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3日,欧盟最高法院(下称欧洲法院)做出一份判决,确认了普通个人 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被遗忘权。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搜索引擎经营者的数据定位 和散布行为可能损害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或从广义上而言,可能损害数据主体 的人格权时,权利人可请求将数据撤回,并且禁止搜索引擎经营者获取特定数据。
换言之,Google应为其服务器上的数据加工负责,有义务从搜索列表中移除可根 据个人名字进入到由第三方发布、并且包含了个人信息的网页的链接。如果 Google拒绝删除,法院或数据保护机构有权要求其执行。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在 网页上发布的信息合法,搜索引擎经营者还是应该根据权利人请求,将包含个人 信息的搜索列表予以删除。除非相关信息涉及某些政客等重要人物,以至于删除 信息违背公共利益。欧洲法院的该份判决在承认被遗忘权方面迈出了非常重要的 一步,权利人据此可以要求Google。及其他搜索引擎公司删除对其名誉不利的搜 索结果。这份判决在欧盟的个人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等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理解被遗忘权的含义及其发展 1.被遗忘权的含义 早在1995年,欧共体即已在相关数据保护法律中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概念, 指任何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可提出删除要求。2012年1月,欧盟 委员会发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修正案》,提出应当在隐私法中增加一项被遗 忘权,即权利人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删除有关他们的个人数据,同时阻止个人数据 的进一步传播。由于个案的情况和诉求的不同,被遗忘权并不仅限于与个人名字 等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间接能确定特定人的个人信息也属于可以要求遗忘的范 畴。同时,个人要求遗忘的内容除了包括该信息内容的链接外,也包括相应的新 闻文章等。简言之,被遗忘权是个人所拥有的、对自己在网络上与公共利益无关 的个人信息内容及链接等,要求相关网络提供者予以删除的权利。有意义的被遗 忘权应当被规定,企业不仅要清除电邮内容或照片,而且还要清除与该用户相关 的所有元数据。
2.关于个人信息的理解 被遗忘权针对的是个人的网络信息。因此,要理解被遗忘权,首先应理解 何谓个人信息。联合国在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中提出了资料保护的概念,此后诸多欧洲国家的立法中采用了个人资料或个人数据的概念。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制订了相应的法律和规章。这些法 律在名称上一般使用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与隐私等概念。从法律角度讲,个人数 据与个人信息两个概念的含义基本相同,但与个人隐私的含义则有所区别。
总体上看,各国关于信息安全的立法中对于个人信息的认定,其共同点在 于该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即可以识别具体某人的身份,而不论这种识别是直接或 是间接的。1995年欧洲议会和欧盟通过的《关于在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中保护当事 人及此类数据自由流通的95/46/EC指令》第2条规定,个人数据是指任何一个已 被识别的或可以被识别的自然人(即数据主体)的任何信息。可识别的人,既可以 直接也可以间接被识别出,包括通过识别号码或他的身体、生理、精神、文化或 社会特征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进行识别。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欧盟关于个人数据 的定义范围非常广泛,一旦某人可以和某个数据产生联系,这个数据就是个人数 据。同时,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往往要求被识别人应当为活着的人,对已过世 的人不适用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规定,而应适用名誉权制度。
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私 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因而,隐私的范围包括私 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人空间。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区别在于:首先,两者的侧重 点不同。隐私强调的是私密性,与公共利益无关并且不愿为他人介入;个人信息 则强调的是可识别性,凡是可以识别为特定人的信息,均可以称之为个人信息。
