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从大学生应履行的宪法义务、民法义务两个方面入手,将当代大学生应 掌握的主要法律义务进行解析。
1宪法义务 蔡某,女,某大学三年级学生,因学习成绩优异被学校安排去美国交 流学习,在美学习期间,结识外国人詹姆斯,詹姆斯以帮助蔡某毕业后出国、金 钱等为引诱,将其拉下水,被发展为某反动组织情报人员。蔡某通过学到的间谍 手段收集我国的政治、军事等情报,后被我国安全机关逮捕。
蔡某作为一名大学生,本该有着锦绣前程和美好未来,却因法律意识 淡薄,走上犯罪道路。那么,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应该明确哪些宪法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包括以下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破坏民族团结和 国家统一。大学生作为祖国明日的栋梁之才,从政治立场上更应坚定爱祖国、爱 人民的信念,不管在任何时候,都应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己任。
《宪法》总纲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宪 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而且我国也于 2005年3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专门 的《反分裂国家法》,从法律层面高度重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问题。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法律,从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法规,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II法规等, 即指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I人大常委 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文中所讲的法律法规都是从广义的角度而言,泛指一切国家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有规范、预测、指引、强制作用。人们的行为必须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大学生作为社会 组成的一个群体,理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 应有的制裁。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宪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 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祖国安全是指国家 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和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祖国的荣誉 是指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 名誉不受侮辱。祖国的利益对外是指中华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荣誉等方面 的权利和利益,对内是指相对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作为一名新时代的大学生,要始终树立国家安全第一的理念,爱祖国, 有强烈的民族荣誉感,遇到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事件,要挺身而出。国家 的利益不容侵犯,这是每一名大学生所应行使的神圣职责。
(四)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 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征兵 工作条例》第25条:“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髙等 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 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虽然法律规定对全日制学生可以缓征,但作为大学生,如果条件允许, 可以自愿提前服兵役,保卫祖国,维护人民利益。
(五)依法纳税义务 纳税指纳税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行为。税收具有强制性、 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 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具体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税法》等等,以及相关的条例。
大学生虽然还没有真正的步入社会,但当代大学生创业者或者利用课 佘时间做兼职的比较多。如网上开店,虽然没有实际的经营,但只要根据法律规 定纳税的就要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基本的义务,作为大学生,更应该 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杜绝偷税、漏税。
2民法义务 (一)诚实信用义务 诚实信用,即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 人和社会利益,在民事活动中考虑双方利益、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起 源于罗马法。诚信是对一个人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人的一切行为都应遵守诚信原 则。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帝王条款。法律上的诚信来源于日常生活中的诚信, 是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是一般诚信的法律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 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大学是一个人性格和道德情操形成的关键时期,当代大学生应时刻铭 记为人诚实守信,不欺诈、不失信他人。具体来说,当代大学生应待人真诚不虚 伪、处事守信不食言、考试慎重不作弊。
(二)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内心意愿的真 实表达,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之上。合同一旦生效,具有法律 效力。任何一方主体的行为都不得违法合同的约定,不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条款, 承担违约责任。
在学生群体中关于履行合同义务典型的莫过于助学贷款合同的履行, 国家助学贷款主要是帮助家庭贫困的大学生为顺利完成学业所提供的政策性贷 款。大学生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的履行合同,但事实并非如此。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五角场支行起诉的96件借款合同纠纷,诉请解除 与大学生所签订的助学贷款合同,并要求学生立即支付本息。本次被起诉的被告 主要是来自当地高校入学的大学生,他们因没有按时足额的偿还贷款被银行告上 法庭,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助学贷款还款情况将记入个人信用征信系 统,上述不良记录将可能给涉事大学生的房贷、办理信用卡等事项带来不必要的 麻烦。
(三)遵守公序良俗义务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 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 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我国现行法上所称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 良好风尚。公序良俗原则最早起源于古罗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 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社会复杂多变,法律不是万能的, 立法者不可能把所有的社会关系都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公序良 俗原则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大学生在遵守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 所为行为不得违反社会的一般公共秩序和人们长期形成的善良习俗。
某知名大学的校园论坛有一个网站链接,网站名为“大学生二奶维权 网”,该网站全国注册会员竟有千余人,其中在该网站中有篇题为《大学生二奶 致国人的公开信》,大致内容为如何走上“二奶之路”。根据吉林省妇联于2006 年末至2007年初对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长春税务学院和长春工 程学院共五所高等院校的女大学生进行了专题调查。数据调査显示,有43.7%大 学生反对“傍大款”、“周末二奶”,而有21.2%的人认为“很正常,每个人追求不同”, 33.7%认为“无所谓,但自己不会去做”,1%的人表示“赞成,有机会自己也会这 么去做”。
大学生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但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有些大学 生经不住物质的诱惑,成为有钱人的“二奶”或者“二爷”,甚至有人以“傍大款”自豪,过着不劳而获的日子,这种行为与当代大学生的理想、信念相去甚远,为我 们所不齿,也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作为当代大学生,应正确认识自身所负有的法律义务,明晰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对公民的基本要汞,为祖国未来的发展贡献自身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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