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和健全与完善 早在建国初期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和 《宪法》(1954年),就原则规定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为我国劳动关系法 制建设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后通过的新《宪法》(1982年),对公民的劳动权、 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社会保险等都规定了基本原则;1986年国务院 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1994年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 基本宗旨的《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国务院及 其劳动行政部门这个时期颁布的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为进一步构建 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问题只有一章、仅仅几条规定。《劳动合同 法》在全面总结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 题,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普遍关心的一系列重要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部法律对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都予以应有的保护,有力地推动劳动关系更加平衡平稳, 劳资关系更加和谐发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重大改进和 突破 (一)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适用对象及范围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之间因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在适用范围上比《劳动法》有明显地扩大,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把 外来农民工和兼职的劳动者、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非在编人员等都纳入 了调整范围,使劳动合同法覆盖了所有的应当受到保护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纳入法律加以调整。
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 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这有利于避免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内部滥立规章制 度,搞法外有“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及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基本义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 的协议。它既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又是保护双方权益的法律凭证。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没有明确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义务是在用人单位一方或者是劳动者一方,还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双方。对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间与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劳动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这容易造成许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 同随意性较大,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现象屡有发生。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 人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法,这充分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作为劳动合同的 主体,双方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又保护用人单 位的权益。第十条还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 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这在法律上十分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改 变了过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上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现象。以法律规定形式第一 次解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必须签、何时签、如何签的问题。这充分体现维护 广大职工合法利益的立法宗旨,为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法律 保障。
(三)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及期限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 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 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但对这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的内涵及外延没有作明确的界定。
这导致许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十分突出,甚至有的企业一年一签或者 一年几签合同。一定程度上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劳 动合同短期化必然导致劳动纠纷增多,造成职工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对企业长 期发展和社会稳定都产生不利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继续沿用《劳动法》关于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的提法并 作了更加明确规范的诠释。针对目前企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突出的现实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对 事实劳动关系明确加以保护,体现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另外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 只有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薪金、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则规定,合同到期 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薪金、补偿金。用人单位如果随意解除、终止与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 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较长期合同,极力推进和倡导社会构筑和谐稳 定的劳动关系。其法律条款规定更加细致、具体、更易于操作,把当前劳动关系 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纳入调整范围,使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更富有时代特 点和现实指导意义。
(四)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内容的具体条款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劳动法》 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文本中的必备条款和商定条款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商定条款的具体规定,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中增加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三项要求,删除了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纪律、终止条件和违 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这使劳动合同的内容更加全面、更加具体,更具有一 定的可操作性及针对性。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 劳动合同其它内容及商定条款,《劳动合同法》根据实际作了新规定。(一)增加劳动者试用期形式。《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只有不超过6个月时间的一种形 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 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增加了一个月、二个 月试用期的形式,同时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 期”。(二)增加“劳动者培训后服务协议、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劳动者竞业限制” 等内容。除违反服务协议期限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项内容,“用人单位不得与 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些法律条款体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 法律主体地位的平等公平,体现了劳资关系共赢互利,有利于社会和企业的和谐 稳定发展。
(五)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制度是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租赁劳动力,实现劳动关系 和用人主体相分离的一种新型就业形式、经营方式和用工制度。劳务派遣劳动关 系的最大特点:即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接受单位三方是两重法律关系。
一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关系没劳动)的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 (有劳动没关系)的关系。劳务派遣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用工制度发展 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趋势。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劳动法》没有这方面的法律 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签订的劳 动合同内容,包括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合同的 解除等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规定,极大地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这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用工新机制,提高劳动者就业机会, 发展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生产关系中最 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弥补了《劳动法》 对劳动合同和行政法规的不足,填补了我国现行法律在劳动合同方面的空白,标 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正式建立。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实践 性、针对性、操作性很强的法律,充分反映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保障的 客观需求,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