其次,二者涵盖的范围不同。隐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生活,而个人 信息指与特定人相关的数据资料等。再次,二者保护的目的不同。对隐私信息保 护的目的是不予公开。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则是可以公开但不得非法使用。最 后,隐私权强调的是消极的不被干扰的权利,而个人信息权强调的是积极的对个 人数据控制的权利。但在实际上,从各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来看,立法者 并没有刻意区分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但凡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的,均应 依法保护。关于被遗忘权的争论 支持被遗忘权的主要意见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层面:第一,被遗忘权是一 项人权。遗忘是人类生活的组成部分。如果大数据的数字记忆使得人无法忘记过 去,对其生活可能会造成损害。第二,被遗忘权是一项有效政策。对隐私的保护 应该由事前转为事后,用户拥有被遗忘权,数据商就会在使用数据过程中考虑对 用户隐私的影响,并对行为负责,达到对用户的有效保护。第三,被遗忘权在实 施上可行。只要在网络中居于支配地位的大数据商,如Google和Facebook,删除相关信息,该信息就99%地从网络上消失了,即可认为被遗忘。
但以英美一些学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反对方对被遗忘权持批 评态度,其反对意见主要在于:认为被遗忘权是一项抽象权利,执行中常与言论 自由冲突。认为将被遗忘权这样模糊的概念纳入法律并不合适,因为执行困难。
认为被遗忘权政策未必有效,不充足的、不再相关的或过度的数据标准很模糊, 在实践中不易判断。认为被遗忘权在实施上名不副实,在网络上完全被遗忘是不 可能的。
被遗忘权实现的困境 目前,被遗忘权仅以判例的形式被确立下来,欧盟和其他国家尚未制定和 实施具体的法律规定或者实施细则。因此,被遗忘权在实现过程中面临与信息自 由相冲突、实践性差、缺乏有信服力的执行标准等困难,有几个层面的问题值得 讨论: 1. 如何协调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在行使被遗忘权时,用户可以要求删除自己发布的数据,但是否可以要求 数据商去删除已被其他用户拷贝的数据更进一步,是否可以要求数据商去删除其 他用户发布的关于自己的数据后两者情况下,被遗忘权可能和言论自由相冲突。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人人有表达自由之权 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的其他方式,不分国 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这里的表达自由可以分为寻求、 接受、传播信息三项权利。在现代社会,网络传播成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 论是积极主动地寻求信息、还是消极被动地接受信息、抑或是传播思想和消息, 网络传播是主要方式。网络传播让各种信息流动起来,实现共享,使社会更加公 开和透明。人们通过获取充分的信息,以便消除因不确定而带来的恐惧和不安, 从而做出恰当的行为选择。
当代社会由于权利关系复杂,不同权利之间互相制约,保护某一种权利常 常意味着抑制另一种权利。信息所有人在得知自己的私人信息被公开后,精神上 会感到不悦与不适,甚至造成名誉、物质等方面的损失。而网络传播者在处理各 种信息时,有时很难把握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的界限。因此,强调保护言论自由 需要对公民、法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加以限制;反之,侧重保护公民、法人的信息 安全也意味着要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施加必要限制。但过度适用被遗忘权制度会阻碍信息的流通,损害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尤其对新闻业会造成难以估计的伤 害。因此,在上述案中,西班牙原告本来要求是《先锋报》和Google均删除数据, 但法庭以言论自由保护《先锋报》,不要求《先锋报》网站删除数据;但以被遗 忘权要求Google删除数据。这实际上并非在彻底贯彻被遗忘权,而只是让信息更 难找到。
2.被遗忘权的可实践性 在具体行使被遗忘权时,应该如何在搜索结果中移除相关信息仍非常模糊, 缺乏可操作性,欧盟法院只是确立了非常宽泛的原则性规定。不充足、不相关或 不再相关及过度的的信息标准难以界定,什么人以及什么事应该被遗忘目前尚未 有明确规定。
自2014年5月欧洲法院做出判决之后,Google为了执行该判决,5月29日开 通了被遗忘服务的申请网页,允许欧洲地区网民在线填表,提交删除申请。申请 者需提供希望移除的链接、移除理由以及个人身份证件。这些删除申请将由 Google专门成立的内部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对于那些通过审核的请求,Google 将在28个欧盟成员国的Google网站搜索结果中删除相关链接,并通过电子邮件的 方式通知申请人。Google公司已经接收到数万条的删除申请。如此巨大数量的申 请需要花费内部审查小组大量人力与时间进行处理。在删除申请中,除了真正有 需求的申请之外,还充斥大量出于其他目的的申请。同时,因为审查过程缺乏透 明度和公正性,没有统一的审查标准,审查小组的工作方式也遭到一些垢病。在 每起申请中,用户希望将一些数据进行隐藏,但又有一些人认为这些数据应该公 开。对于新闻报道链接的删除,也遭到新闻媒体的反对,认为此举不利于传媒业 的发展。
