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德国法学“双轨制”教育框架 在德国法学教育制度领域中最重要的联邦法律是《法官法》,除此之 外,还包括《律师法》及《高等教育框架法》。《法官法》第2章第5条对法官的 教育提出了 具体要求。德国《法官法》第5条规定,法科学生取得法官资格必须 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首先在大学完成法学专业学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二是 之后完成法务实习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即德国法学教育的基本阶段包括大学 法学教育和法务实习期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结束需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第二阶 段结束需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
(I阶段一:大学学习与第一次国家考试 1.法学教育阶段。德国《法官法》第5条a第1款规定,法科学生大学 学习时间为三年半。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法科学生需要要经过四到五年的学 习。课堂学习阶段又分为两个部分,包括基础教育和重点教育。基础教育时间为 4个学期,法科学生一般要完成民法、刑法、公法、诉讼法等方向的必修基础理论课程;重点教育阶段需要5个学期或更长的时间,在此期间法科学生应确定自己 的重点研究方向,并在此基础上选择该方向的必修及选修课。
除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学习外,根据《法官法》第5条a第3款,大 学的课程内容还包括行政管理实习、审判实习和法律咨询服务实习。实习不能少 于3个月,且不能占用课堂时间。
所有课程及大学学习期间的实习完成后,法科学生便可申请参加第一 次国家考试。没有接受过法学专业大学教育的申请者,不能获准参加司法考试。
2.第一次国家考试。德国的司法考试分为两次:第一次国家考试和第二 次国家考试。第一次国家考试标志着大学法学基础阶段的结束,如通过便可以认 为法科学生已成功毕业,表明该学生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可 获得相当于研究生水平的学位证书。第一次国家考试由两部分组成:州举办的国 家统一必修课目考核(占总成绩的70%)及由大学组织的重点研究方向考试(占总 成绩的30%)。考试主要考察法科学生掌握民法、刑法、诉讼法和公法等课程基 础知识的情况,包括笔试和口试。笔试以案例分析为主,但也有理论知识的考核。
口试的范围涵盖与笔试基本—致,即也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计公法等课程。
国家考试由设在州司法部的州法律考试局主持,考试局主席和副主席 由职业法官和高级行政官员出任,其他成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行 政人员、大学教授、高校讲师充当。考试局下设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考试工作。
学生只有两次考试机会,如果两次均未通过,便意味着该学生再无缘 从事法律工作。
(二阶段二:实习期与第二次国家考试 1.法务实习阶段。已经大学毕业的法科学生,不能直接申请第二次国 家考试,德国法律要求其首先必须以准法律人的身份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律 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法务实习,_般不少于两年。在实习期间,法科学生要在检 察官、法官或执业律师的指导下熟悉法律业务、掌握法律工作方法,甚至承担具 体法律实务。
《法官法》第5条b规定,实习单位包括必选和自选两类。必选单位有 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或检察官办公室、行政部门和律师事务所。自选 单位则由实习生在法律规定的30个实习单位范围内自主选择,通常有联邦或州立法机构、财政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或社会法院、公证处、企业、国际、国 家间或外国培训机构或外国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每段实习完成后,单位的实 习指导者会出具表明该学生成绩、实践能力、专业知识及研习状态的证明,之后 由州法院院长综合该生各阶段的实习成绩,得出总分数。
2.第二次国家考试。第二次国家考试标志着法科学生法律学习正式结 束,同时也被看做是法律从业者的任用考试,通过后才有资格申请从事检察官、 法官、行政人员、大学教授及律师工作。
第二次国家考试也包括笔试和口试。和第一次国家考试相比较,第二 次国家考试的笔试内容更加专业化,更多考核相关部门法的内容,特别是在实习 单位所学到的实际知识。口试的形式与第一次国家考试也不相同,不再是由大学 法学教授,而是由法官、检察官和行政官员主持。
第二次国家考试比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考核难度要低很多,主要考核法 科学生在法务实习期间是否达到了实习的目的,重点考察的是学生的法律适用技 能。考试范围包括必修课程科目和由申请者自己选择的重点课程科目。必修课程 通常包括民法、劳动法、公法等;重点科目_般包括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 破产法、经济管理法、股份公司法、证券法、卡特尔法、竞争法、社会法、税法 等。
第二次国家考试也只有一次补考机会。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的法科学 生,即具备了申请法官、检察官和高级行政官员的职务的资格。
三、德国法学教育改革之争论 早在1996年德国律师界和司法部就开始对法学教育提出诸多改革意 见,认为现行法学教育存在过于强调司法纠纷处理及不适应国际化发展等弊端。
