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人类的作品,并且像其他的人类作品一样,只有从 它的理念出发,才可能被理解”②。通过维护和促进社会生 活的不断完善发展,法律越发彰显着重要的意义。法律是人 类对自身和社会的理解而形成的理性化知识体系。它表征着 社会生活的善和自由与公正的价值理想。作为人文知识,法 律思考必然离不开价值反思和价值追求。法律本身就是分配 价值的一套权威性规则体系。概言之,“对法律的,或者对 任何一个个别的法律现象的无视价值的思考也都是不能成 立的”。并且,“法律只有在涉及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可能被理解”③。法律是人文精神的承载者、公共理性的表达者 和公共良知的维护者。法律教育应当注重培育虔信法律的职 业精神、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的人文精神以及追求社会正义 的公共精神。法律精神和公正理念的培育、法律技艺的训练, 有赖于获致良好法律教育的可能。在法律价值理念的指引下 追求社会公正,应当成为法律人共同的事业理想。惟有通过 长期的法律研习,才能培养出执着的正义理想、法律精神和 知识技能。在法律的立场上,追求法律承载的善与公正并实 践的法律理想。在法律教育中,必须始终以培养法律精神和 思维方式为要旨,来进行知识体系的传授。若背离法律精神, 将会抛弃作为法律生命支点的价值理想。
二、启蒙人文精神:
法律教育的原旨教育是对人之为人的精神与心灵品性 的塑造过程。教育是要“把人培育成为人,而不是某种人” ④。培育受教育者的生活美德与伦理品格、健全的人文情感 与公共精神。“教育的目的不是具体任务或技术方面的训练, 而是唤醒对人类生活的可能前景的认识,引发或者说培养人 们的人性意识”⑤。教育是理论化、系统化地思考社会、理 解生活世界的问题。“教育的职能是通过控制、疏导、调节 以及改变人性,促进道德能力的生长。一种真正的人的教育 就在于按照社会境况的种种可能性和必然性给天生自发的 活动以一种理智的指导”⑥。通过特定的教育,培育受教育 者理解人自身的特质,以及对人作为类存在的关怀与热爱。教育既要传授特定的知识与技能,又要解释社会的本真以及 对生活价值与意义的深刻理解。教育的目的是人文精神的培 育,寻找人文理想予以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其中,人文精神 价值理想的培育和涵养,又必然构成知识技能与技艺训练的 思想前提和终极性指向。因为法律中内在包含着对人性的规 训和认识,为法律的具体操作提供价值理念根据。唯技能培 训的职业教育,仅是一种功利化了的“谋生”技能训练。这 种状况并非教育的凯旋,而是教育理想与精神的衰落。人文 知识主要涉及价值选择和情感问题,并且,人类的行为更多 地是建立在情感之上而做出的。法律教育既要传授系统的法 律知识,更要探寻法律背后的义理和精神。法律是社会公共 领域的规范体系,承载着公正生活的价值和伦理观念。法律 教育不能囿于法律文本知识的学习,更应当对法律的精神和 现实生活有恰切的理解。“法学院的目的是改变人,通过在 法学院大家经历使人们变成另一种样子―――将他们从法 律的外行转化为法律的人的新锐”⑦。现代的法律教育,受 到市场化倾向的牵制,已经蜕变为一种单向度的法律职业技 术教育。在此,导致了法律教育的人文精神与工具主义之间 的困境。把法律作为生存的工具并进行职业性训练,成为了 法律教育的首要目的。寄望于接受法律训练,以便在生存竞 争中获取有利的地位和基础。为了谋取未来更大的生存优势, “并开始以技术上的熟练性在狭小的领域内进行耕耘”⑧。
法律教育所承载的人文精神,被单纯的生存目的排挤掉了。法律的理想与生存压力间的深刻矛盾,随着竞争激烈程度的 增长而日渐加剧。惟有重塑人文精神的培育、注重对法律人 文价值的关注和弘扬,才能走出法律教育工具主义困境。
