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平等、毫无偏颇 地对待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最终公正地做出符合法律正 义精神的裁判。
一、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一)监督司法运行,防止司法腐败 舆论监督以其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在多种监督方式中脱颖 而出,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一些腐败案件往往都是在媒体的曝光 下进入民众的视野,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从而起到打击腐败的目的。2010年的 “李某門”事件中,李某儿子飞扬跋扈的行为是对现行社会秩序的公然挑衅,引起 了广泛的舆论批判,最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正是舆论 监督预防腐败的最好诠释。
(二)促进司法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公民有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也必须 接受社会公众的这种监督。新闻媒体对一些案件的报道,无形之中使得司法人员 所从事的司法活动被放置在阳光之下,迫使司法人员通过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办 案水平来对社会公众负责。2009年的在“躲猫猫”事件中因民警懈怠职守而放任牢 头狱霸横行,导致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殴打致死。事后,以渎职罪被提 起公诉的民警,就给整个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
(三)推进法律完善,实现司法公正 社会舆论一般通过对刑事案件的讨论,发现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推 动部门法修改,呼唤更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出台。2003年3月著名的孙某某案发生 后,新闻媒体发布了许多报道和评论意见,并吸引了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介入讨论, 提出制度改革建议。在民众对收容制度强烈的不满之下,实施了31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在案件发生后三个月寿终正寝,《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 法》取而代之。这是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在人权保障上的一次完善。
二、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 (一)新闻媒体对案件的不实报道,有悖“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原则 一方面,媒体监督司法并非完全可靠,部分新闻从业人员收受红包, 以利益为导向标随意把控社会舆论走向,进行“有偿新闻”,这对新闻媒体在社会 公众中树立的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媒体经常以其认定的带有个人价 值判断的新闻事实,误导广大群众,通过微博、博客、论坛等形式干扰法官对案 件的合理判决。
(二)社会舆论抢先断定案件,有违“以法律为依据”的司法原则 媒体在法院未形成最终判决之前,对案件进行有个人价值判断的报道, 甚至以个人道德标准抢先断案,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对错已辩的先入为主的错觉。
法官作为社会人,不得不考虑社会大众的意愿。如果新闻人提供的信息带有明显 的个人倾向性,报道中刻意夸大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信息,随意忽略有利于对方 当事人的信息,违背了舆论监督的特有性质,让媒体充当了“法官的法官”,妨碍 司法公正。
(三)讨伐性的社会舆论,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公正是司法活动最终的价值追求。然而,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从 速从重”成为司法机关自我释压的有效手段。在舆论所坚持的感性主义面前,罪 恶者往往十恶不赦,罪无可恕,不死不足以平民愤。然而,此时我们不由得深思, 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究竟在哪里?是在无数不由分说的舆论导向里,还是在高 台垒筑的法律城堡里?在2006年著名的邱某某特大杀人案中,当时有五位法学家 发表公开信呼吁对被告人邱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以保障审判公正,但无果而终。
在当代越来越重视人权的国际大背景下,人权保护无疑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 原则。
因此,在解决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问题时,我们必须综合权衡 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将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发挥到极致,同时,避 免和杜绝舆论对司法独立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引导社会舆论 对司法良性效应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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