首先,德国的法学教育太过于注重“法官培养”而忽略了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律 师素质”的训练,且事实上,德国法科学生有高达80%左右在毕业后都选择从事律 师工作,但学生在教育中所获得的职业指导却非常有限。其次,随着欧洲范围内 法律_体化以及全球合作的发展,欧盟法及国际法律制度对于各成员国具有重要 意义,但德国的法学课堂重点限于德国法的知识内容,很少涉及超国家的法学内 容,关于法律关系国际化和欧洲一体化的教学内容应该得到充实,且法律外语也 未列入必修课范围,不利于德国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在德国关于法学教育改革的争论主要体现在两份草案的出台上。2000 年秋德国各州司法部在布鲁塞尔司法部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德国《法学教育改革 法》的“州立法草案”2001年9月27曰该草案提交德国议会。与之相对的另_项草案 是由德国社民党、BueNDIS90及绿党提出的“联合草案”,该草案于2001年10月17 曰上交议会,被认为是改革德国法律教育制度的另一种方案。两个草案在虽诸如 法学教育应更偏向律师执业训练、应加强选修课的地位、各高校法学院应形成自 己的特色学科和研究重点、法律教育中应融入一定的技巧训练、法务实习曰程安 排应更加灵活等方面基本达成共识,但分歧也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 第“联合草案”认为法律外语应作为必修课,而“州立法草案”则认为法 律外语的重要性尚未达到这一程度,设为选修课即可。
第二,“联合草案”认为大学理论学习阶段的必修课成绩应占到第_次 国家考试的至少50%,而“州立法草案”则认为只占25%。
第三,“联合草案”认为所有法科毕业生,都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完成为 期12个月的实务培训,而“州立法草案”则认为在一年的“必修实务期”后,可以让 实习学生自由选择第二年实务培训的地点,如可以是法院、律师事务所、行政署 等。
四、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最新立法 根据德国联邦参议院的决议,2002年3月21曰审议通过的《法学教育改 革法》于2003年7月1曰生效。其立法改革的方向是鼓励法科学生拥有“交叉”的知 识体系。一方面要保证“通才教育”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另一方面也要传 授实务操作意义上的技能。同时,在“欧洲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德国的法律 人还应该拥有专业的“操作技巧”和“语言能力”。
《法学教育改革法》的主要是针对德国《法官法》和《律师法》进行 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根据《法官法》第5条第1款,第一次由国家考试由重点科目考 试及国家必修科目考试两部分组成。法科学生在完成大学阶段的法学学习后,不 再参加由国家(即各州D举行的国家考试,而是参加不同性质的两种考试:一是由 国家举行的考试,内容仅涉及必修科目;二是由各大学自行举行的“大学考试”, 内容仅涉及选修科目;第二,根据《法官法》第5a条第2款第1句,法律学习的内容应有“必 修科目”及“选修科目”。即各大学法律院系享有确定选修课范围的自主权,通过加 强学生在选修课领域的学习,首先可以使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学习专长来 安排学习,其次各大学法律院系也可以凸显自己的“教学特色”。
第三,根据《法官法》第5a条第2款第2句上半句,法律外语将可能成 为德国法科学生的一门必修课,但各州拥有确定考察外语的形式的权利。
第四,根据《法官法》第5a条第2款第3句,法学必修课包括民法、刑 法和行政法的核心部分,诉讼法、欧盟法、法理学、法哲学、法制史和法社会学 基础知识等。
第五,根据《法官法》第5a条第3款第1句,法科学习内容的设定应考 虑在司法、法律咨询和法律行政中重要的素质培养,包括谈话技巧、法庭辩论、 仲裁、调解、修辞与口才、调查和交流等能力。
第六,根据《法官法》第5b条第2款,法务实习应在自选地点和列举的 必修地点进行:地方法院民庭、检察院或法院刑庭、行政署、律师事务所。此外, 《法官法》第5b条第4款第1句规定实习期限为:除律师事务所实习至少为9个月 外,其他实习地点的实习至少为3个月。
第七,《律师法》调整的地方仅为第59条第1款和73条第2款第9项, 即律师事务所应参与对法务实习的教育和培训,并对实习生给予指导、训练,并 给予接触和处理具体案件的机会。
综上,德国此次法学教育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在保留法学教育“双轨制” 的前提下,对现行体制的诸多领域进行程度不一的改革,核心举措包括授予各大学 选修课的自主设置权及考试职权、重视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方向、强化律师职业教 育及增强法务实习的灵活性。
五、德国法学教育改革对我国的启示(_)重视法务实践 尽管从历史上看德国法学“双轨制”教学模式已 经延续了很长时期了,但最新的《法学教育改革法》却将其保留保下 来,这表明德国法学教育仍非常重视实践活动,遵循“法学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 合”的原则。具体看,德国的法学教育无论从本科阶段的实习安排,还是从两次国家考试之间的法务实习,都凸显了实践训练的重要性:首先,在大学的法学教 育阶段中,法科学生必须完成3个月的实习,这是第一次实践活动,而通过第一 次国家考试后的两年法务实习则是第二次实践活动。虽然德国的法律教育的确很 耗费时间,但事实是一德国的法律人在全世界的范围内都享有良好的声誉,德国 旧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教学质量和长期的专业训练保证了毕业生的高素质。
而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基本维持单一的院校教育模式。大多数大学 的法学院仅为学生设计两到三个月的实习时间,还没有设立类似于德国法学教育 中的法务实习制度。此外,我国法科学生在整个实习期基本固定在同一单位,没 有像德国那样要求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行政机关、公司企业等地 轮流实习。我国应学习德国的先进教学理念,加大大学法学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 合的力度,使我国法科毕业生真正具备了胜任司法工作和各项高级管理工作的能 力。