三、培育理论理性与想象力:
四、追求理想生活之善:
法律教育的指向法律是人类为自身设定的行为规则,是 对人与社会之本性的理性思考。在冲突中的互惠合作,是社 会领域中的一个基本事实。通过法律展现出来的是,在相互 合作中谋求共同体利益以及个人幸福的愿望和满足方法。哲 学家罗尔斯指出:“一个法律体系是一系列强制性的公开规 则。提出这些规则是为了调整理性人的行为并为社会合作提 供某种框架。”每个社会存在得以维系,就需要确立规则来 限制基于欲望的无度冲突和合作能够进行的必要条件。同时, 还需要培育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和公共精神。黑格尔认为, 社会领域是私人权利的战场,是个人利益与公共事务冲突的 舞台�����。法律维护社会共同体存在,又是个人实现 自身利益和自我价值的保障。法律表达着人类的欲望满足、 利益追求、价值情感和对自身的尊严认识程度。保护合理欲 望和利益的实现,成为法律的生活立场和生活之善的制度保 障。法律并非单纯凭靠逻辑分析和语义解释就可完全把握的, 必须在生活场景中理解其要义。法律教育应当指向于善的生 活立场,在现实生活中理解法律,致力追求法律精神。学习 法律,要能认知社会、读懂生活。法律人才要具有三项基本素养:法律学问、社会常识、法律道德�����。法律是 源于现实生活中的常规,凝聚着社会生活中的民情、常识与 公序良俗。若缺乏社会常识和对生活的理解,法律的学习和 训练只是僵死的条文主义说教。若缺失法律精神,法律教育 则仅是技术理性之“皮囊”而无生命力。背弃对生活之善的 追求,将导致生活意义和人文精神的衰微。这是法律追求善 的生活理想与谋生技艺之间的困境。法律是社会生活领域的 一个层面,法律精神是社会基本观念的表达和反映。缺少对 体现着社会观念的法律精神的理解,会造成对社会生活理解 的误读,无法实现通过法律来变革社会现实的知识使命。无 视对现实生活本真的理解,法律教育必然无力提供对现实生 活的有效解释,以及变革生活现实的能力。现代“法学院的 知识之所以缺乏真正的市场力量是因为它没有改造生活的 力量”�����。法律源于对现实生活和社会的理解,追 求着社会公共生活的理想性秩序。这种秩序是由善和正义理 念指引和支配的理性表达。法律内具的精神、价值理想和公 正理念,根源于现实的生活世界,并致力于促进理想生活的 实现。
五、结语 法律教育的原旨,是培养出具有法律精神的法律人。其 要义在于在生活场景中实现法律之善与公正。法律所承担的 功能,应当在更宏大的理论视野和现实生活中进行思考。在 生活中追问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理念,尊重人的的价值与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在法律教育中,必须注重人文精神的培育、 理论思维的训练和规则意识的培养。理论思维的教育和培养, 表现在注重对理论知识体系、想象力以及反思与批判能力的 启蒙与训练。同时,在广阔的生活场景中思考和研究法律。
通过法律思考社会、通过生活反思法律,形成法律与社会生 活的有效关联。同时,应当注重培养善的生活观念、公共精 神与公民美德。然而,法律的正义象征和承载的意义,逐渐 被技术理性与谋生技艺和工具主义取代。迷失于正义理想与 社会功利追求的现实之间,法律的精神正在衰落。“无论谁 该为现状负责,一个不容忽视的、悲哀的事实是:每当充满 理想的法学院学生最后变成冷酷的律师时,他也就撕毁了社 会与法律所订立的契约”�����。走出困境之途,在于 变革法律教育的价值观念,复归人文主义精神,注重理论理 性能力、思维能力和学术想象力的培养,启蒙对公正理想和 生活之善的永恒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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