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往受到“特殊待遇”的学科,一下子成为世人瞩目的显 学,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养了亟需的法律人才,特别是法学 研究也在法律教育的带动下逐渐兴盛。但是世纪初,随着各 高校普遍的扩招,尤其是法学院数量的急剧增加,引起了倍 受争议的法律教育规模问题,特别是法科毕业生就业问题的 爆发。本文将结合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分 析我国法律教育制度所面临的一系列难题:一个目标、三个 误区、三个缺陷。
一、法律教育往何处去 二、改革的误区是什么? 法律教育制度虽然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变革,但是笔者发 现,我们对法律教育制度还存在一些误区,这些误区一方面 在阻碍着我们去深层次地认识法律教育本身,另一方面无时 不刻在阻碍着法律教育制度的改革,下文笔者将逐一揭开这 些误区。首先,我国法律教育目前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实践 不足,实践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法律教育发展的瓶颈,我们应 该“理论联系实际”。在理论界持这样观点的学者诸多,何 勤华教授就认为日本、法国、德国和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都 不可避免有理论脱离实践的趋向,所以有必要请法官和检察官亲自给学生上课,特别是诉讼法和程序法等课程。?法科 学生的实践问题当然不能忽视,但是至少对于学业阶段的学 生来说,“理论联系实际”其实是伪命题。目前,逐渐有一 些学者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其次,面对越来越严重的就业问 题,很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取消本科教育,学美国直接搞研 究生教育。有一点我们必须明确的是,类似美国这样的法律 教育模式可能就此一家(就笔者所知)。取消本科教育能不 能解决我国法律本科教育泛滥的问题?答案似乎不言而喻。
在目前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生教育已经泛滥成灾的情况下,即 使取消法律本科教育,效果也很难确定。真正的症结在于市 场需求与毕业生数量、职业要求与毕业生本身素质之间的矛 盾,特别是法律教育的“口径”问题。笔者认为两种模式之 间并没有决然的优劣之分,完全实行职业化教育也许并不可 行。周永坤教授旗帜鲜明地反对取消法学本科教育,理由有 四:第一,中国的法学知识传统更接近于大陆法系,而不是 普通法系,特别是中国社会缺乏法治的知识传统;
第二,中 国已经形成了本科教育为主的新传统;
第三,我们现在的“起 始点”是本科生教育,任何“推倒重来”的做法都不易成功, 而且成本太高;
第四,中国现实法学教育的问题不是通过“改 弦更张”所能解决的。真正的出路还是在于实行“严口径” 的精英化教育。最后,目前我国四年制的本科法律教育显然 不能满足精英化教育的要求,于是一些学者提出要延长本科 法律教育的学年,通过延长学年试图解决我国法律教育所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中国政法大学率先开创性地提出了“六年 制”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今年已经付诸实施。而与我 国的改革路径正好相反的是,德国诸多大学法学院试图缩短 学生的学习时间,立法者还制定了所谓的“免费射击”制度, 使得学习周期也从原来的大约十一个学期缩减到了九个半 学期。而在美国的法律博士教育也只有三年。可见问题的关 键并不是学年的长短,而在于法律教育的质量,我们不能舍 本求末。
三、出路在哪里? 首先,法律教育应该有“口径”,要有门槛。目前,全 国已经有600所以上的学校在培养本科法学学士,每年的毕 业生在十万以上,这还不包括庞大的研究生规模。法律教育 本身应该是一个高门槛的专业,非有相当的条件,不足兴办。
其中如一定水准的与数量的师资、足额的图书资料、一定的 硬件条件以及相关学业氛围的烘托。而在这600所学校中, 保守估计满足此要求应该不会超过两百所,大量的学校是在 整合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政治学专业等基础上开办起来的, 师资力量根本没有办法在短时间内解决,一个老师讲授五六 门课的情况大量存在,而“照本宣科”实为课堂的深刻反映, 这种学校的毕业生很难满足社会对法律人的要求。
第二,我国法律教育资源在严重缺乏的同时,教育资源 的分配极不合理。以目前600所法学院为计算依据,每个学 院需要20名左右的师资,全国一共需要1.2万名左右的师资,所以出现一个任课老师讲授五六门课的情况也算正常(这绝 对超出老师的学术能力)。即使这样统计,我国的法律教育 所占用资源与美国相比还是有不小的差距。在美国的法学院 都为全日制教授安排了固定的办公室,同时还有小型讨论室、 模拟法庭、法学图书馆和计算机等辅助设备。以乔治城大学 法学院为例,其法学藏书以超过86万册,各种法学期刊9千 种;
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1998年―――2000年度,该校有教 授90余人(其中副教授十余人),包括客座教授30余人,同 时还有助理教授28人,讲师2人,各教员之间也有合理的分 工。
第三,法律教育技术落后,教育方法止步不前。大陆法 系的很多国家长期以讲授法为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填鸭 法”,这种方法在满足大量知识传授的同时,却忽视了学习 的效果,忽视了学生和教师之间的互动。王晨光教授总结了 我国法律教育方法所存在的两大弊端:第一是我国法学教育 中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太浓厚,即我国法学教育 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释理论、抽象议论;
第二是 法学教育内容上的诸多忽略,比如,它忽视如何发现、证明 和重构事实,忽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 忽视法律思维的训练,忽视宏观正义与微观或个案正义的关 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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