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通高校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呈“爆炸式”快速发展态势, 特别是在普通高校中法学专业的扩张趋势尤为迅猛,普通高 校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已经占据了绝对数量,这一方面顺应了 快速发展的法治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扩大化需求,但另一 方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虽然较完 整的知识结构和娴熟的执业能力,是高校培养出来的法科毕 业生应有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但是近年来法科毕业生的职业 道德和职业能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改观,其已成为高校 法学教育改革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这与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 及普通高校办学能力等都是有直接关系的。
(一)传统法学教育的惯性思维,未能得以深刻反思 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办学历史来看,在成文法典占主导的 大陆法律体系下,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法律文本和法学 理论的传授。在培养方案中设计了较多的理论教学内容,在 学生能力考核时也多以其对知识和制度的记忆和理解情况 为考核范畴。近年来在教学改革过程中,虽然实训、实习等 实践环节在不断增加,但是基于“厚基础”的培养定位及考 研、就业等压力,专业教学内容和时间的不断压缩等已经是 一个不争的事实,由此也导致各方对实践环节流失的默认甚 至是放任。在此意识作用下,学校和老师忽视学生创新能力 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学生在校期间基本上得不到系统的职业技能训练与培养,学生也缺乏独立思辩、创新的动力,由此造 成高等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脱节。传统法学教育的思维惯 性问题不解决,专业人才的质量则难以保证。
(二)普通高校的专业办学能力,影响着培养目标的实现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的巨大成就之一就 是目前已经形成了庞大的法学教育规模,特别是普通高校法 学专业办学的异军突起。从改革开放后十几所高校拥有法学 专业到今天615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1]、从以过去的重点高 校为主到现在的以普通高校为绝对力量,法学专业办学跨越 式的发展,许多人对规模发展过快、过热背景下法学教育的 质量和水平表现出担忧,其中我们不难发现,普通高校在法 学专业办学过程中教学资源问题确实是影响其办学质量的 另一个重要因素。
1.师资队伍结构不尽合理。普通高校近年来引进和培养 了大量的高学历人才,其师资的理论水平是有保证的,但是 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师资数量等方面的不合理性是较明显 的,尤其是部分法学专业师资的司法实践经验、实务处理能 力缺乏,由此导致了重视理论教学、弱化职业能力培养的必 然趋势选择。
2.办学条件较缺乏保证。近年的扩招使高校的教育资源 与条件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压力,办学条件不足的弊端日益 显现,专业图书资料缺乏、实践教学投入不足、模拟实训场 所、实习实践基地无保证等等,专业办学条件不能很好地满足培养人才的需要,无法保证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的 培养。
3.政策导向冲击着教学改革目标。各高校近年来面临着 各种评价,教师也面临着职称评定、定岗定级和评优晋级等 问题,在我国近年来的评价指标体系中我们不难发现,著作、 论文、科研项目等研究成果往往是起绝对作用的重要指标, 教学状况、尤其是师资在实践教学方面的业绩往往缺乏应有 的重视,甚至被忽视,政策导向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许多普通 高校在办学方向上的偏差。
(三)缺乏创新意识,办学特色不突出确立并形成自己的 办学特色是普通高校办学的一大目标。办学特色与办学理念 与定位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普通高校法科毕业生就 业率普遍较低,这与法治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大量需求相 背离,究其主要原因还在于法科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千篇一律、 尤其是执业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各高校 人才培养的特色不足、动手能力的缺乏等问题,在现有办学 条件下需要我们首先反思的是我们的培养方案设计和教学 方法选择,如何在明确的培养目标下,有的放矢地为学生综 合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进行培养方案和教学方法的科学设计 与改革,以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和办学优势。
三、法律教育与诊所法律教育的定位与目标 (一)确立法律教育的培养定位 2009年10月17日至18日在西安召开的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9 年年会上,对中国法学教育应当走职业化道路,与会代表已 经基本达成共识。随着法学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向 职业教育的转变,社会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法科专业人才是普 通高校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普通高校法科毕业生就业后不 仅需要其具备系统的理论知识素养,于本科生而言更重要的 是其应有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由此我们在 法科学生的培养定位上,首先应当转变法学教育惟理论知识 教育的传统思维,确立法律教育、传授知识和职业能力培养 并重的新思维,理论性和职业性相结合的教育模式。这才是 当代法科专业人才培养定位的正确选择和其基本的教育功 能,在此模式下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引进,便成为了我国高 校法律教育的必然选择。
