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供给单位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坚特艰苦奋斗、清正康洁,节约财政开支,加强廉政建设,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党改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小汽车的配备标准
I、小汽车配备实行编制管理。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车辆的编制总数均不得超过10辆,由财政供给的党政群及正科级事业单位一般均为I辆轿车,工作任务较重、人员较多的可增配1辆,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另配工作用车。其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可配备1辆工作用车.单位具体车辆编制数由县财政供给单位小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各单位不准超编配车。凡没有编制的超编车辆,统一收回.调剂给缺编单位使用。对不迷愈调出超编车辆的单位.不子核拨车辆然修经费。
2、党政机关确衡配车或更换车辆的,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一律实行政府统一采购.每辆车总费用(包括购置、入户等费用),县处级单位轿车不得超过20万元,正科级单位轿车不得超过15万元,工作用车不得超过5万元。凡未经批准.自行购买的车辆,财致不予拨款,小汽车不予核编,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入户.纪检部门予以收回。
3、纪检、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专用车配车标准,由县政府另行核定。
二、车辆的补充和更新
I、车辆补充严格控制在定编规定范围内,单位新增领导干部.凡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配的,不再增购新车。对在编制以内,确因工作急需补充小汽车的,由单位向县纪委提出中请,经县纪委会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供给单位小汽车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车辆超编单位一律不准新购小汽车.
2、车辆报废。按照国家汽车报废规定,对达到汽车报废标准的.用车单位提出报废申请,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汽车报废凭证,提出更新申请。
3、车辆更新。对在编制内的车辆,轿车行驶已在30万公里、使用10年以上以及维修费用过高的,工作用车行驶 10万公里、使用5年以上的,因工作需要,确需更新车辆的,由单位提出更新申请.批准更新后,其旧车上交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4、严格车辆更新程序。对符合条件需要更新车辆的,由单位向县纪委提出更新申请,县纪委会同财政局根据申请单位的车辆编制和更新规定审查并提出更新意见,报县财政供给单位小汽车节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
5、车辆更新经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每年根据财力状况列入预算,县纪委会同财政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工作需要排出更新的先后顺序,逐步解决。对争取到上级业务部门购车经费补助的单位优先安排。
6,鼓励单位不购车和车辆缺编。对县财政全额供给车辆缺编单位.财政按编制内车辆安排燃修费。
三、车辆使用和管理
1、各单位配备的小汽车主要保证公务用车需要,严禁公车私用。对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实行有偿使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单位公车私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
2、加强监督检查,严禁超编超标准配备车辆。违反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收缴。
3、各级党政群及事业单位小汽车由县政府统一编制、统一计划、统一购置。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汽车配备规定,加强使用管理,严格控制燃料、维护、修理等经费支出。不准向下属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小汽车。
四、组织设置
l、成立县封政供给单位小汽车管理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和县纪委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县委
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纪检委、县监察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纪委。
2、县财政供给单位小汽车
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财政供给单位小汽车管理制度和实施意见,核定单位车辆编制。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太和县财政供给单位小汽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