(二注重职业技能培训 德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最强动因就在于希望能够改变过去大而全的以 法官为职业导向的教育模式,积极突出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和实务性,使法学教育 目标与学生的职业导向协调一致。由于德国传统的法律教学对律师或企业法律顾 问的职业要求关注过少,因此,最新的改革要求在法科学生的学习课程中应当还 纳入法律行政和法律咨询等内容,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庭辩论技巧及调查和交流等 能力。
应该说,具有良好法律素养的法律工作者应当善于把握争端各方的利 益诉求,并通过交流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德国高校在结合法科学生从业实际的 情况下适时调整了法学教育的目标与方向。而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与学 生的职业指向还存在不相适应的情况,高校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注重课本 上理论知识的系统讲解,学生接触到具体的事例和社会实践的机会较少,而缺少 充分的实践技能的训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实际问 题能力的提高。
(三)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 面对欧洲经济一体化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德国大学开始改变过去 以介绍德国法律知识为主的授课模式,在教学内容中增加欧洲法及世界各国法制 内容;同时以强化国际方向为目标,将有关国际法后外语法学课程也列入学习的科目之中。我国作为重要的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中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对国 外法律制度的学习应当成为我国法学教育内容的应有之义,但纵观我国各大法律 院校,在课程内容中少有体现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国际间法律制度。从培 养“国际化法律人才”的角度出发,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加强国际法制的教授,在法 学课程的设置上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让学生多了解本国以外的法律语言和制度。
(四)课程设置灵活 虽然从总体上看,大陆法系法学教育均强调教师的系统讲授及对抽象 概念和原理的解释和分类,但较之于中国,德国的教学方法更加灵活多样,课程 设置更加丰富,体现了教学互动、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其课程种类主要由讲授 课、学术讨论课和练习课组成。其中讲授课以系统讲解某门课的基本原理为主, 学术讨论课则是以教师引导和学生讨论为主,即“研讨式”教学,着重培养学生的 独立研究能力。练习课则是以分析具体案例为主,训练法科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
而我国法科学生本科阶段的绝大多数课程都是讲授课,有些高校硕士 生阶段也很少开设研讨课。我国高校应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重点,改革法学 教育教学,应当增强现行法学教育学科设置的灵活性与科学性,变“喂养型”、“传 知型”法学教育为“觅食型”、“育才型”教育,同时转变“从概念到概念,从原理到 原理”的教学思路,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包括加大案例教学法的力度,解决过 去教学脱离实际导致学生缺乏具体的实践操作能力的难题。
(五严格法律人才培养制度 在德国,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宪法里是作为_项基本权利加以规定的, 因此法学教育遵循“宽进严出”的原则。只要拥有高级中学毕业考试证书,每个高 中毕业生都可以申请进入高校法学院学习。但德国法学专业的淘汰率也是相当高 的,要顺利就业除了要按要求修满学分、完成法务实习以外,还需要通过两次国 家考试。虽然德国法科学生的学习压力巨大,但这也保证了法律职业队伍的基本 素质,没有接受过正规大学法学教育的学生是不允许从事法律职业的。
而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法学专业在我国各类院校中广 泛设立,高等法学教育分为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三个层次。专科学习时间为2~3 年,本科为4年,研究生分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两个阶段,学习时间各为2~3 年。在理论教育期间,学校大多安排2~3个月的实习时间。此外,每年培养的法 学专业毕业生数量庞大,而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所需的人数非常有限,法科学生在毕业后大多都没有从事法律职业,而是走向了普通公务员、 一般文职人员等非法律职业工作岗位。和德国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律职业者不必 一定经过法学教育,只要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就有进入法律职业的可能。鉴于 此,我国应强化法学教育的专业性,对法律从业人员应实习严格的准入制度,规 定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法科学生作才有资格从事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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