(二)树立正确的诊所法律教育价值目标 四、普通高校诊所法律教育的具体路径选择 (一)积极创造诊所法律教育的运行条件 就目前而言,诊所法律教育在普通高校的推行还需要从 多方面进行积极改善,方能为其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1.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的科学设计。在法律教育的理念下, 我们在教学模块和教学内容等方面除继续保持基本理论体 系、核心理论课程外,有必要增设大量的实践教学模块,如实 体法主干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实训环节、程序法教学过程中的 认识实习环节,高年级的集中法律诊所活动以及四年级的毕业实习等,为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开展搭建良好的平台。
3.建立诊所教育机制。诊所教育作为法科教育的基本理 念,需要贯彻于专业教学的始终,它即可以通过集中的诊所 教育模块开展活动,也可以贯穿于日常的教学活动中,更可 以穿插在学生的第二课堂、课外活动中,由此在机构上可以 考虑设置与教研室同级别的专门法律诊所教育中心或者教 研室,专门负责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组织及研究,并通过建 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责任制度及执业纪律等规范和约束师生 的行为,保证诊所教育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3]。
4.创建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施平台。诊所法律教育不是简 单的案例讨论,或者对案件的模拟。该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 路径必须是对真实案件的实际处理,通过真实的实务操作, 夯实和提升学生的理论知识,积累执业经验,培养职业能力 和责任感,为此,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开展需要首先搭建好 实施平台。自行设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方向性更 明确的法律服务组织,是目前高校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 首选,此外,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普通百姓对法律服务 的需求不断增加,走出校园,可以借力于农村乡镇、城市街道 社区、妇联、各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协会等机构,还可以 与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研究中心“共建”成立法律诊所等 方式,这些都将为普通高校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开拓更广阔的 空间。
(二)构建多元化诊所法律教育的运作模式关于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理念说”、“教学方法说”、 还是“具体课程说”,在学界有不同理解,究其实质没有本质 的区别,只是一个运行模式的问题。从运行效果角度考虑,笔 者赞同在专业主干课教学中运用诊所教育的方法外,同时在 三四年级单独设置专门的诊所法律教育必修课,采取以学生 为主导、教师指导为辅助的方式分批、有计划地就诉讼案件、 非诉实务等法律实务代理进行实训(实验)、实践。在各专业 主干课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同时进行各课程范围内的经验性 训练,通过老师传授、观摩、模拟来取得办理案件的初步能 力和经验;在法律知识和事务处理能力储备较扎实后,通过 专设的诊所法律教育必修课,进行实践性的训练,直接承办 法律事务,实际参与法律活动,巩固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 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掌握办案技能,从而获得理论知识和实 践能力的双提高,完成从模拟者向法律职业者的转变。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方法选择 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是建立在真实案件处理 基础之上的,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是我们要达到的教学目的, 但是相关案件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也必须一并兼顾,教育功能 与其服务功能的冲突虽然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与生俱来的内 在矛盾,但是,仍然不能为追求教学效果,而置当事人利益于 不顾。因此,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可以采取学生为主、教师为 辅的方法,由指导教师结合学生能力和兴趣状况进行分组、 分配案件,接办案件后由学生接谈当事人、进行案情调查和适用法律分析,制定出工作方案提交本组讨论后,由指导老 师审查修订、同学再行完善。由学生独立处理非讼事务、代 理诉讼或者仲裁,同时由指导教师辅助。结案后进行情况反 馈、集体讨论总结。需要强调的是,在开展诊所法律教育过 程中,学生为主导、为主体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指导教师 的协助是保证教学效果,特别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必要保障。
(四)设计科学配套的评价体系 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效果考评不宜采用传统法学教育 中沿用的闭卷考试方式,应当有其科学的考评体系。在诊所 法律教育活动开展过程中,学生实际处理的案件各有不同, 涉及的法律知识和制度、应对的方法和技巧以及适用的程序 和当事人的状况等也均有差异,因此,在考评时不追求划一 的标准答案,应当考虑就学生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职业道 德、职业责任心、运用知识和制度的能力、处理实务的方法 和技巧、案件发展脉络与过程的驾驭把握、与当事人的沟通 能力等分别设计权重,进入评价指标体系。最后采用学生自 我评价、当事人评价、办案小组内互相评价、与老师评价相 结合的方法,各类评价分为A、B、C、D四级,量化权重;再综 合评定最终成绩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笔者认为, 在评价时对学生在案件掌控驾驭能力方面的考察应当重于 结果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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