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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法律依据]中日钓鱼岛的法律依据

来源:办公室总结 时间:2019-11-29 07:57:20 点击:

论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法律依据

论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法律依据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固有领土,其作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在甲午战 争后被迫割让给日本。二战后,钓鱼岛本应随同台湾等岛屿归还给中国,但其却 被美国长期控制,后被美国非法"交还"给了日本,从而为中日钓鱼岛之争埋下了 祸根。本文结合钓鱼岛问题的现状,从钓鱼岛的历史渊源、国内法律、相关国际 条约、公约等方面,阐述了中国对钓鱼岛享有完全主权的依据。

一、关于钓鱼岛问题的概况 (一)钓鱼岛问题的由来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称为钓鱼岛群岛,依其主岛名称而简称钓鱼岛, 位于我国东海大陆架边缘,属于我国台湾省的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领土 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1895年,中国在甲午战争中战败,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了《马关条约》, 清政府被迫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等给日本。二战中日本战败,日本 被迫接受《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并承诺履行公告中包 括把窃取的中国一切领土予以归还的所有条款,此时,中国自应收复台湾及其附 属岛屿钓鱼岛等全部领土。但二战后,美国出于亚太战略的需要,于1951年与日 本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我国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连同琉球群岛 划入美国的托管区【1】。对此,我国中央政府及台湾当局都提出了严重交涉, 拒绝承认该条约的合法有效性。美国对钓鱼岛的托管,从此为中日钓鱼岛领土之 争埋下了祸根。

(二)钓鱼岛问题的现状 自从20世纪60年代末,在钓鱼岛附近海域海底发现蕴藏着丰富的油气 资源后,日本政府便再次企图侵吞中国钓鱼岛,并与美国勾结,歪曲历史事实, 挑起中日关于钓鱼岛主权归属的争端【2】。1972年中日建交时,我国政府从发 展中日关系大局出发,在坚持钓鱼岛是我国领土的前提下,与日本政府达成了钓 鱼岛问题待以后时机成熟时解决的谅解。1979年,邓小平同志在会见来华访问的 日本官员时,提出了暂不考虑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情况下,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 源的设想。同年,中国通过外交渠道公开向日本政府表明了中方愿以"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模式解决钓鱼岛问题的立场,日本政府对这一立场也予以认可。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加快了侵占我国钓鱼岛的步伐。

日本右翼分子在政府的怂恿下不断制造钓鱼岛事端,多次登上钓鱼岛,并通过在 钓鱼岛上修建灯塔、树立墓碑等方式宣示其主权。日本政府在纵容右翼分子的同 时,也采用"租借"等宣誓主权的行为,公开表示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并在 2005 年出版的日本中学历史教科书中,宣称钓鱼岛是"日本领土"。2012年日本政府更 是启动了"购岛"行动,日本首相野田佳彦公开表示政府已经着手筹集"购岛"预算, 正式启动了钓鱼岛"国有化"的程序。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顾中方严正交 涉,宣布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实施所谓的"国有化",中日两国关系也随之 恶化到历史最低点。

日本政府不仅背弃中日曾达成的"搁置协议,共同开发"共识,也不接 受中国提出的任何关于钓鱼岛问题的谈判和协商,这表明中国想通过外交途径解 决钓鱼岛问题已面临瓶颈。日本不断强化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这也让我们清醒 地认识到,日本想得到的不仅仅是东海海域的石油资源和几个小岛,更是其实现 世界政治军事大国梦和遏制中国的世界性战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2】。

二、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的相关历史和国内法律依据 (一)中国对钓鱼岛主张主权的相关历史依据 据《明史》记载,明朝洪武五年(即1372年)派遣册封使出使琉球,记 录了途径钓鱼岛海域和进入"琉球之界"姑米山的经过,这也是中国官方最早关于 钓鱼岛的详细记载。只可惜最早记载钓鱼岛的历史文献材料未能留存下来,而现 存最早详细记载钓鱼岛的历史文献是明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该书记载 了福建往琉球的针路:"太武放洋,用甲寅针,七更,船取乌坵。用甲寅并甲卯 针,正南东墙开洋,用乙辰取小琉球头。又用乙辰取木山。北风东湧开洋,用甲 卯取彭家山。用甲卯及单卯取钓鱼屿……用卯针取赤坎屿。用艮针取枯美山"。

