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作企业与高职院校之间的利益不对等性。近些年, 教育体制不断发展,但总体还不够完善,高职院校迫切想找 到合作的企业方,然而企业在校企合作方面还是呈现了不积 极的态度,主要是教育体制并不能很好的为企业带来人力效 应,企业为高职教育提供了实习基地和经济技术的支持,但 得到的回报较少,这种利益不对等的关系一定程度上降低了 企业与高职院校合作的动力与信心。
3.教育体制的不完善制约了高职教育产学合作模式的 发展。我国还没有出台正式的文件用于推动和规范校企合作 的发展模式,我国高职院校大部分都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 理,但教育行政部门自身对校企合作的模式并不是很了解, 不能对合作模式提供有效的监管和指导,缺乏规范和法律约束的校企合作模式,始终处于较被动的发展状态,高职院校 与企业间仅靠一纸合同来维护双方利益,一旦发生纠纷,政 府部门也没有专门的规范来实施调节,从长期发展来看,校 企之间的合作极其不稳定。
4.高职院校自身教育能力影响了校企合作的发展。我 国高职院校这些年发展迅速,但从实质来说,我国高职院校 的发展仅存在于数量上,大多高职院校的质量跟不上社会发 展,高校建立流于形式,高职教育产学合作模式最终是要建 立在企业和高职院校双方获利的前提下,然而高职院校办学 的能力已经不能很好的发展校企合作的项目,办学条件、师 资力量以及管理能力的落后,大大影响了校企合作的发展。
二、高职院校产学合作推进教育改革的新思路 1.重视高职教育的产学合作模式发展,改善校企合作 意义。高职校园的办学优势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高职院校 的人才培养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更加符合市场和企业的需求, 因此高职院校进行产学合作的教育改革是提高人才综合素 质,提升院校办学质量的必然结果,高职院校以身俱来的办 学目的决定其与企业的紧密合作,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是离 不开企业的支持的,因此要加强校企合作的重视程度,从本 质上了解产学合作模式的优异之处,从根本思想上进行改革, 充分推广高职教育产学合作模式,只有高职院校与企业双方 更好的进行合作,高职院校充分的利用企业提供的资源,培 育出企业所需的特定技能和综合素质高的现代化人才,而企业也多为院校提供经济上、实践基地上以及术上的支持,实 现高职院校和企业的共同发展,对于社会和政府部门,也要 全面的提高重视和思想观念,为高职教育产学合作模式提供 良好的运行发展条件,促进校企的健康性、长久性的合作。
2.结合自身发展优势,自有高职教育产学合作模式改 革。我们要根据自身的发展条件对教学手段进行变革,建立 自有特色的高职教育产学合作模式,才能真正实现教育改革 的意义,灵活化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与管理模式,一 方面可以建立共享性的实习基地,实习基地又企业运营,为 高职院校的学生提供实践操作的机会,然而企业通过学生的 实习操作,也可以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和设计,在学校范围内 实行产品的推广,共享性实习基地给企业和高职院校双方都 确定了明确的利益来源,另一方面是建立共享的师资团队, 高职院校的师资由企业和高职院校双方提供,高职院校可聘 请专业的研究型人才,而企业可以为高职院校提供实践操作 型的高层管理人员作为学生实习辅导员,院校和企业可共享 其中的教师资源,企业可以邀请讲师进入企业进行员工培训, 提高员工的专业化技能,从人力资源与技能培训的双重视角 下实现有中国特色的产学合作模式。
3.加强校企合作相关立法,产学合作行业规范性改革。
行业的发展不仅要靠自身努力,还要得到政府规范和支持, 才有利于发展的长期性,目前我国高职教育产学合作模式发 展的现状来看,政府作为行业管理者应该出台相关的规范和政策支持,给予建立产学合作模式的高职院校和企业一定的 优惠和奖励措施,鼓励校企合作模式,一方面政府在行使其 职能的过程中也要重视产学合作行业协会的建立,规范协会 的正面力量的实施,使得产学合作协会在校企合作的发展中 起到主导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则要推动产学合作的相关法律 建设,明确产学合作模式的合法性,确立高职院校与企业在 合作中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的建立,既维护了高职院校和 企业双方的权力,也约束了两者在利益获得中应尽的义务, 权力和义务对等,才能促进高职教育产学合作模式的长期稳 定的发展,一旦院校与企业之间出现利益不对等的纠纷现象, 能公平公正的采取措施进行调节,对于校企双方来说都提供 了稳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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