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风险主要包括没有重视合同双方对有关事项进行谈判、磋商时, 提供的大量与合同标的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也是具有 法律效力的资料。其次一些企业由于没有重视法律条款的选用或者不熟悉适用的 外国条款而造成法律适用条款风险;
此外还包括合同当事人因忽略贸易术语的 不同而产生纠纷而造成合同风险以及违约责任条款风险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风 险。
在当前不断变化的贸易环境下,复杂的竞争手段和多变的法律法规,使得 合同风险呈现出国际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国际贸易面临跨国交易,面广 线长,经历的中间环节多,情况复杂,进出口企业经常面临跨国界运输、国际支 付等环节,使得企业经常面对各国不同的法律、语言、经济政策、风俗习惯,以 及不同的海关制度、货币等,同时国际的局势变化,影响了贸易发展的稳定性, 所以合同纠纷多种多样,风险复杂。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成因 造成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原因,既有客观的贸易环境特殊性影响,也有 企业主观的自身因素。
经营环境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会面对东道国和国际环 境的影响,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科技水平、风俗习惯、法律水平、文化差异差 别很大,如果不熟悉这些差别,信息掌握不准确不及时,就会使得合同的订立和 履行面临风险。有时某种产品存在多种质量标准,诸如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 际标准,多种标准混杂容易发生差错,比如我国向日本出口家禽,日本的卫生标 准高出国际标准的500 倍,如果出口方不熟悉该标准最终势必发生合同纠纷。
从企业自身来讲,许多企业本身在现代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管理 方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标准不接轨,缺乏熟悉跨国经营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且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甚至发生合同资料保存不完整,文档资料不清晰,交接不及时 甚至丢失现象。最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向对方索赔,无法维护合法合理的权益。此 外抗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企业为了抢到合同 盲目压价,完全不顾及潜在的风险,重口头承诺轻证据保留,重中标轻履约,抗 风险意识十分淡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有些 企业不履行合同成为家常便饭,而发达国家法制化程度较高,要求合同双方必须 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否则将被索赔从而遭受损失。
三、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 ( 一) 善于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妥善保留来函电 合同内容除双方的协议以外,还包括一些单方函件,如各种报价、形式发 票、电子邮件、各种信件和传真,甚至是即时通讯记录。尤其对于复杂交易,合 同双方可能会对合同涉及到的某一条款反复通过函件进行磋商以致达成一致,那 么这本身就是一个合同条款,即使该条款不被载于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且在 保存证据资料时通常对对方发来的资料保存较好,而对己方发出的资料出现混乱 和保存缺失,所以在发出资料时应当对文件备份,并进行归类,标记日期和事件 以便查阅。
( 二) 制定恰当的法律适用条款 目前国际上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体法律规范中最重要的一部 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公约》还存在很多缺陷,其 并未涉及合同有效性、所有权转移及人身伤害等重大问题,受损方的举证责任也 未明确规定,而且实践中还存在《公约》与国内法优先适用的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所以在 制定合同时要谨慎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比如在适用时不一定只选择一个实 体法。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可以合同某一条款适用一国法律,合同另一 条款适用另一国家法律,并无法律规定只能选择一个实体法,宗旨是符合双方共 同利益并有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此外,《公约》中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的 第69 条前两款规定与我国《合同法》有所区别,适用应当注意。《公约》第69 条 第一款规定风险从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买方不收货从而违反合同时转移;
而《合 同法》第143 条规定若买方使得标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则自违约之日风险转移。
二者有很大不同,《公约》规定买方在适当的时间内不接收货物,风险就转移到买方,《合同法》规定自违反约定之日起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事 实上《公约》的规定相对更合理,因为给予买方适当的时间使得买方并非一旦风 险发生就要承担所有责任,相反会促使买方不对损失听之任之,防止损失扩大;
另外促使买方尽快收货,有利于商品交换流通,尽量减少双方损失。所以在适用 法律时买卖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可以尽量适用《公约》。按照《合同法》第146 条 规定,双方约定了交付地点且货物已交付到该地点而买方未收取货物的,风险自 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而对于《公约》69 条第二款并未明确指出风险 的转移时间点,但是实践中通常应在跨国承运人卸货时发生转移,所以在签订合 同时应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防止纠纷发生。