实施被遗忘权中的关键问题 1.涉及公共利益的界定 在现代社会中,言论自由和个人信息保护均不可或缺,任何权利、自由的 行使并不能绝对化。各国宪法性文件和国际人权公约中也明确规定,自由权利的 行使不是绝对的,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最低底限。特别是,言论自由不 得有损于公共利益。同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因而,在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时,首先应当界定该信息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对于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及其链接,个人不得申请删除。因此,欧 洲法院承认被遗忘权存在例外情况,即如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则可以限制数据 主体的被遗忘权。例如,数据主体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干预其基本权利是因为 公众需要使用、查阅其个人信息等。这需要法官发挥审判智慧,在搜索引擎经营 者、权利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2.根据信息所有人的不同身份区别对待 普通民众确实有权要求互联网公司从搜索结果中移除不相关信息,但如果 允许政治人物或公共娱乐人物删除自己认为不充足的、不相关或不再相关或过度 的的信息数据,则可能影响公众的言论自由及知情权。普遍观点认为,公众人物 的隐私范围要小于普通人。公众人物的概念主要源自美国,包括政府官员和娱乐 体育明星等其他社会知名人士。
对于政府官员的个人隐私进行限制无可厚非。他们参与社会管理,与公共 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涉及其道德品性的私人活动可不被认定为个人隐私。对于娱 乐体育明星等社会知名人士,其个人信息在公众的关注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有 些娱乐体育明星甚至主动披露个人私生活等个人信息以获得关注。这种使得信息 所有人获益的个人信息的公开,无法以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进行评价,因而通常对 娱乐体育明星的隐私权予以一定的限制。对于新闻媒体尤其是娱乐记者对娱乐体 育明星个人信息的爆料采取更包容的态度。
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官员的职位越高,娱乐体育明星的知名度越高,其享 有的隐私权范围就越小。因此,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以及公众人物的身份是划分网 络表达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合理依据,即申请人身份的不同,导致申请被遗忘 时应适用不同的标准。
3.制定有指导和规范意义的法律规范和标准 当前,被遗忘权的实现主要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运营商内部审查,并决定 是否给予删除,这种方式缺乏透明性和公正性。因此,对于被遗忘权的法律实现, 应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通过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参与讨论,制定符合社会和公 民需要的法律标准,实现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均衡以及公正透明的法律价值。同时, 应当增加保障被遗忘权的行政手段,除了传统的行政调查、行政处罚措施之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帮助等柔性手段。
结语在一个社交媒体和云计算无处不在的时代,加强对个人数据、个人隐私和 信息安全的保护至关重要。在欧洲法院做出一案判决前,如Google一类的搜索引 擎并不对网页内容负责,但现在情况有所不同。虽然欧洲法院的判决目前仅限在 欧盟范围内生效,并且只针对Google,但这一判决结果可能会起到示范效用,未 来被遗忘权的内容可能会拓展到facebook等社交媒体上。现阶段可以通过界定是 否涉及公共利益。根据申请人的不同身份区别对待以及制定有指导和规范意义的 法律规范和标准等方法,合理实现网络个人用户的被遗忘权。
我国现阶段还未对被遗忘权进行探讨,但欧洲法院裁决网络用户享有被遗 忘权所带来的影响却不容忽视。在欧盟,被遗忘权已从早年的提案变为一项事实 上的权利,有关该案判决的争论对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启示。在 大数据时代,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保护 和自由分享的关系,关系到互联网未来的发展和用户信息的安全,是需要我国政 府、互联网企业和用户长期探讨的问题。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个人信息安 全和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也会越来越突出,可以预计未来互联网公司受到的监管 及其承担的责任将发生一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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