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们不妨用社会保险的基本理论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可不可以这样认为,社会保险的根本问题是资金问题——谁出钱?谁在遭遇经济风险时可以得到急需的钱?一般说来,社会保险基金是由雇主与雇员共同储存的,并且交由政府来进行管理。这样,雇员在遭遇风险需要用钱时就可以得到这项制度提供的社会保险金。因为就参加社会保险的人而言,遭遇风险的应该是少数;从时间上来说,风险也不是天天发生的,所以,参加保险的人可以在平时缴纳数额很小的保险金,而在遭遇风险时就能得到较多的保险金。当然,有时社会保险基金也会因种种原因出现亏空,按照国际惯例,就由政府用财政的钱来支持或者说“托底”。
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出资并由政府来管理的社会保险制度通常都是从产业工人做起的,尤其是“体制内”的企业,因为他们的组织化程度较高,社会保险的筹资在他们那里就比较容易实行,他们都有在时间上和金额上都相对固定的工资,于是企业就给代扣代交了。而对于一些零散的务工人员,就比较困难,政府的管理成本也会更高。这恐怕就是这类制度一般不把保姆这样的劳动者包括进去的原因。
但是,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的应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当这项制度允许某一类劳动者参加而把另外若干类的劳动者排除在外时,就产生了不公平。这样,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一部分人的“特权”,实施的结果反而是扩大了贫富差距。
因此,我们一贯建议,是否可以改变一下思路:现在的社会保险制度把雇主与雇员捆得太紧,没有雇主交纳的保险金,雇员就不能参加这项制度。如果将他们分开——雇员按照规定向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交了他们应该交的保险金,就被承认参加了社会保险;而雇主应交的保险金不妨按照税收的办法,根据其利润以累进的方式由政府来征收。如果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再由财政来“托底”。按这样的思路来设计制度,所有的劳动者,不论他的“身份”如何,亦即不论他在体制内外,也不论他来自城镇农村,就都有了参加社会保险的机会。
当然,在目前这也许只是一个理想的模式。具体到保姆这项工作,现在马上可以办的是,中介机构应该让雇主和保姆签订劳动合同(媒体提到的XX那家中介机构在这方面负有一定的责任),其中应该有雇主帮助保姆参加人身意外保险的条款(通过协商,可以双方出钱),否则,保姆可以拒绝干在他们看来可能出现风险的工作(譬如高楼擦窗)。当然,还是
办一个保险为好,因为风险的到来有时是不可意料的(譬如上街买菜看来没有风险,但却有可能遭遇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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