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①园文录外编·重民说下》, 中华书局1959年 版,第24页。)可见,“学宪”的出发点有两个:一是求富强,这是最根本的;
二 是认定富强源于宪政制度,这也是很关键的。某种意义上,是求富强的迫切性造成了以宪政制度为富强之本这种“误读”,而“误读”的结果就是试图将宪政这朵西 方文明之树上开出的鲜花生硬地嫁接到近代中国的封建土壤之上。学宪是名,救 国才是实。为救国而学宪,就顾不上去钻研宪政自身的特点及其经济、政治、文 化背景,而只看到它的工具性价值,“拿来”再说。那么,“拿来”以后,究竟派上 了什么用场呢?二、宪政的实践: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1898年的戊戌变法,可 以看作是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第一个高潮。宪政的传播不仅仅停留在思想和文化 的层次上,而且通过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的努力,在光绪皇 帝的支持下,开始付诸实践。用今天的眼光来衡量,戊戌变法所取得的实际成果 是极其有限的。首先,改良派不仅不想触动封建制度的深 层内核,甚至连变法 的大旗也不敢明目张胆地举出,而是小心翼翼地披上一层“托古”的外衣,挖空心 思将一切新法都说成“古已有之”,反映出这场改良运动既缺乏社会基础,又缺乏 权利和制度基础,更像是一场由先觉者所发动的悲壮的宪政启蒙运动,走的是一 条乞求皇帝恩赐宪政的道路。其次,从变法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兴办教育和实 业等方面(如设立京师大学堂,设立矿务铁路局、农工商局、邮政局等),严格 来讲,算不上是政治体制改革,因而“根本上未触动国家政体,旧的政治机构既 未废除,新的政治机构也未建立。”[1](P177)而所设立的机构除京师大学堂 外, 均在变法失败后被撤消。戊戌变法的真正意义,恐怕不在于它做了些什么, 而是在于它“做”了,在几千年封闭的统治中打开了一个缺口,让西方政治制度之 风直接吹进了清王朝的政治制度之中,统治阶层在感到恐慌的同时,不得不开始 作一些自我检讨,开始意识到了不变法就是死路一条。1901~1911年的清 末政 治体制改革,可以说是由戊戌变法直接促成的。与戊戌变法相比,清末政治体制 改革是一场相对自觉自愿、相对谨慎、基础稍好一些的改良运动。清朝政府派出 大臣去西方各国考察,对西方的宪政制度有了更多的了解;
并在此基础上,力图 在封建王权与宪政制度之间作一些妥协,希望在实施宪政、增强国力的同时,仍 能维持清廷的统治。从改制的内容来看,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钦 定宪法大纲》,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君主立宪政体责任内阁,改革官制, 筹备地方自治……等等,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几乎所有重要的方面。这场改制, 并不是完全像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是一场纯粹的“骗局”。清政府企图借改革之 名苟延残喘的确不假,但同时应当看到,借改革以图强的愿望也是真实的。问题 在于他们不了解,或者说是不愿意承认,自己的存在本身就是“图强”的最大障碍。
也正是这种内在的矛盾,造成了清末改制中“假立宪中有真改革。”[1](P193 ) 对于这场改制的意义,不宜全盘否定。“改制”的缓慢进程终于被辛亥革命所打断, 腐朽的封建专制制度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然而,皇帝退位了,民主宪政却并没 有“顺其自然”地登基。实际上,“顺其自然”的不是宪政,而是专制制度以另一种方式的延续。辛亥革命本身的不彻底性,为袁世凯篡权埋下了伏笔;
而作为清廷 重臣出身、军权在握、野心勃勃的袁世凯,打倒皇帝后所能想到的第一件事,恐 怕就是自己作皇帝,这也是很“自然”的。正如清帝退位不必然带来民主一样,袁 世凯的死也不必然结束专制。段祺瑞、黎元洪、曹锟等你方唱罢我登场,上演的 不过是一出又一出封建军阀专制之闹剧,而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变成了没有着落 的理论。孙中山的退让和受排挤,不是他个人的命运,而是中国资产阶级的命运。
宪政思想在本世纪初已越来越为国人所熟知,而宪政制度却仍不过是封建军阀借 以篡权谋利的工具。尽管“城头变换大王旗”,社会的实质内容却没有变。既没有 真正的宪政,也没有预期中宪政所能带来的繁荣和富强。孙中山在晚年也愈来愈 看到革命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于是设想分三步走:军政——训政——宪政(“还 政于民”),这与严复的“开民智”(注:“果使民智日开、民力日奋、民德日和、 则上虽不治其标,而标将自立”。〈严复集〉第一册,第14页。)和胡适的“造因 工程”(注:“你想有益于社会,最好的法子莫如把自己这块材料铸造成器。”〈胡 适文存〉第一集,第四卷,第902页。)有异曲同工之妙。
尽管在宪政问题上, 严复、胡适的看法是典型的学者角度,而孙中山更多地是政治家的眼光,但他们 在“知其不可而为之”这一方面,则是完全相同的:首先是认定了宪政是通往富强 的必经之路,然后就去拼命追求宪政。在行第二步(求宪政)时,又似乎把第一 步(求富强)放在了一边,专心执著于宪政本身,宪政成了目的。“在很大程度 上,也可以说是‘宪政——富强’这个范式带来的理论困境”。[2](P534)在这 个范式下,宪政日渐成为一个重要的制度形式,在这个形式背后所隐藏的深层内 涵却被忽视了。三、宪政是什么中国没有“宪政”的概念。虽然古典文献中有“宪 法”之说,但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和“宪政”的概念,则几乎是纯粹的舶来品。亚 里士多德说:“……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 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3](P129), 历来被认为是宪政概念 的最早渊源。宪政概念在西方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融汇了斯多葛学 派和罗马人的平等观和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思想与自然法理论的杂 揉,布丹的主权理论,17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等丰富的内 容,才形成了今天我们所理解的包括法治、有限政府和分权等基本原则在内的“宪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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