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清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要求检察职能的发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首先要认 清我们面临怎样的形势,有哪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1、社会矛盾多样化复杂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渐凸显,并呈多 样复杂化趋势。与经济的高速发展相比,社会管理体系相对 滞后;
强调效率的同时,公平往往难以得到重视。因此,社 会中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产生不同的诉求,很容易发生分 歧和冲突。就地方而言,在征地拆迁、新农村建设等领域, 常常是引发矛盾、滋生犯罪的敏感区。检察机关担负着促进 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的政治责任,这就要求我们从案件 背后发现社会问题,把握大局、认清利弊,所谓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
2、检察队伍建设亟待增强 检察队伍建设及执法机制建设尚不能满足人民增长的 司法需求。面对上述形势,偏行政性的传统执法理念和强制 性的执法方式都不能有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 统一;
陈旧的检察队伍在接受新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方面, 表现出很大的阻力,甚至出现为谋私利超越法律底线执法的 现象,破坏了执法活动应有的廉洁性。
3、社会监督对检察机关提出更高要求 社会监督网络化,媒体监督对执法机关提出高要求。现 代科技之发达,互联网随处可见,一个人通过网络甚至可以 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而社会对各执法机关的关注也日益密 切,被网络或媒体曝光的某些地方公务员上班打游戏、开庭 玩纸牌的现象屡见不鲜。以前似乎不会引起任何影响的事件, 现在一旦进入媒体的视野,被社会公众知晓,则会牵动整个 执法机关乃至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法形象。通俗地讲,社会对 公务人员的要求是,做得好是份内之事,不允许有任何差错 和懈怠。
为了适应上述形势变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 需求,检察机关就要以正确的大局观、核心价值观、执法观、 权力观、业绩观和发展观来统一思想,进而形成正确的执法 理念。
二、以“六观”为统领,将正确的执法理念内化于心刑法学教授陈兴良曾讲道,理念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具 有引领作用,正确的理念能够引导我们的法治建设向着正确 的方向发展。无论在任何活动中,内在的理念都发挥着外在 的制度、机制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正确的 执法理念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
1、 认清执法权的来源和服务对象 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基本法律 则赋予检察机关一系列检察权。而无论宪法和基本法律,都 是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的主人, 我们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无论职务高低,我们都是人民的“公 仆”,要摆正“主人”与“公仆”的关系,切不可将其颠倒。
因此要破除“官本位”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 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
2、 是对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观的细化要求 理性执法要求客观、公正、公平,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活 动必须强调理性,以中立者的身份,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坚 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禁止歧视。平和执法要求 在执法办案中要尽量保持克制、谨慎、谦抑的心态,把握好 宽严相济法律政策的运用。文明执法与强制性执法方式相对 应,强调执法方式的人性化、柔性化。规范执法要求执法活 动遵循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不仅要达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事的要 求,还要考虑到裁量权范围内的合理性,考虑执法行为易被 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
3、分清工作与生活,切忌利用执法权换取生活利益 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常常接触到当事人,面临当事人 或其家属的请托、送礼甚至高回报的利益诱惑,这就需要我 们认识到公务行为的公益性和不可交易性,认识到执法权从 来都不是执法人员换取私人利益的工具。
三、外践于行,做到“四个必须” 秉持正确的执法理念,认识到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 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和本质属性,我们要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 作为贯穿全部检察工作的一条红线,从依法治国的全局和角 度出发,正确认识和把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特点和 职能作用,将上述执法理念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始终,切实做 到“四个必须”。
1、 检察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 强调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中法律 效果是底线,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底线去片面追求本地区、 本部门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否则一切都是空谈。任何公 权力都具有有限性,检察权也不例外,必须以法律规定为限, 恪守法治原则,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这个“必须”要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各种机会学习法律 知识,跟上时代的步伐,用新理念、新知识武装头脑,为有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保障。牢固掌握法律对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裁定、判决监督、执行监督的界 限、内容和监督方式的规定,深刻认识法律监督于实现公平 正义的重要意义,保证法律监督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边界范围 内开展。
2、 检察权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 检察机关被宪法赋予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即监督者。
但如果其自身不能受到有效的监督和自我约束,也难保证检 察工作的合法开展,也难完成为服务大局提供司法保障的任 务。这一“必须”要求检察机关应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 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要做到以当事 人的评价衡量自身工作的质量,从以往的工作中总结经验, 常自省自律。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情趣爱好,做到 自我约束。二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群众的呼声,了解与检察 工作相关的新闻报道、评论,从中吸取教训,自觉接受外界 监督。
3、形成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 检察职能的发挥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适应人民 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执法环境、执法能力、执法保障 方面的新变化、新要求,努力形成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的法 律监督工作格局。这一“必须”要求检察机关要从纷繁复杂 的社会矛盾中发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执法 办案的重点,加大工作力度。一要时刻保持警醒之心,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申诉诉求,全面听取涉案人的意见 和呼声,发现案件背后隐藏的社会原因,做到案结事了,避 免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二要充分开发、利用各种检察执法 手段,如主动深入基层了解社会舆情,发出检察建议,防患 于未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又如定期开展法律宣 传,收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诉求,提供法律知识援助,切 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并在平时执法办案中重点关注这些焦 点诉求,统筹协调开展各项法律监督工作。
4、诉讼监督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和司法规律 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是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 成部分。在实践中,不乏部分检察机关干警对刑事审判法律 监督存有畏难情绪。有的怕影响与审判机关的关系,满足于 所诉案件能判得了罪,一旦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即可,对明显 裁判不当也不抗诉;
有的则与法院重配合、轻监督。这一“必 须”对检察机关日常工作提出的要求是,一要转变监督理念, 勇于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依法监督。二要加强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审查力度。须认真及时审查审判机关认 定事实、认定性质、适用法律是否与起诉书指控有异,量刑 是否适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明确意见。三要针对 职务犯罪轻型化监督,积极探索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 度,借助上级检察院的力量,避免下级检察院因受制于当地 各种因素干扰而发生应抗未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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