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在其理论研究成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有存 在一些争论和质疑。大多集中在经济法学说的探讨中,调整对象上的认识、目标 等,都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需要运用后现代主义视角对这一问题作深入的探讨 和思考。
一、后现代主义的概念 后现代主义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后被神学家和社会学家开始经常使用 的一个词。起初出现于二、三十年代,用于表达“要有必要意识到思想和行动需 超越启蒙时代的范畴”。它是从现代理论分裂出来,是一种新领域的理论研究。
在与现代性进行区分时,后现代性突破了以时间为基础的研究,在时间节点上面 没有明确的概念,是相对现代之后的一个状态。是在对现代性的批判与反思基础 之上,继承和扬弃的基础之上的。后现代性是以批判现代性为己任,在现代性中 不断孕育,并不断地进行自我超越。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后现代性需求日益 变迁,研究的方向和视角不断转换,思维方式不断变化,这是现代社会出现危机 后在理论上的批判和反思,但两者追求人自由、平等的思想是不谋而合的。
二、后现代主义与经济法广泛契合 (一)多元共生性 后现代主义推崇主客统一,摒弃二者分立的思维方式,克服人类中心 主义的思想,实现二者融合,主张整体发挥功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经 济法是把握经济发展命脉的一部法律,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走出国门,走向全 世界,在国际分工合作中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经济法从面临的实际问题,存在 的实际困难,站高谋远,总揽全局,实现各个具体分支保障,来追求国民经济的 可持续健康发展。当今,世界正以跨国公司、电子信息、社会消费、文化等进行 渗透,对世界进行重新整合重组,中国的现代化要在世界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发展, 必须坚持后现代主义,实现与社会多种形态的交流方式,建立起合作共赢的对话机制,推动世界合作走向深入。历史发展的进程经历了复杂的过程,新一代信息 技术快速发展,生物技术和新材料技术的发展为人类发展带来了明显的变化,人 们的眼光更加开放,思维、思想更进一步解放,经济法则需要需要采纳更加开放 的思想,以更加宽广的视野吸收社会先进成果,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自我,推动经 济法在新的领域更进一步发展。
(二)异质的平等观 在研究后现代主义时,后现代整体有机论认为,所有的原始个体都是 有机统一体,突破人类是地球主宰的学说,突破人类是世界的中心学说,世界万 事万物以其固有的状态存在于世界当中,皆平等的存在着,享有平等的权力。后 现代主义主张发挥个体的作用,注重整体性,关注了一些被现代社会长期忽略了 的边缘者,主张社会公平正义,重视个体发展,给予个体以公正的态度,为个人 主张权力。经济法在对社会资源分配的学说中,指出社会资源的分配存在不平均, 因资源分配不均,产生诸多利益争端问题,在实力薄弱的一方,固然会受到损失, 经济法在主张利益分配的时候,强调要创造一系列保障措施,来保护弱势群体的 利益,实行一定的公平,围绕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促进资源、社会协调发展。
积极用后现代观念消除主客二元对立,突破人类中心主义学说,围绕经济法特有 的手段和方式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资源、人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冲破西方思想壁垒 中国主流法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西方现代法学对中国主流法学产生 重大影响,法学建构基本是按西方法学建立起来,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现状特征。
中国主流法学又与西方现代法学存在本质的区别,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建立在依靠 霸权主义为核心,参与全球经济分工合作基础之上,依靠货币资本通过对外扩张 和投资操控全世界,控制了大量的发展中国家资源和市场,牢牢的掌握话语权, 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后现代主义主张打破这种不公平的局面,反对 西方所主导的思想,是对西方主流思想的反思和反动,要克服过度顺从西方主流 思想,主张自己有特色的思想,反对西方霸权主义,减少西方主流思想对我国意 识形态的渗透。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市场本身存在的无法克服的弊 端,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但因为这种干预是一种事后行为,具有一定的滞 后性,造成一些政策措施不能及时起到作用。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我国的经济法 部门要认真研究,要抓住经济运行中一些重要的手段进行调控,对经济法进行不 断审定和修改,出台相应对策措施来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四)经济法的规范系统化 现代法学认为,法律是具体的,具有确定的对象,后现代法学认为法 律具有绝对的不确定性,是抽象的,带有宏观的统领性约束,不同的个体适应的 情况不尽相同,社会上存在不同的法律协调关系,不能包括所有的法律关系。经 济法的发展受人类发展的制约,受社会科学发展程度和人类智慧发展水平制约, 经济法的发展因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影响其发展,每一个阶段都将影响社会发展水 平,对社会产生细微的影响,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时代的不同,法律的适应性 有一个过程,会造成新的不适应性,导致法律漏洞的产生。经济发展过程中,国 家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就要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对一些利益个体 产生影响,损害一部人的利益,这时的利益冲突的产生,势必影响经济法的运用 发展,经济法的适用对政府决策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经济法的立法中,世界 各国的做法是委托政府或专门机构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不同国家根据国情制 定不同的政策和法规。这种做法是受制于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和社会学各个领 域,是一个复杂的整体,需要聘请专门机构和人才对其进行研究。但因专门机构 的局限性和个人知识水平的有限,经济法的相关政策领域会存在诸多弊端,难以 用一个统一的经济法典将其所有的规范系统化。
(五)经济法的地域特征现代法学主张法律的适用范围很广,突破法律 的地域性。而后现代法学认为法律是具有地域特征的,带有一定的地方性,法律 不能超出某个地域范围,要在一定的语境来制定。一般地方性法律不能超越一定 的区域特征和习惯。中国经济法建设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依靠政府主导来制定 的,自身存在一定的弊端,紧靠政府的纲领性约束是不够的,会形成盲区,不能 有效实行资源优化配置,不仅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还存在制约经济发展的风险。
针对这样一种局面,要从中国地域实际出发制定法律法规,因地制宜,使各个地 区的经济发展都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实行经济法与后现代主义有机结合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实行经济法 与后现代主义有机结合,能够推动中国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后现代主义主张 人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主张社会和谐有机发展,主张人类是平等的个体, 注重节约和保护资源,不对后代子孙带来资源危机,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 法在对不可再生资源问题进行关注时,强调通过市场的手段来完善,但要依靠国家的宏观调控,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要紧密结合,协调一致,共同致力于经济发 展。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在保护资源环境基础之上,坚持后现代视野下的经济 法与可持续发展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印证了后现代 经济法的存在意义,而经济法本身就是可持续发展在立法上的要求和体现。后现 代经济法的整体论和有机论又维持和促进了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使可持续发展 立法有了实质性的进步。
(二)推动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武器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经济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国经济 逐渐多元,单纯依靠狭隘的国内经济法是不足以抵抗全球化经济发展的要求,经 济法存在明显的滞后性,需要将颠覆性的后现代主义结合起来,实现二者相互促 进,共同发展,为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武器。经济法在立法上体现了可 持续发展,推动可持续发展立法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中国要在世界经济发展 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需要尽快参入世界分工合作的体系当中,突破西方意识形态 对我国的影响,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发展道路,用完善的经济法,完善的制度体系 来保障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后现代主义是建立在现代主义的自我反思和自我超越的基础之 上,二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后现代主义经济法在其制度实践和精神追求上实 现超越。经济法的后现代性特征真正彰显了其不同于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 部门的特殊性所在。
作者:刘贺廷 来源:当代青年(下半月) 201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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