【3】可见,钓鱼屿、赤坎屿等岛屿在我国明朝就被发现并命名,而且自明、清 以来一直延续使用这些名称。

同时,明、清两朝都将钓鱼岛划入我国海防范围进行了有效管辖。明 朝官员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其中就标明了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尾屿等岛 屿,并将钓鱼岛等岛屿纳入了中国的军事防区。清代的官方文献《皇朝中外一统 舆图》、《台湾府志》等用中文明确标注我国版图包括钓鱼屿诸岛在内,并详细 记载了对钓鱼岛的管辖情况。另外,1811年英国出版的《最新中国地图》、1877年美国出版的《柯顿的中国》等地图,都将钓鱼岛等岛屿列入中国版图。可见, 大量历史资料足以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

(二)中国对钓鱼岛主张主权的相关法律依据 新中国成立以后,面对日本企图侵占钓鱼岛的言行,中国政府多次发 表了对钓鱼岛拥有的主权的声明。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各项原则, 我国于199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 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 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根据该法规定,钓鱼岛作为我国领土 的一部分,享有12海里领海及12海里毗连区。

另外,我国于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该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 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 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根据该法,我国对上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 架享有行使"主权"权利,即对钓鱼岛享有完全主权。

2012年9月25日,我国发表了《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 全面阐释了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日本窃取钓鱼岛、美日对钓鱼岛私相授受非 法无效、日本主张钓鱼岛主权毫无依据、中国为维护钓鱼岛主权进行坚决斗争等 内容。无论从历史、地理还是法理的角度来看,钓鱼岛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 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三、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的相关国际法律依据 (一)相关国际条约中的依据 在甲午中日战争之前,日本未曾对我国拥有钓鱼列岛的主权提出过异 议,而战后日本通过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攫取了中国台湾岛及 其附属岛屿,钓鱼岛被包括在台湾附属岛屿中一并割让给了日本。

1943年12月,中、美、英等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国发表了《开罗宣言》, 该宣言明确规定了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满洲、台湾及澎湖列岛等在内的所有土地返还给中国的条款。1945年,发表了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 公告》,其中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的主权必将 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等所决定之诸小岛之内"。同年8月15日, 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告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应把台湾及其附属岛 屿,包括钓鱼列岛等归还中国。1972 年中日建交之际,共同发表了《中日联合 声明》,其中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 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无论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的规定,还是根 据中日双边条约,钓鱼岛都是我国固有领土。日本作为战败国必须遵守其无条件 投降的义务归还我国钓鱼岛。

(二)相关国际公约中的依据 首先,根据国际法中领土的"先占取得"原则,中国对钓鱼岛享有合法 主权。先占取得,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行为。

先占取得的条件有:其一,先占的对象为无主地,不属于任何国家;其二,先占 国对该无主地实施了有效的管辖【4】。而日本则认为,明治十八年(1884年)古 贺辰四郎发现该岛时,该岛无人居住且无中国的任何统治痕迹,属于无主地,后 将其划入冲绳县管辖,符合国际法中的"先占取得"。针对日本的这一主张,笔者 通过查阅大量历史资料表明,明朝初期我国就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并在《顺风相送》等官方文献中记载了钓鱼列岛的详细情况,这比日本声称的古 贺辰四郎发现该岛还早五百多年。同时,明、清王朝都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纳 入了我国海防范围之内,并进行有效的管辖。所以,笔者认为,不论根据国际法 中的" 先占取得"还是"时效取得",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都是我国的固有领土。

其次,日本认为,根据《冲绳归还协定》的规定日本取得了钓鱼岛主 权。1971年美日签署的《冲绳归还协定》,美国单方将钓鱼岛纳入其施政管辖范 围内"归还"给日本,为此中国政府和台湾当局都提出了严重抗议。按照国际习惯, 条约只适用于各缔约国,不得为第三国增设权利或义务,该协定明显违背了《联 合国宣言》的规定,因此该协定是非法的、无效的,对中国没有约束力。尽管美 国非法将钓鱼岛纳入其施政管辖范围,但这种"施政权"并不是领土主权。

1971 年10月,美国政府也声明称:"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 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可见,美国的态度很鲜明,日本得 到的只是施政权而非主权【5】。所以,日本依据《冲绳归还协定》取得钓鱼岛主权的主张是不成立的、无效的。

最后,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跟中日东海大陆架界限划分始终是分不 开的。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划分的相关规定,我国主张在自然延 伸的基础上按公平原则协议划分东海大陆架。由于中国的东海大陆架一直延伸到 冲绳海槽,而日本的大陆架则由琉球海脊向西延伸至冲绳海槽,因此冲绳海槽构 成了两国大陆架划分的天然界限。钓鱼岛处在我国东海大陆架的南端和冲绳海槽 以西的位置,根据大陆架划分的标准,在地理位置中钓鱼岛理应属于我国固有领 土。

作者简介:张 彪(1987-),男,安徽六安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2级 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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