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自创立到现在经过近30年的实践,已经 成功地创造出了一种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所不能完全替代的高等教育 模式,并以灵活、开放、经济、自由、不受招生数量限制等优越性普遍受到了社 会各方面的欢迎。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籍考生达1200 多万人, 为国家培养了人才,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做出了有益的贡献。广东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从1984年下半年首次开考以来发展至今,开考本科专业70个、专科 专业73个,报名并参加了考试且取得了一门以上合格成绩的考生累计已达到183 万多人,其中48万多人取得了毕业证书。
一、熟悉大纲 考试大纲在每一门课程的教学辅导材料中均给出,它不仅是考核学生 掌握该课程领域的主要知识的依据,更是出题范围的直接依据。因此,自学考生 在学习和复习之前,首先应当对考试大纲进行相应的学习和了解。在具体的复习 过程中应当紧扣该大纲,凡是超出其大纲的均不应当列入重点关注之范围。
在《考试大纲》中,一般有以下部分的内容:《考试大纲》各章中, 有下列几个部分:一是“学习目的与要求”,该部分明确了本课程的终极目标,大 体上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达到的水平。二是“基本内容”,此部分明确了该门课程 的知识覆盖面的全部范围。三是“考核知识点”,具体列出了要考核的具体知识点 的范围。四是“考核要求”,具体分为“识记”(概念、必须记忆的)、“领会”(相关原 理和制度的灵活掌握)和“运用”(理论结合实际解决问题)三个大部分。
通常而言,能够达到考试大纲“教学目的与要求”的,就能够比较顺利 地通过该门课程的考核;对“基本内容”能够掌握的,大凡不会有知识领域的遗漏;
消化了“考核知识点”的,也就能够把握住重点所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就可以划分出不同题型下的知识点的考核内容形式(填充、概念、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的分布。
《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其题型主要有填空、概念、简答、写作主题、 写作辅题几种,相对应的,考试大纲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对法律文书的 写作原理和制度有清晰的了解,掌握各种主要的法律文书写作要领,并理论结合 实际第进行文书写作,这就是总体的目标。具体而言,填空题和概念题属于“识 记”(记忆)的部分,而简答题则属于“领会”(可以相对灵活地转换甚至展开),“运用” 则突出写作主题和写作辅题的部分。这样一来,考试的大致方向就能够较好的把 握住了。
不少考生将考试大纲放置一边不理,拿起书来就通篇地死记硬背,这 不但浪费时间,而且效果也不好,甚至偏离了考试大纲的要求,自然就难以考得 理想的分数。
二、明确重点 每一门课程,都有其自身的知识系统,在整个知识系统当中,自然有 重点的章节和非重点的章节。
自学考试与公务员考试不同,其没有绝对的通过比例,也没有竞争性 的淘汰分数线(在竞争性淘汰下,尽管获得高分但是没有达到进入第二轮竞争的 分数也就没有了意义)。因此,自学考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六十分万岁”(需 要申请学位的必须达到平均70分)。在此情形下,要找出重点章节和非重点章节, 将时间和精力集中放置在重点章节中,解决主要矛盾,在“善于取分、善于丢分” 的指导思想下,抓住重点而同时有针对性地放弃一些非重点章节的难以记忆的细 小问题,就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大问题。
重点与非重点是相对而言的,一般情况下考分比例大的会较多地出现 在重点部分。在《法律文书写作》科目中,重点问题一是基本的理论问题部分, 二是实际写作部分(此中又突出公、检、法的文书写作,在写作主题与辅题之间 写作主题相对是重点)。
如何找出重点是问题的关键。确定重点的方法主要有二:一是根据科 目本身的知识结构来梳理,这在辅导过程中教师一般也会提出自己的看法。二是 根据往年的考题分布来确定,通常情况下论述、案例这些占有较大分数权重的题目,往往就出现在重点章节之中。
在划分出重点与非重点章节之后,并非对非重点章节可以“置之不理”。
应当遵循“重点看细、非重点看大”的原则来处理,即对于重点章节的问题要深入 到具体的细小问题并掌握之;对于非重点章节部分要掌握主要的、根本性的问题。
因为在出题方面,出题人往往是通过在重点章节中的一些细小问题来考核考生对 重点问题的掌握程度,在非重点章节上出一些显而易见的大问题来考核学生是否 具有相应的知识面。《法律文书》的概念、要求、作用、意义这些重点问题,其 中往往包括了相应层次的知识点,任何一个知识点都可以成为考核学生对这个重 点问题的掌握程度;而对于公证、律师见证、仲裁等类文书的领域,显然就可以 列入非重点章节中从大的方面予以把握。
