江苏企业、城市、人才三 个国际化战略目标,“以国际化企业为主体、国际化城市为基础、国际化人才为 支撑”。上述成果和江苏省“三个国际化建设目标”与国际法建设是密不可分的, 国际法既是方法,又是保障,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 配合中央“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引进来、走出去”战略,我们务必大 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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