( 三) 合理制定索赔条款 包括制定损害赔偿和违约金条款。由于各国对损害赔偿原则的不同认识, 在制定损害赔偿条款的时候需要解决对准据法的选择以及应对选择了不同准据 法的结果。
由于各国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差别太大,而《公约》是目前国际上用于调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我国也早已加入该公约,对《公约》 的条款更加熟悉。因此以《公约》为准据法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能够尽量与贸易伙 伴达成一致,减少纠纷可能性,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但是订立合同时注意,《公 约》中对于损害赔偿的时间、地点、非金钱损失赔偿、损益相抵原则规定不明确, 尤其是损益相抵原则在国际贸易中非常实用,所以如果适用《公约》,合同当事 人要在合同中对于《公约》中未规定的重要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因此订立合同时 要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法律来规定损害赔偿条款。
违约金数值由双方协商确定,首先,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要根据违约 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来定,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背离该损失数额;
其次, 当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害方的实际损失的,被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被损害方的实际损 失的,损害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一般高于实际损失 则无权请求减少。违约金是一种违约责任方式,不必进行先行交付。实践中在违 约金问题上经常出现纠纷,常有用违约金进行欺诈的案例,因此出口方签订合同 违约金条款时应注意对方的履约能力,履约期限以及要有防范利用违约金欺诈的 意识。
( 四) 选择恰当的纠纷解决途径当出现国际贸易纠纷时,应当按照合同预先约定的途径予以解决,合同中 通常约定的方式是仲裁和诉讼。实践中仲裁常见风险点主要集中在模棱两可的仲 裁协议中,贸易纠纷分歧较大,无法调解也不适用于仲裁,那么贸易方通常会提 起诉讼。
仲裁和诉讼各有一定利弊,其实通常来说关键看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有无 资产,如果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没有资产,对方企业在我国有资产则选择诉讼, 便于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并执行财产,对我方当事人有利,否则一般选择仲裁。
只是在实际工作中应对仲裁和诉讼的应用加以区分,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仲裁或诉 讼,从利于解决合同纠纷,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预见风险进行有效防 范,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 五) 签订合同保值条款 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并非一成不变,加之贸易国的法令、动乱、罢工等意外 事件的影响,使得合同不能按照规定履行。规避此类风险,需要在合同中对容易 发生变故的风险点做出事前约定,签订合同保值条款。如为了应对汇率变化问题, 签订合同时应注明如果计价货币的汇率发生重大变化,当变动值超过合同总标的 额的一定比例时,应该以汇率变动幅度的一定比例来重新调整合同价格,从而使 交易双方共同分担汇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或者订立合同时双方协商选定几种参 照货币作为保值货币避免外汇风险的发生。如果贸易国局势动荡,应该尽量在合 同中约定因政府更迭、法令变更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相对方可以免责;
总之双方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尽量详细规定,规避可能面对的各种合同风险。
( 六) 巧妙选择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中对于贸易双方尤其是出口方而言经常面临无法收汇的困境,所 以合同中应该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避免难以收汇的风险。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 汇款方式是信用证和托收。
信用证虽是银行信用,与托收相比理论上更安全可靠一些,但实际业务中 并非如此。托收与信用证相比,托收中虽然出口人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大,但出口 方可以通过对交易对象的谨慎选择、对成交金额的控制、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措施 来降低或规避风险,但信用证中虽然可以通过指定交易对象、提高知识技能等措 施控制某些风险,但对单证不符或者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却难以应对。而且信用证对合同当事人的知识技能要求很高,需要熟知《UCP》等国际贸易惯例规则, 并且需要熟练运用于实践。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是初次交易,可 以使用信用证,因为信用证较好地实现了卖方获得付款与买方获得合同要求的货 物这两种对立需求之间的平衡,若贸易双方不是互相了解则可使用信用证。但是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是频繁交易的贸易伙伴,对对方的资信、企业生产能力相对 了解则可以选择托收的方式。因为信用证的开证、交单、审单等流程繁多,操作 复杂而且费用高,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并非有十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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