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立法根据不足,立法体系缺失目前我国关于农民社会保障权的依据 单一、笼统,不成熟,多数都是参考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整体上社会保 障权可谓形同虚设、缺少强制性、意义不大。
( 二) 法律监管机制缺失中国农民的经济基础薄弱,又处于国家的弱势群 体行列,其法律地位必然处于较低的位置,法律意识没有达成共识,缺失维护农 民社会保障权的法律组织和机构。
( 三) 法律实施系统缺失有法必依要求我们对于法律必须严格实施,才会 保障法的有效性、强制性、存在性和延续性。中国目前对于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法 律已经处于劣势地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果对于现有的法律不去实施,农 民社会保障权无法得到保障,也难以发展更有效的相关法律,广大农民长期仍然 处于弱势地位。
( 四) 国家经济支持不足中国农民保障权所面临的问题最直接、根本的原 因是中央政府资金投入不足、经济支持力度不够。一方面,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 对于农村地区的财政支出相对较少。另一方面,对于当地政府,会把较大部分的 经济用于落后的农村的经济发展、甚至有的当地政府把用于保障权的经济资金用 于经济建设中,出现保障权基金被掏空而又无法弥补的不良现象。
二、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法律视角 作为社会群体中的每一位成员,都会经历困难时期,如今的城镇群体各方 面都比农民优越、因此对于广大农民我们应该更加关爱给予照顾。
( 一) 农民社会保障离不开正义 我国深度改革发展正处于非常时期,社会上公平和正义问题有所彰显,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和文化水平的提升,人们开始呼吁社会要公平、社会 要正义。正义和公平的呼声也标志着社会更加成熟、人类文明更加进步。正义被 认为是人类思想上最崇高的愿景,而法被认为是维护正义标尺。如今学术界的鼻 祖也主张能够维护和承载正义的最好手段是法律。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体系离不 开正义的力量,有了正义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合理和科学的分配,有了正义农 民社会保障权的机制才能良性发展。我们的农村经济水平比较落后,如果我们不 能给广大农民社会保障的权利来支持他们发展,农村发展将会与社会发展的轨迹 越来越偏离,我们的正义就失去了条件,国家将会在发展道路上跛行。纵观历史, 每个时期的国家发展都离不开农村的发展,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农民社会保障权的 构建和完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正义的彰显,很早以前便成为人类追求的最 高境界和终极目标。尤其处于经济落后的农村,国家层面也采用有效的宏观调控 等法律手段进行收入再分配,来帮助广大农村、农民的建设、以缩小贫困差距, 来维持社会公平、消除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因此我们要时刻将正义感铭记于心, 我们国家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才会今早完善、健全弱势全体才会享受到权利。
( 二) 农民社会保障离不开平等 法律的魅力和权威源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无法超越法律的权限。
平等是法律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同样平等也是我们人类毕生所追求的价值观。农 民是我们社会大家庭中重要的分子却无法和其他城镇居民的待遇一样,农民往往 被边缘化,往往没有好的社会保障顾及到他们,越是弱势全体,越是没有得到格 外关注,实质上这是极其不公平、不平等。一方面我们国家制定的、没有平等的 惠及到农民、保障制度、相关法律需要彻头彻尾的修正,另一方面,应该提高农 民保障制度的法律地位、将其与城镇居民的法律待遇相同。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 律本身的平等性、才会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的正义性。例如、切切实实对农民 有利的医疗制度、养老制度、也让广大农民能感受到病有所医的便利和欣慰。
( 三) 农民社会保障离不开人权 法律最光辉的一面是有利于保障人权,人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如今是人权的时代,我们社会中的每一成员都可以享受到的最基本的权利,即可 以从国家、组织及其他全团及个体得到帮助的权利,而我们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落实、或者根本没有充分享有时,我们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争取到最基本的、公平的、可以享受国家及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帮助的权利。三农 问题同样也是当今改革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难题、只有农村发展好、实现现代化、 我们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才指日可待,只有农民的生活幸福安康,我们全中国才会太平,广大农民的人权得到保障是农村发展的最终目标。我们以农民人权为出 发点和落脚点,来实现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意义深远,即使农村地区状况难 以改变,例如老龄化人口集聚多、环境脏乱、文化水平低、人们法律意识薄弱、 当自己的基本权益受到威胁时相对比较麻木而不是采取有效手段去捍卫、农民的 人权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这些难题都不是我们极力捍卫人权的障碍。因为人权 不光对于个人的生存权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人 格尊严的彰显。
三、应对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法律思路 ( 一) 完善宪法中有关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权的相关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其他法律都是宪法的子法, 宪法的规定是最基本的原则,而其他法律规定都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宪法规定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性规定是指通过宪法这一 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来以宪法规范的形势确认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基本权利,已达到 对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维护。宪法上的确认对农民社会保障具有最高效力, 最高的权威,处于首要的地位。1982 年宪法以及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都对中国 公民社会保障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我们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社会 保障权利有明确规定的同时,我们还要审视这部宪法中的宪法规范对公民社会保 障权利的不足: 1 许多条款具有宣示性的特征,问题的规定不确定,操作性不是 很到位。2 概念规定不清晰,没有规定到具体的细节处,比如物质帮助权,应不 当使用社会保障权。
( 二) 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权需要通过立法来保障统一性 建立健全我国现代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摒弃我国落后的社会保障 制度是当务之急,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我国步入现代保障国家的前提条件。
在现阶段,我们要努力确认改革社会保障机制的法律成果,为中国农民社会保障 权的巩固打下了良好的法治平台。世界各国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完全是 以制定社会保障法来作为自己逻辑的起点的,没有全国规范明确的,实施操作性 强的法律就不可能称得上具备完善成熟的现代化国家。应当将中国农民社会保障 权利法律制度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身份关键的部分,放在 突出的位置上来抓,抓紧制定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法。
( 三) 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权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的选择对于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法律制度的立法构建模式的选择角度,可以采用 法律移植的思想来对国外先进的社会保障模式进行优劣权衡之后,加以选择性的 借鉴,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来作出唯美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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