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毕业生评价存在的问题 法学在我国高等学校各学科设置中历史比较长,范围也比较广泛。法 学教育的大发展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就目前来看,传统法学人才评价主要存在 以下几个问题:
1、评价主体相对单一 对于从事培养法学人才的许多法学院系来讲,更多的还是从学校内部 培养人才的标准进行衡量,即按照国家法学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来设计评价内容, 而往往忽略社会评价这个主体。
2、评价方式不够客观 由于评价主体的单一,评价的指标体系不够丰富,多从人才培养单位 的内部尤其是学校这个层面进行设计,与社会结合不够紧密,不能很好地将人才 培养目标要求与社会需求有机结合。
3、评价结果缺乏权威 评价的主体和评价的方式直接影响到评价的结果。学校作为评价主体 开展评价其权威性不足,评价方式不客观,势必影响到评价方式的科学性。作为 评价结果产生的基础,主体和方式的权威性不足必然会使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大打 折扣。
二、构建法学毕业生社会评价体系的意义 1、从评估的结果看,有利于提高法学专业毕业生质量评价的科学性 和准确性 一些学校的教育中没有把实践性教学作为必要环节,导致培养的学生 缺乏适应社会的广博知识和社会实践能力。这就导致了社会需求与人才培养的脱节,为避免和减少这种脱节,学校都应该努力做好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但是, 跟踪调查不是凭主观印象下结论,而是应该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有关的理论制定 出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以求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毕业生。
2、从评估效果利用看,促进相关学校和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 构建法学毕业生质量社会评价体系,不仅可以用来鉴定学校培养的毕 业生的质量,更重要的是引导学校通过用人单位的反馈及时强化对办学理念、办 学规模、办学层次、学校定位等宏观问题的思考,以及对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 计划的修改、师资的配备、教学方法的改进等微观问题的及时解决。
3、从评估形式手段看,通过确立评价指标体系能促进办学水平评估 工作的规范化 高校毕业生质量的评价是高等教育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毕业生 质量跟踪调查工作没有科学合理、相对统一的评价标准,那么,跟踪调查结果的可 靠性就得不到保证,甚至可能为弄虚作假提供机会。
三、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社会评价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指标体系来实施,因此构建指标体系是实 施评价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所以,我们有必要从评价主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三个方面来进行考察。
1、评价主体 一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毕业生表现的直接见证者,是对毕业生进 行阶段性评价的直接组织和实施者,由于用人单位组织的评价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和自主性,因而其结果最真实、最权威,是对毕业生进行社会评价首选的评价主 体;二是专门的社会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评价的主体逐步向社会靠 拢,意义在于使整个评价过程尽可能脱离学校人为的、主观因素的干扰,排除产 生虚假信息的可能,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有效。三是政府部门牵头、主导的社会 评价机构。
鉴于法学的学科性质,笔者认为,对法学毕业生进行社会评价除了要 发挥上述评价机构的作用外,还应该考虑设立一个法学本科教育评估委员会,该 委员会由法学教育界人士和法律实务界人士组成。这些人士应当在所在行业做出过一定影响并在所在单位担任过管理职务。评估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建立并公布 一个相对稳定的评估规范,该规范包括评估内容、评估方式与程序、评估结果的 公布、评估所产生的后果等。
2、评价指标 一是就业率。毕业生的质量如何,直观的衡量就是看当年度的毕业生 的就业率。毕业生就业率是对高校华业生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但“一次就业率” 所反映的只是阶段性的就业工作成果,初次就业率作为反映学校学生就业状况的 唯一标准是不科学的。毕业生就业已出现多元化的趋势,“一次就业率”已难以全 面反映毕业生就业的整体状况,我们认为全面反映毕业生就业率应该分为“一次 性就业率”和“年终就业率”。
二是平均薪酬。平均起薪是国外在对毕业生质量评估的一个常用指标, 不同高校之间毕业生平均起薪的差别可以有力地说明毕业生在社会上和人才市 场上的竞争力。当然,不同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样,应该有不同的薪 水系数。此外,同一地区的理工科与文科的平均起薪也会不一样,所以在定平均 起薪系数的时候,我们采取的是同一地区文科专业最近三年的平均起薪。
三是用人单位满意程度。用人单位可以对毕业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 进行评价。知识评价是指专业知识掌握多少、知识面是否宽阔,对专业前沿动态 是否了解,能否满足实践应用的需要等。能力评价内容包括适应工作环境的能力、 组织管理的能力、行政、技术管理方面的能力、科研能力和学习能力、开拓能力 和创新意识、计算机及外语等的实际操作和应用能力等。素质评价内容包括人际 交往与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责任心与诚信度、敬业精神、身体 素质、抗挫折能力等。
四、结语 法学毕业生评价体系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由评价主体的确定、评价指 标体系的构建等部分构成。它是一个需要由各部分之间相互协调的严密体系。同 时,法学毕业生评价体系作为法学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的一个子系统,与其它系 统相互依存,互相协调。通过评价体系形成的结果,了解人才培养活动的现状, 发现差距,弥补不足,对人才培养活动进行完善。
作者:李雷 来源:管理观察 2011年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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