三、了解题型 自学考试每年的科目考试题型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考生在参加考试之 前一定要确认当年参加考试的基本题型。在了解题型的基础上,要对过去连续三 年的考试题进行整理。应当指出的是,任何一门课程的知识系统都是相对固定的, 而每年两次的出题的知识点必然在整个知识体系的不同部分中占有一定比例,这 个比例在每一份试卷当中都有所体现并形成一定的规律。根据相关的规定,在一 年甚至两三年之内,重大的题目(如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均不会重复出现。这样 一来,在确定重点的前提下,考生应当重点准备的领域就有可能缩小。
《法律文书写作》科目,如果今年上半年出现了法院民事判决文书的 写作主题的话,则下半年的考题绝对不会出现为写作主题,但并不排除可能会出 现在写作辅题上。如果考生能够收集到连续三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考题,并进行相 应的分析的话,出题规律是可以找到的。
应当说,不同的题型的答题要求和方式是不同。概念、填空、简答这 类题型任何一个考生都不会陌生,但是《法律文书写作》科目的写作主题和写作 辅题,其要求就有各自的特殊性,写作主题要求全面体现出法律文书的规范格式 和主要内容,不但要求叙事清晰、而且要求有法律依据,还要有逻辑性和说理性。
因此,对于给出的相关条件要用足、用好,格式规范(不漏项)、法理清晰、依据 充分、结论或者建议合法合理,要使用“法言法语”。而对于写作辅题,则要突出 事实陈述、法律依据和基本法理的阐述。
每年的题型是相对固定的,每种题型的分数比例基本上也是确定的。例如《法律文书写作》的“单项选择题”15道题,每小题2分,共30分;“简答题”5 道题,每道5分,共25分;“写作主题”一题,30分;“写作辅题”一道,15分。正常情 况下,“单项选择”15道题答对13道(26分);“简答题”做对4道(20分);由于“写作主题” 和“写作辅题”给出了基本的材料,因此不存在不会写(答)的问题,两道大题基本 上分别得20分和10分并非困难。这样一来,全部合计就可以得到76分(合格是60 分,已经达到申请学位的平均70分的要求)。
四、知识归类 归集知识实际上就是归集知识点,可以是按照章节来归集,也可以是 按照知识点的形式来归集,例如将全书的所涉及到的概念、法律文书的种类(按 照不同的制作机关或者分内部和外部效力划分)进行归集。例如,可以将笔录归 类为勘察现场笔录、侦查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审理笔录、合议笔录、执 行笔录、临场监督笔录。
一般情况下,简答题多出现在有3至5个答案的知识点上,论述题的知 识点起码在3个以上,按照这个规律就可以自己整理题型的知识点。而对于那些 分类、特性、作用、要求的问题,很容易在选择题中出现。
分类归集的方法很多,例如将书中出现的人名,称谓(当事人、被告、 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场合之使用),出现的时间(年份和月份),法规名称,数字,原 则,特征,意义(作用),机关(公安、监狱、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 及其职能,起诉书(刑事、民事、行政类),判决书(刑事、民事、行政类),裁决 书(程序性法律文书),内部文书与外部文书,等等。进行相关的归集之后,要逐 个理解和掌握,发现某一问题把握不够好的,一定要深化识记和领会并运用之, 直至完全把握为止。
不少考生对待课程考试时,一遍又一遍地反复在看教科书,甚至连进 考场前的三几分钟都不放过。这种勤奋的精神固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效果却值 得质疑。每一篇的看书,表面上可能是懂了,但是并没有从实质上掌握一个知识 点,当换一种形式出现这个知识点来考的时候往往又不懂了,甚至还会出现“记 得前面忘了后面”甚至是“脑袋一片空白”的现象,人最终是被搞的筋疲力尽,但 是脑袋还是空空如也。
在相同的基础上,有效的学习方法之掌握要胜于不着边际的盲目死记 硬背。实体部门法和程序部门法的科目,无非就是个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的“三基”问题,精准地把握这“三基”就可以轻松应对考试,达到六、七十分 也并非难事。《法律文书写作》的课程,最最根本的就是“法律文书”这一核心概 念,从这一概念可以展开到各个制度和知识点。考试通过的成功自然可喜可贺, 但如果通过了也还不知道是如何获得“胜利”的,对这种“糊里糊涂”的状态不能不 说是一种遗憾;而考试失败,如果还不知道自己是如何输掉的话,则完全可以说 是一种悲哀。在勤奋努力的基础上,可以说“方法决定成败”! 作者:丁春燕 来源:东方青年·教师 2011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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